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特約撰稿 陶玉榮
因過量飲酒導致猝死的悲劇時有所聞,死者親屬將同飲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組織者和參與者承擔賠償責任亦不在少數。如果聚餐時只有酒席上的“規矩”而忽視了相關法律風險,一旦“喝”出意外由誰擔責?
任性濫飲殞命,苦果自行承擔
某企業在春節前夕發給每位職工一箱白酒作為年貨,工友們在食堂聚餐時即拿出飲用。車間主任章某本不勝酒力,但不聽勸阻,自斟自飲并頻頻向他人敬酒,不久后便醉倒,被扶入宿舍休息。第二天早晨,同事發現章某已身亡。章某父母認為同飲者對其子醉酒身亡負有責任,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同飲者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30萬元。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釋法:
聚會飲酒,參與者都應以對自身生命安全、家庭和社會負責任的態度把握“度”和“量”,杜絕任性濫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章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酒量、酗酒后果應當具備足夠認知,理應做好自我控制和酒量把握。但其不顧他人勸阻而放縱飲酒,喪失自律將自己置于高度危險的境地,應對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擔責任。
設宴招待親朋,莫忘附隨義務
吳某在酒店給兒子辦婚宴,客人趙某醉倒在餐桌旁,吳某便在酒店開房讓他休息并安排一名親友照看。當夜凌晨,同住人發現趙某情況異常,吳某立即撥打急救電話,當醫生趕到酒店時,趙某已死亡。經鑒定,趙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樞麻痹死亡。事后,趙某親屬將吳某和同桌的客人一并告上法院,請求判令他們賠償經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婚宴期間,吳某等并未強迫趙某喝酒,且已盡到必要的安保義務,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釋法:
對于賓客飲酒致死,被告應否承擔責任,要以其是否存在過錯為前提。本案中,作為婚宴主辦人,吳某忙于招待親朋等各種事務,不能要求其對眾人情況作過度的注意,更不可苛求其能預見類似個別事件的發生。因此,從安全保障義務的角度看,吳某及其家人已達到組織者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其對損害事實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的規定,如果被邀請的客人已經失控或者出現醉酒跡象,作為請客的主人應當注意醉酒人的情況,因為此時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請客行為而產生了附隨義務——對醉酒者的照顧救助義務。如果出現意外情況,請客者會因為沒有盡到這種義務而承擔相應責任。
勸酒應當適度,過頭就要擔責
王某幫老友陳某修理私家車,收工后陳某邀請王某、吳某等人去飯店吃飯,席間經不住勸酒的王某大醉而歸。回家后不久,妻子發現他狀況異常,連忙送醫就診,但最終搶救無效身亡。事后,王某家人以陳某等人勸酒過量為由將他們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判決陳某等6被告承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0%的賠償責任。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司法實踐中,同飲者因過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種:強迫性飲酒;明知對方因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本案中,死者與陳某等被告是朋友關系,應當知悉其酒量不大,但仍然積極實施勸酒的行為,直接導致其死亡結果,因此均應承擔過錯責任。
同伴深度醉酒,切記及時救助
尹某與孫某等7人相約聚會飲酒至深夜。酒局結束后,孫某陪尹某一起回到宿舍,一進門尹某便躺在床上昏睡。因厭惡尹某身上散發出的酒氣,孫某便去了其他房間。1小時后孫某回到尹某房間,發現其已不省人事。隨后趕來的醫護人員對尹某進行了搶救,最終尹某因嘔吐物吸入氣管導致窒息昏迷死亡。事后,死者家屬將孫某等6人訴至法院,經法官主持調解,上述參與飲酒者每人賠償死者親屬1萬元。
釋法:
在參與飲酒者達到醉酒狀態時,宴會組織者或共飲人因“先前同飲行為”而對醉酒人負有救助義務,如勸阻酒駕、送醫就診等,否則應擔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除了死者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外,在其已經表現出明顯的醉酒狀態時,被告孫某等未盡到看護、施救義務,具有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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