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特約撰稿 宋玉希 柳玉
常言道,遠親不如近鄰。但鄰里間也要保持“邊界感”,各自擁有獨立的空間和界限,互相尊重個人隱私。
王先生與李女士是一層對門鄰居,王先生家陽臺外即房屋南側有一處小院,該小院圍欄將李女士家南側臥室的窗戶包圍其中。李女士認為王先生家的小院將其臥室窗戶圈占,侵犯了其隱私權,兩人多次協商未果,李女士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拆除南側圍欄并賠償損失。
庭審中,王先生主張其房屋外小院為開發商贈送,他從前任房主處購買房屋就包含院落,并非自行建設,并提交了前任房主出具的院子使用權和使用范圍的說明。王先生認為自己不存在侵犯李女士隱私權等侵權行為,不同意拆除圍欄。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房屋南側圍欄將李女士房屋南側窗戶包圍其中,自院落中可以通過窗戶看到李女士房屋內情形,對李女士正常使用房屋必然造成影響,侵犯了相鄰權。王先生雖主張院落非其建設,但王先生作為院落的實際使用人,對院落負有管理責任。李女士要求王先生拆除房屋外院落圍欄,恢復公共綠地原狀,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王先生辯稱院落為開發商贈送,但經查,院落并不在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專屬面積內,該院落性質上仍應為公共綠地,開發商亦無處置權利。爭議院落無論是王先生建設還是王先生從前任房主、開發商處原始取得,均不影響該院落無規劃審批手續的事實??紤]雙方比鄰而居,王先生使用的院落尚未對李女士造成實質性損害,法院對李女士主張的損害賠償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拆除南側圍欄,恢復公共綠地原狀。一審判決后,王先生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因相互間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有避免妨害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王先生家的圍欄將李女士家的窗戶包圍其中,在院落內通過窗戶可以看到李女士屋內,影響了其正常使用房屋并對其相鄰權造成了一定侵害,故被告需將圈占的原告家范圍外的圍欄拆除。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中主要判斷依據是違章建筑是否構成對權利人相鄰利益的不良影響,因李女士僅主張王先生拆除房屋南側圍欄,法院對王先生房屋外其他圍欄未予處理,但該處理結果不影響今后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鄰里之間可能涉及通風、采光、日照、通行、安全及隱私等多個方面的問題,與個人生活質量息息相關。如遇私搭亂建等妨害相鄰權的行為,可以首先向物業公司反映情況,要求物業公司履行管理職責,對影響相鄰利益的行為予以管理。若私搭亂建的部分構成違章,應當及時到規劃、城管部門進行舉報。同時,在維權的過程中,權利人必須加強證據意識,如保留行政機關或物業公司對違章建筑作出評價的證據,通過照片、影像形式對侵犯隱私、影響光照、阻礙通行等情況進行證據固定,如提起相鄰關系訴訟,必要時可申請鑒定。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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