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原告王志濤與被告程倩倩曾為情侶關系,在兩人相處期間,雙方當事人之間互有微信轉賬記錄,原告從2021年8月4日至2023年6月9日陸續向被告微信轉款131850.77元,金額從1元到30000元不等,其中有三次“520元”、一次“1314.11元”、一次“8888元”、兩次“999元”、一次“666元”的轉賬;被告從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7月1日陸續向原告微信轉款136611.11元。
另查明,2023年2月14日、2月15日,原告王志濤在銀行共支取現金60000元,2023年2月15日在與被告程倩倩的微信聊天中表示“我一會過去給你,我要不是真心,干嘛還要取現金?!薄拔业霓k事風格你是知道的,昨天機器限額了,我今天給柜臺取的?!薄拔易吡速毁唬x謝你的不離不棄?!?/p>
再查明,2023年3月17日18:20,被告程倩倩在與原告王志濤的微信聊天中表示“我想刷你的卡可以嗎”,王志濤回復“可以,墨鏡一帶,你是我的老大”,程倩倩回復“好的,我先刷著,等我發了工資補償你”。當日19:16,王志濤名下的中信用卡在某金店消費支出20590元。
又查明,2023年6月28日,程倩倩向王志濤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程倩倩欠王志濤10萬元整,一個月還清”,2023年7月1日,程倩倩通過微信轉賬向王志濤轉賬兩筆共計10萬元,并備注“之前欠條十萬元整兩次已還清”,原告在庭審中對該還款予以認可。(為保護隱私,文章所提姓名均為化名)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程倩倩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王志濤借款43078.89元;駁回原告王志濤的其他訴訟請求。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精選案例,本案中的情節幾乎可能囊括所有戀愛期間可能存在的轉賬糾紛,在此整理分析,為各位讀者提供參考: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微信轉賬發生在雙方作為男女朋友相處期間,對每筆轉賬的性質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針對原告對被告微信轉賬中的2022年8月9日的兩筆10000元、2022年9月5日的2000元等共計991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北景钢性嬷鲝埮c被告的上述微信轉賬為借款,被告則抗辯稱該款項為原告表達愛意的贈與,應由被告對此負舉證證明責任。但被告并未提交足以證明上述借款為原告對其贈與的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法院認定上述99100元的轉賬為借款。
2、針對原告對被告微信轉賬的三次“520元”、一次“1314.11元”、兩次“999元”、一次“666元”、一次“8888元”的轉賬,上述轉賬系具有特殊含義的數字,屬于原告在戀愛期間、特殊日期出于自愿主動向被告表達愛意和祝福的贈與,在贈與完成的情況下,原告無權要求返還,故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上述款項為借款,不予支持。
3、針對其他較小金額的微信轉賬,法院認為并未超過雙方戀愛期間日常生活所需、一般消費以及情侶金錢往來的限度,原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就該部分款項有借貸合意,故法院對原告主張的該部分款項為借款不予支持。
4、針對被告向原告的微信轉賬共計136611.11元,原告認可被告轉入的金額且認可該款項均為被告借貸還款,故法院對此予以認定。
5、關于原告提出在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1月11日之間,原告分六次花費57659.64元在某商廈購買首飾贈送被告,應由被告返還的主張,上述消費同樣系原被告戀愛期間原告出于自愿主動向被告表達愛意和祝福的贈與,在贈與完成的情況下,原告無權要求返還。
6、關于原告主張的2023年2月15日原告借給被告的60000元現金,原告提供了其支取現金的憑證、微信聊天記錄,其在微信聊天中表示“我一會過去給你,我要不是真心,干嘛還要取現金”“我的辦事風格你是知道的,昨天機器限額了,我今天給柜臺取的”“我走了倩倩,謝謝你的不離不棄”,能夠證明原告將6萬元現金交付給被告的事實,被告雖對此予以否認,但并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結合原告提交的原被告雙方對話的錄音內容,能夠認定該6萬元為原告借款給被告的事實。
7、關于原告主張的3月17日被告為購買金飾,借用原告信用卡消費20590元,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中,被告表示“我想刷你的卡可以嗎”,“好的,我先刷著,等我發了工資補償你?!蹦軌蜃C明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消費并表明欲償還該費用,雙方形成了借貸合意,構成民間借貸關系,故被告應償還原告20590元的支出。
律師寄語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
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
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對方返還?,F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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