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酒駕、醉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霍邱公安交警堅決零容忍!
現對近期查處的
酒醉駕違法駕駛人進行曝光
希望廣大駕駛人引以為戒
案例一
2025年5月30日14時,申某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沿潘集街道行駛至清水灣賓館附近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57mg/100ml,涉嫌飲酒駕駛機動車。
案例二
2025年5月30日13時30分許,張某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沿湖心路行駛至雙河村附近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22mg/100ml,涉嫌飲酒駕駛機動車。
案例三
2025年5月30日13時25分許,薛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馮井鎮玉泉路口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23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四
2025年5月30日14時23分許,鄭某飲酒后駕駛三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薛集大橋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34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五
2025年5月30日12時38分許,熊某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沿霍邱縣馬店鎮水泥廠路段由北向南行駛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37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六
2025年5月30日15時18分許,孫某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沿霍邱縣石店鎮Y080鄉道五塔街道由東由西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28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七
2025年5月30日15時34分許,李某飲酒后駕駛型轎車,行駛至霍邱縣龍潭鎮新桃村黃樓組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21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八
2025年5月30日15時許,屈某飲酒后駕駛三輪摩托車,沿左單路自北向南行駛至彭塔老街處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64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九
2025年5月30日20時08分許,汪某飲酒后駕駛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至霍邱縣城西湖鄉政府門口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130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十
2025年5月30日20時許,李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白廟村水泥路由西往東行駛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31mg/100ml,系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十一
2025年5月30日21時許,余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周集街道自南向北行駛至環鎮北路交叉口處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38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十二
2025年5月30日21點20分,張某飲酒后駕駛摩托車,行駛至霍邱縣城關鎮工農兵大橋附近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的酒精含量為51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十三
2025年5月30日21時46分許,燕某飲酒后駕駛小型客車行至霍邱縣城西湖鄉門口處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60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十四
2025年5月30日20點58分,代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霍邱縣新店鎮新店初中門口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的酒精含量為56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任何理由
都不能成為酒后駕車的理由
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請廣大交通參與者
引以為鑒、拒絕酒駕
文章來源:霍邱縣交通管理大隊
如有侵權請通知刪除
小六明天盒飯多加一個雞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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