2025年5月15日 《法治周末》第8版
七旬農民索賠誤工費背后的法理之爭
在人口老齡化加劇的當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繼續勞動的情況已經十分普遍。如何保障這一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成為擺在司法機關面前的重要課題。
近日,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這起涉及陜西某汽車服務公司、某保險公司渭城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甲”)和另一保險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乙”)的賠償糾紛案,因其明確支持74歲高齡受害農民誤工費請求的裁判要旨,引發社會關注。
交通事故引發賠償爭議
2023年12月31日上午11時許,陜西省寶雞市陳倉區水蓮路上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74歲的農民白某騎自行車橫穿道路時,與陜西某汽車服務公司所有、王某借用并駕駛的一輛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這起事故造成白某腰椎骨折、左側恥骨下支骨折等嚴重傷情。經查,該車輛在保險公司甲投保了交強險,在保險公司乙投保了商業三者險。
經寶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陳倉大隊認定,駕駛員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白某因未按規定橫穿道路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白某先后在寶雞市第二中醫醫院和寶雞市中醫醫院接受治療,住院18天,其間還進行了經皮椎骨成形手術。醫院出具的醫囑顯示,白某需要繼續臥床休息3個月,并加強營養。2024年4月30日,經陜西寶雞正大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白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白某將王某、陜西某汽車服務公司及相關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9243.29元。其中,誤工費按照120天、每天111.22元計算,主張13346.4元。然而,保險公司甲對此提出強烈異議,認為白某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應支持其誤工費請求。
一審法院依法支持誤工費請求
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白某已年逾七旬,但作為農村居民,其長期從事花椒、柴胡等經濟作物種植,具有持續的勞動能力和穩定的收入來源。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的認定應當以實際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為依據,而不能簡單地以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判斷標準。
在綜合考慮白某的傷情、醫囑要求的休息時間以及當地農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白某的年齡和收益能力后,一審法院酌定白某的誤工費為每日60元,計算109天,共計支持6540元。同時,法院還支持了白某關于其配偶王某娥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請求,認定金額為3412.88元。最終,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甲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白某各項損失共計78577.59元,其中包括誤工費6540元。保險公司乙在商業三者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白某醫療費不足部分90%的賠償責任。
主審法官表示,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許多老年人仍然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計,他們的勞動權利和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審維持原判確立裁判規則
保險公司甲不服一審判決,向寶雞中院提起上訴。上訴主要理由集中在兩點:一是認為白某已74周歲不應承擔其妻王某娥的被扶養人生活費3412.88元;二是認為誤工費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收入及收入減少的事實。在二審過程中,白某提交了其配偶王某娥的慢性病診斷證明等新證據,進一步證明其配偶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
寶雞中院經審理后,于今年4月2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在裁判文書中圍繞三個核心法律問題進行了重點闡述:
關于誤工費認定問題,法院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強調應當以實際收入損失作為判斷標準。本案中,白某雖已超過退休年齡,但其提供的證據充分證明其仍從事農業生產并因此次事故導致收入減少,符合誤工費的賠償要件。
針對退休年齡與勞動能力的關系,法院認為,法定退休年齡屬于社會保障制度范疇,主要用于確定養老金領取資格,不能簡單等同于勞動能力的喪失。在民事賠償案件中,勞動能力的認定應當以當事人的實際狀況為依據。
就被扶養人生活費爭議,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關于夫妻間扶養義務的規定,認定白某對配偶具有法定扶養義務。由于事故導致白某扶養能力受損,依法應當獲得相應賠償。這一認定既符合法律規定,也體現了對家庭生活保障的重視。
聚焦于當事人的實際勞動狀況
主審法官向記者表示,隨著生活水平和醫療條件的提高,我國老年人口的健康狀況持續改善。在廣大農村地區,像白某這樣年過七旬仍堅持勞作的情況十分常見。他們或是耕種田地,或是經營副業,用勤勞的雙手創造價值、改善生活。這些銀發勞動者的付出,理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跳出“以年齡論能力”的固有思維,將目光聚焦于當事人的實際勞動狀況。法院沒有因為白某超過退休年齡就簡單否定其勞動價值,而是通過核查分析證據,確認其確實通過種植經濟作物獲得收入。
主審法官表示,我國正在大力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倡導“老有所為”的老年生活理念,支持健康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既是保障老年人權益的需要,也是緩解勞動力結構性矛盾的重要途徑。在這樣的背景下,通過司法裁判確認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特殊的示范意義。
說 案
吳成君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司法實踐中,認定誤工費的首要核心在于受害人是否存在誤工損失,在具體案情中需要根據受害人身份狀況、勞動能力、收入來源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本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白某在事故發生時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從本案查明事實可知,其系農村居民,平時在家種植花椒和柴胡等經濟作物,仍有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符合存在誤工損失的情形,最終判決也支持了白某的誤工費賠償請求。
我國傳統的農耕模式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廣大農村地區。在青壯年勞動力外出務工的情況下,仍有許多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身體精神狀況良好、具備一定的勞動能力,且從事相應的務工和勞作。
法院對其誤工費的支持,不僅依法維護銀發群體的權益,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更在老齡化社會來臨的大背景下契合國家鼓勵老年人再就業、再上崗的政策導向,向社會傳遞了尊重所有勞動和全體勞動者的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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