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殘障人士是社會大家庭的平等成員,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殘障人士權益保障受到全社會廣泛關注,希望隨著法律法規和公共服務的不斷完善,殘障人士能夠擁有更高質量、更有尊嚴的生活。
記者|薛應軍
責編|張晶
正文共2834個字,預計閱讀需8分鐘▼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殘障人士在道路出行、視聽障礙方面獲取的便利服務越來越多。但現實生活中,殘障人士溝通交流仍面臨一些阻礙,如“藥品包裝、說明書字體小”、面向殘障人士銷售的助聽器等產品使用說明未考慮特殊人群使用需求等。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今天,如何依法保障殘障人士合法權益,讓殘障人士幸福更加可感可及?
“藥品包裝、說明書字體小”可能違法
2024年3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轄區多家藥店未提供無障礙相關服務,藥品包裝、說明書字體小,難以識別使用,造成用藥安全隱患,違反有關法律規定,遂發出檢察建議督促有關單位整改。2024年5月,朝陽區一家藥企完成適老化說明書備案公示,推出膠囊大字語音版說明書。1個月后,朝陽區10余家藥店開展無障礙服務優化試點工作,無障礙藥店“樣板間”迅速推廣。
企業生產的“藥品包裝、說明書字體小”,具體違反哪些法律規定?陜西省咸陽市武功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邵利利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之規定,藥品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符合國家食藥監管部門的規定,包括文字的字體、大小和排列等。
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陳建華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藥品生產經營者應提供語音、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簽、說明書,以方便殘疾人、老年人識別和使用。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法官宮淑英介紹,除此之外,企業生產的“藥品包裝、說明書字體小”,還可能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藥品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并附有說明書……標簽、說明書中的文字應當清晰,生產日期、有效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潘瑤表示,除上述情形外,藥品生產經營者還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及《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信息應真實、全面、明確,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文字表述應清晰、醒目。
“藥品包裝、說明書字體小”,企業拒不整改,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陳建華說,經營者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由屬地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宮淑英表示,企業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網信、電信等相關主管部門可以依照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六十三條還規定,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因此,企業收到檢察建議后,不及時整改,還可能面臨進一步的法律后果。
潘瑤表示,若經營者拒不履行相關義務,則要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公益訴訟責任等。比如,因說明書難以識別導致用藥錯誤并造成損害的,消費者可依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主張侵權賠償。
邵利利認為,企業若因“藥品包裝、說明書字體小”違反上述規定,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可能面臨警告、吊銷許可等行政處罰;導致患者誤用藥品并引發損害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還需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向視聽殘疾人銷售產品要注意的法律義務
聽力言語殘疾人陳某向某助聽器公司購買了金額為3萬元的助聽器。5個月后,陳某認為助聽器有質量問題,要求助聽器公司退貨并全額退款。助聽器公司表示由于超過3個月退貨期,依合同約定要收取貨款20%的違約金等費用,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向陳某退款22888元。陳某堅持要求退還全款,向法院提起訴訟。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委派特邀調解員進行訴前調解,調解員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耐心細致溝通,最終促成助聽器公司同意再退還陳某3556元,雙方握手言和。
邵利利認為,依照現有法律法規,企業向聽力言語殘疾人銷售產品時,需履行產品質量保證、信息披露等法定義務。一方面,要確保助聽器等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另一方面,要向消費者提供有關產品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對于聽力言語殘疾人,還應采用適當方式,如書面說明、手語翻譯等,確保其能夠理解相關信息等。若違反上述法定義務,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聽力言語殘疾人損害的,應承擔退貨、退款等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造成人身損害的,需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違反醫療器械監管規定的,將面臨行政處罰,如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等。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宮淑英表示,向聽力言語殘疾人銷售的助聽器等產品,經營者除必須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義務及真實、全面的產品信息義務外,還要提供合理售后服務,即生產經營者應按照法律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售后服務責任。該案中,助聽器公司雖以超過3個月退貨期為由收取違約金等費用,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于因產品質量問題等情況的合理退貨要求,生產經營者應積極處理。在保修期內出現的非人為損壞的質量問題,應負責免費維修或更換。
潘瑤認為,該案中助聽器公司最終讓步的關鍵因素可能有幾方面:依據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對特殊群體的保護、經檢測產品質量存在爭議、合同格式條款存在合法性風險、調解員的多次溝通與努力。法定義務及法律責任方面,從產品質量保障角度看,主要涉及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從真實告知與無障礙服務義務方面看,主要涉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三十七條。即格式條款不得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如退貨權;經營者需真實、全面提供產品信息,不得虛假宣傳;向殘疾人銷售商品需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本說明書、字幕或手語服務等。侵權責任方面,除上述民事、行政責任外,觸發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還可能依據相關法律提起公益訴訟。
陳建華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如果消費者因購買或使用助聽器而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有權要求銷售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向聽力言語殘疾人銷售醫療類產品時,需履行維護和管理職責,保障其正常和使用安全的法定義務,否則,將承擔由藥品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對單位及個人分別處以罰款。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