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很多朋友問我:
特朗普的關稅政策被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叫停。隨后,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又把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裁定叫停,感覺一團麻,頭暈,到底是怎么回事?今天我們來說一下。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叫停特朗普的部分關稅政策,法律上的起因是,特朗普政府被美國的兩撥人告了:一撥由5個小企業組成,還有一撥是美國的12個州。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叫停特朗普的部分關稅政策,法律邏輯是這樣的:
首先,美國法律規定,關稅問題的權利在國會而不在總統。這意味著總統無權決定關稅問題。
但是,關稅這個問題又有一個例外。在例外的情況下,美國總統“似乎”可以決定關稅問題——請注意是“似乎”。
這個例外就是1977年美國頒布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這個法律規定,美國總統在美國面臨“不尋常與特別的威脅”時,可以對美國的進口貿易進行干預。
關鍵點是兩個:一是“不尋常與特別的威脅”,二是“干預”。
于是,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就開始就這兩個關鍵點,對特朗普的關稅政策進行審查。
不審不知道,一審嚇一跳。特朗普搞得很多關稅措施,都不符合這兩點。
關于“不尋常與特別的威脅”:
特朗普加征關稅強拉硬扯的理由是:美國有貿易逆差。
可是,既然搞國際貿易,就有人有逆差,有人有順差。所以貿易逆差算個什么“不尋常與特別”呢?
我在我的新書《你的錢是你的錢嗎?》里面分析過,美國自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絕大部分絕大部分的時間里都是貿易逆差。
這就好比是,你天天吃飯天天吃飯,突然你有一天宣布:我今天吃飯,是一件不尋常與特別的事情。依據1977年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我今天吃飯之后要打人,目的是為了以后不吃飯了。
這不是搞笑嗎?
所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特朗普在這一點上不靠譜。
然后我們再看第2點:干預。
即便是美國遭遇了“不尋常與特別”的威脅,美國總統也只能是對進口貿易問題進行“干預”。
可是你特朗普對全世界18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加征關稅,而且對幾十個國家和地區的加征關稅稅率都超過10%,對中國加征的關稅更是曾經一度高達145%。
這是干預嗎?
這叫發瘋!
我感覺這基本上是一個小學級別的語文問題。
還好,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也具備小學級別的語文水平,于是就判定特朗普采取很多措施是“無權”的。
請注意,關鍵點是“無權”。意思就是說,不論對錯,你沒有權利做這件事。
于是就裁定,給他10個日歷日(說人話就是10天)時間,走完行政程序,永久取消這些關稅。
這里要特別說明一點的是,僅僅是取消特朗普依據1977年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所加征的關稅。
特朗普所依據別的法律——比如依據《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款,對全世界加征的汽車和鋼鋁關稅——就沒有說他“無權”,所以也就沒要他取消。
這說明,這個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做事還是挺認真的,我認為至少應該是初中水平。
那么要他取消的關稅又包括哪些呢?
一是特朗普4月2日宣布的所謂對等關稅,包括對全世界180多個國家和地區一律加征10%,對少數幾十個加征高于10%,其中對中國加征最高達125%的那個關稅。
二是,2月份接口芬太尼問題對中國、加拿大、墨西哥加征的關稅。
三是,3月份借口芬太尼問題,對中國加征的10%的關稅。
這事應該算是說清楚了。
接下來說一下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那個裁定。
特朗普政府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裁定幾分鐘之后,就發出了上訴通知,上訴到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巡回上訴法院。
這個上訴法院在24小時之內就作出了裁定,具體時間是當地時間5月29日。
但是,上訴法院的這個裁定只是裁定了一個很小很小很小的事情。
為什么這么說呢?
一般來說,一審法院做了一個裁定,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要對一審法院的裁定來裁定對還是不對,或者叫維持還是推翻。
但目前我們看到的這個上訴法院的裁定,不是回答這個問題。
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上訴法院并沒有說,被國際貿易法院裁定為總統“無權”的那些關稅政策,特朗普到底有權還是無權?
他回答的問題是,在上訴期間,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那個裁定要不要執行?
但其實,他根本連這個問題都沒有回答。
因為他沒有回答這個問題。
——唉呀,這實在有點繞。但是美國的問題就是這么麻煩,我也只能這么說,請朋友們原諒。
為什么這么說呢?
因為上訴法院的裁定只是說,暫時不執行,接下來我們要研究一下在上訴期間要不要執行。
說去還是要研究要不要執行的問題,而就這個問題又分兩步走。至于說特朗普的那些關稅政策合不合理,國際貿易法院的那個裁定合不合理,那是第3步還是第4步的事了。
所以在這個裁定里面有這么一個信息:
要求原告在6月5日以前提供理由,來說明一個事兒,說明啥事兒呢?來說明上訴期間要不要執行。
同時要求被告,也就是特朗普政府,在6月9日以前提供理由,來說明一個事兒,說明啥事兒呢?來說明上訴期間要不要執行這個事?!皇钦f明特朗普的那些政策合不合法的事兒。
那么在提交說明的這段時間,以及在得到了原告和被告的說明之后,上訴法院在研究和作出決定之前,那就暫時不執行。
總之裁定了,上訴了,上訴期間要不要執行?這個要研究。上訴怎么判決?不知道;上訴期間要不要執行?不知道。
但是在知道之前,暫時不執行。
你說這繞不繞?
而我在這里要特別說明的是:
對于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裁定,在特朗普政府作為被告提起上訴之后,在上訴期間要不要執行的問題上,美國的法律也是個鬼。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5條規定了,在法院明確下達相反命令之前,禁令在上訴期間仍然有效——也就是在上訴期間要執行的意思。
這個鬼就在于:
一方面明確了,上訴期間是要執行的。
另一方面又說了例外,如果上訴法院明確下達了相反命令,那就不執行了。
在這個鬼的基礎上,他們的上訴法院在操作當中又玩了一個鬼:
關于上訴期間執行不執行,暫時不知道,但是在知道之前暫時先不執行了——等待他們知道。
這真是要把人累死。
面對這樣的法律,干正事累不死人,打官司能累死人。
這其實印證了中國互聯網上耳熟能詳的一個觀點,美國的GDP當中,相當一部分是打官司打出來的。
因為,即便按照世界通行的GDP的統計方法,張三請人打官司,支出了10萬塊錢的律師費,這個律師費是要計入GDP的。
可是這樣的GDP有個啥用呢?更何況為了掙這個GDP,你知道要浪費多少做正事的時間嗎?
所以我們能夠從一個新的視角來發現,美國為什么越來越不行了?
這是我們看待美國的GDP的一個重要視角。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