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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小明:陳其美主謀殺宋謬說之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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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歷史的冰與火”,原載《歷史教學:高校版》2015年第9期。旨在知識分享,如涉版權問題,聯系小編刪除。

從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在上海滬寧車站被刺后不久起,就開始流傳一種說法,稱宋教仁被刺是前滬軍都督陳其美指使曾在其手下任諜報科長的應夔丞所為。隨著國民黨和袁世凱之間圍繞“刺宋案”發生的斗爭越來越激烈,有關陳其美主謀殺宋的說法也越來越多,并將黃興牽連進來,認為宋教仁被刺乃國民黨不同派系間內訌所致。即使在“宋案”發生百年之后,仍有一些人懷疑陳其美為幕后主使,甚至言之鑿鑿,認為是事實。然而,只要細加考察和分析,我們就會發現,有關陳其美主謀殺宋的種種說法,皆無實據,不過謬說而已。其說之產生,既有反對黨報紙之虛構,又有政府之影射;既有袁黨之造謠,又有應黨之誣陷;既有當時之傳言,又有后來之杜撰。

一、最初之謠言

宋教仁被刺身亡當日,即3月22日,共和黨《亞細亞日報》就于頭版刊登了一篇言辭刻毒的評論文字,其中寫道:

宋教仁者,國民黨中自命為政治家之一人也。……既已備有政治家之形式,所缺者只未被暗殺耳。何物刺客,不惜一擊為玉成之。雖然,國民黨者,喜大言,善裝飾,好勉強。……宋之被刺,又安知非該黨中好弄手槍者故逞一擊,以補宋之缺點,而成就其條件乎?果爾,則其術誠妙矣,獨惜乎苦遯初耳。①

這是目前所見最早影射宋教仁為其國民黨同志殺害的文字。3月25日,上海西文《文匯報》又刊登北京來電云:

京內官場之意見,均以宋教仁遇害,必為其同黨之人所仇殺,蓋宋近來曾力主舉袁世凱為正式總統,致為同黨所忌。②

3月26日,上海《民立報》報道了法捕房帶同譯員偕國民黨一人及西探三人、華捕四人在應夔丞家搜查情況:

抄得極要之證物,則六響手槍一把是也。該槍內尚存子彈三枚未曾放出,當日在站前后共放出三彈。拆驗其中之槍彈,則與宋君所受之子彈同式,此其最要之證據矣。③

該消息很快傳到了北京,但內容卻發生了實質性變化。還是《亞細亞日報》,于3月29日率先予以報道:

昨日京中傳聞上海捕房于應夔丞宅中搜出手槍一支,上有“陳其美”三字,內存三個槍子,據云此項槍子與宋遯初受傷之槍子同一式樣。④

這應當是宋案兇器鐫刻“陳其美”三字說法的最初來源。3月30日,統一黨所辦《新紀元報》又報道:

聞昨租界捕房在應夔丞家搜獲嫌疑物件甚多,尤以手槍一柄最足供此案之參考。該槍系六響,其中尚存三彈,彈之形式、大小與宋受傷之彈恰同,槍頭刻有“陳其美”數字。⑤

同日,《大公報》也報道:

聞當在應寓搜檢時,曾搜獲最新式之快搶一枝,其槍身鐫有“陳其美”三字,內貯子彈三枚,與宋教仁身中所取出者同一式樣,且兇犯在車站放槍亦發三槍,尤為恰合,窮原竟委,是陳亦在嫌疑之中,故會審公堂亦注重此點。⑥

同時,各報還提到應夔丞和洪述祖的關系,稱二人與陳其美均有密切關系。如《亞細亞日報》稱:

洪于革命時,曾為陳其美部下,因與應夔丞相識。應時為諜報科科長,洪所職與應相類。迨南北議和,洪被唐少川挈帶來京,因其為北洋舊人,任以內務部秘書。⑦

《新紀元報》稱:

聞洪與(于)革命時在陳其美部下充當密查之職,同應夔丞職務相同,其相識亦始于此時。⑧

《大公報》則說:

內務部秘書馮(洪)述祖與應夔丞原素相識,當辛亥冬間上海光復時,應在陳其美處充諜報科長,馮(洪)本與之同事。及唐紹儀由南京攜馮(洪)同行,即薦交趙氏差遣。趙為內務總長,即任為該部秘書。⑨

《順天時報》也稱:

辛亥革命事起,洪述祖及應夔丞等皆在滬軍出力。及共和告成,滬軍都督陳其美受(授)以總稽查。及唐紹儀赴滬,遂偕之來京,薦之于趙秉鈞,位置于內務部,充為秘書。⑩

此外,上海《字林西報》也刊登“北京訪員”來電一則道:

與應桂馨往來之內務部秘書洪述祖,傳稱其初系由陳其美君介紹于唐紹儀君,唐薦于趙秉鈞,任內務秘書之職。故洪氏之舉動,或為政府代表,或為革命黨窺伺總理。洪之由北京逃竄,與后說相近。茍此說不誤,則反對趙秉鈞之勢可略減。(11)

實際上暗示洪述祖為陳其美在政府中安插之人。

面對各種傳言,陳其美反應坦然。《大中華民國日報》曾報道說:

北京報紙中之為政府機關者,自宋案發現后,群欲以刺殺之事歸之英士(即陳其美——引者),即滬紙中亦偶見之,英士聞之,一笑置之,謂:“此等造謠,其思想太卑劣。何者?愈造愈使人不信也。”(12)

事實亦表明,各報所傳都是不實的。

關于兇器,捕房的確在應夔丞宅中搜出手槍一支,并且在租界會審公廨及上海地方審判廳預審時,均將其作為主要證物呈堂,但審訊過程中從未提到過槍身刻有“陳其美”三字,而且該槍也非報紙所傳六響,而是五響。(13)其中尚存子彈兩枚,與武士英在車站放去三枚相合,正好五枚;子彈式樣亦與從宋教仁體內取出者相同,證明該槍確為兇器。(14)退而言之,就算捕房從應宅搜出了刻有“陳其美”三字的六響手槍,也不能證明陳其美就是幕后主使。因陳其美任滬軍都督時,應夔丞曾在其參謀部任諜報科長,陳若有贈槍于應之行為,亦屬正常。倘若宋教仁系陳其美主使應夔丞殺害,則陳事前必與應商量刺宋細節,包括使用何種兇器等,豈有主使殺人而又惟恐人之不知,故意于兇器留名之理?否則就只能理解為應夔丞欲嫁禍陳其美了。還有,從捕房搜查證據,到會審公廨及上海地方審判廳預審,各方代表皆有參與,若捕房真于應宅搜出過刻有“陳其美”三字的手槍,何以從未要求陳其美出庭說明?何以政府代表律師從未就此提出過抗議?可見槍身刻有“陳其美”三字之說,不過捕風捉影而已。

關于洪述祖與陳其美的關系,各報要么說洪述祖與應夔丞均為陳其美任滬軍都督時之手下,要么說洪述祖系陳其美介紹于唐紹儀,而后又由唐紹儀介紹于內務總長趙秉鈞任秘書。為此,陳其美曾致函《字林西報》,要求更正不實報道,表示自己“非惟無薦舉洪述祖之事,且從未與洪述祖謀面或通信”。(15)換言之,陳其美根本不認識洪述祖。諸多證據證明,陳其美所言不虛:

其一,在1911年11月19日公布的、以陳其美為首的滬軍都督府100余名參謀人員及各部職員名單中,根本就沒有洪述祖其人。(16)其二,從應宅所獲第一件證據,便是1912年9月17日張紹曾寫給應夔丞的介紹洪述祖赴上海與其見面的信件,(17)這說明洪、應二人到1912年秋才相識,而滬軍都督府在1912年7月就已撤銷,(18)因此,洪、應同在陳其美手下供職之說,顯系虛構。其三,洪述祖1918年在京師高等審判廳接受訊問時曾說:“當初我與唐紹儀是鄰居,唐紹儀作駐高麗幫辦軍務之時,我隨唐紹儀辦事。”(19)唐紹儀任職高麗(即朝鮮)是光緒中期的事,可知洪、唐二人早就相識,何用陳其美來介紹?

梳理“刺宋案”發生后關于陳其美主使殺宋的各種報道和評論,有兩個特點很值得注意。

第一,“刺宋案”發生于上海,照理,上海報紙眾多,且各種立場皆有,若陳其美真與該案有牽連,各報一定會率先報道,并密切關注。但事實卻是,暗示陳其美與“刺宋案”有牽連的報道,首先出自北方,并且隨后的相關報道也幾乎都來自北方報紙,包括《亞細亞日報》《新紀元報》《順天時報》《大公報》等。上海的《字林西報》《文匯報》雖然也有報道,但其消息來源卻是“北京訪員”或“北京電報”。上述情況很難不讓人懷疑相關報道的背后有政府和其他黨派在做推手。事實上,這些報紙要么為國民黨之反對黨如共和黨、統一黨所辦,要么為外人所辦,與政府皆有密切關系,有些報道明確指出其消息來源于政府方面。故《民權報》曾批評:

宋先生被刺兇手未獲之時,政府中一般惡人遍布謠言,謂系黃克強、陳英士主謀,以冀淆海內之觀聽。(20)

第二,在程德全、應德閎于4月26日通電宣布“宋案”證據之前,報紙對陳其美主謀殺宋的報道和評論尚屬較為含蓄的影射,很少見有認定陳其美就是殺宋主謀的決絕論調。之后,隨著“宋案”證據宣布,政府嫌疑大增,國民黨及部分輿論抨擊政府之聲鋪天蓋地,而陳其美主謀殺宋說也忽然開始高調宣傳。如4月29日,袁世凱方面的《大自由報》就轉載了4月28日《國華報》的一篇文字,講述了陳其美如何殺宋,然后捏造證據,嫁禍政府,以及如何著人殺死槍手武士英以滅口,其言道:

昨日本京《國華報》載《揭開亂黨一年之陰謀》一篇,尤多驚人之語。就中記關于宋案一節云:宋案外間皆傳為陳其美所主使,應夔丞、洪述祖皆該黨黨員,且曾在該票出死力者,該黨遂乘機移尸過界,硬說政府所為,以為宣布政府罪狀地步。聞近今又令黃郛率其舊兵,借看守為名,死武士英,以為死無對證。(傳聞如是)一面又捏造證據,誣賴政府,其實知其內容者,無不笑其拙也。(21)

此后,關于陳其美主謀殺宋的報道和評論越來越多,并更多地將黃興牽連進來,宋教仁之死被說成是國民黨內以黃、陳為首的一派和以宋教仁為首的一派內訌所致。尤以《國報》為代表,宣傳黃、陳殺宋之說最為賣力,進行輿論對抗、淆亂視聽之意十分明顯,其背后既有袁黨之造謠,又有應黨為使應夔丞脫罪而對陳其美之陷害。關于《國報》對陳其美主謀殺宋之造謠容后再述,在此之前必須先對應夔丞黨徒陷害陳其美之陰謀予以揭露,這就不能不就所謂“北京國務院聲明”進行一番討論。

二、所謂“北京國務院聲明”的真面目

在各種描述所謂陳其美主謀殺宋的文字當中,有一篇被冠以“北京國務院聲明”的文字,尤其值得注意。該篇文字最初是被學者視為袁方陷害黃興、陳其美主謀殺宋的證據而使用的,吳相湘在《宋教仁:中國民主憲政的先驅》中就曾引用過:

宋在南方主張袁為總統,而己任內閣,陳其美一派深忌之,黃亦惡其不舉己為總統,且疑其為親袁派也,亦欲排而去之。陳于是乘其隙,日嗾其徒,倡為舉黃之說,以離間黃、宋之交,而使他日內閣總理之庶歸之于己。宋、陳之間,暗潮已極激烈。應本陳舊部,武又黃之私人,適洪述祖因宋爭內閣,恐趙不能安于其位,欲敗宋之名譽,以全趙之位置,托應求宋之劣跡,應以之告陳,陳乃利用此時機,假應、武之手以殺宋,而歸其罪于中央。其用心之狠毒,實為意料所不及。其破案之速,亦由于陳者。蓋應、武初不料主使之人忽為反陷之舉,遂毫不設備,亦不遁逃。而陳事前既為間接唆使之人,故一索即得也。既獲之后,武士英在法公堂已經供出,陳以廿余萬之巨款賄通法公堂,將供詞全數抽改,復以威嚇應,謂能誣趙、洪,則其罪決不至死,且能以巨資相贈。若直供不諱,必置之死地而后已。及移交檢察廳后,陳慮武仍如前供,乃毒殺之以滅口,而以巨金賄西醫剖驗以為病死,于是應益有所憚而不敢言。此皆應親告其所延之律師,且謂非轉移他處不在若輩范圍以內,則此案真相,必不可得。渠在監內日夜防護,以巨金賂典獄者,每食必與人共坐,俟人先嘗,然后下箸,否則不食,其危險之狀,已可想見。黃克強前此主張組織特別法庭,實欲以一手掩盡天下耳目也。既為法部所扼,計不得逞,則以暗殺之說要挾廳長,必欲其入趙以罪。日前竟要求審判官下缺席裁判,宣布趙、洪死刑之請。幸廳長尚未允諾,然聞若輩之意,非辦到此層不可。裁判所移轉之事,不知是否為法律所許,若能辦到,但移至湖北,則此案不難水落石出矣。(22)

吳相湘沒有注明該段材料的具體出處,但他在引用前曾寫下“據北京國務院檔案,知袁方對宋案發表之聲明,即多方羅織陳英士者”一句,可知他把該段文字當成了“北京國務院聲明”。丁中江在《北洋軍閥史話》中也引用了該段文字,并在引用前寫下“北京國務院還發表了這么一個荒謬聲明”一句,(23)可見他也是把該段文字當成“北京國務院聲明”。然而,如果我們能注意一下該篇文字的行文語氣,或稍稍注意一下公文常識,那么,很容易就可以看出,諸如“此皆應親告其所延之律師”“幸廳長尚未允諾”“裁判所移轉之事,不知是否為法律所許”之類的語句,根本不可能在國務院公文中出現。吳相湘、丁中江將該段文字視為“北京國務院聲明”,可以說犯了很低級的錯誤,好在他們并不認為“聲明”內容是真實的。但他們也沒有片言只字來說明何以其內容為“羅織”,為“荒謬”,這就出現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情況:一些“宋案”探究者,竟然真把該段文字當成了所謂“北京國務院聲明”,并將其視為陳其美主謀殺宋的“有力證據”。如思公的《晚清盡頭是民國》,就給該段文字冠以“北京國務院聲明”的標題,并寫道:

這份聲明讓人難以忽視,雖然長期以來人們并沒有重視它。一個政府做出的正式聲明,畢竟比報刊的某篇報道更嚴肅。(24)

張華騰則具體分析道:

北京政府這則聲明,從來沒有人去重視。不僅不重視,而且肯定認為這是一派胡言,是對國民黨領袖的誣蔑,借以混淆視聽,轉移目標。但仔細分析,就會有不同的認識,它并非空穴來風,對國民黨人內部的矛盾和斗爭的認識,還是一針見血的。陳其美所為,可謂一箭雙雕,一方面嫁禍于政府,激起黨內同志對政府的強烈不滿,進而推翻政府;一方面除掉黨內的異己派,從而為自己的發展開辟道路。(25)

張耀杰的《誰謀殺了宋教仁:政壇懸案背后的黨派之爭》和金滿樓的《退潮的革命:宋教仁的1913》也都把該段文字視為陳其美主謀殺宋的證據,后者并以“北京國務院聲明”為標題,將該段文字列入書后所附“各方函電”之中。(26)

其實,從該段文字內容和語氣不難看出,造此文字者應當是與應夔丞所延律師保持著密切聯系的應夔丞家屬,或共進會其他人員,當然,也可能就是應夔丞所延律師之一,總之可以稱之為應夔丞黨徒。

那么,這段文字究竟由何而來,又是怎樣一段文字呢?在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所藏檔案中,筆者有幸看到一封手書殘信,從中找到了答案。該信僅殘留最后一頁,內容正好是所謂“北京國務院聲明”的最后幾行,即從“渠在監內日夜防護”的“夜”字開始,直至最末“則此案不難水落石出矣”,只不過在此句之后,殘信緊接著還有“乞公與當道酌之。名心叩”。十個字,“北京國務院聲明”則沒有。(27)由此可知,所謂“北京國務院聲明”,其實是應夔丞黨徒寫給“某公”的信件,目的是希望“某公”能就審訊應夔丞的“裁判所移轉之事”,“與當道酌之”。至于信件寫作時間,由于信中提到的武士英之死在1913年4月24日,因此,該信應當寫于4月底5月初。

那么“某公”是誰?“當道”又是誰?答案就在袁世凱所存一份由“雷”發給他的密呈中。其中寫道:

滬函已抄交錢錫霖呈閱總理。今早錢晤由滬派來之愛律師。閱滬電,謂引渡后,桎梏極虐,防范尤嚴,決以強力鍛煉成獄,急危萬分。愛又詢商能否設法交徐寶山等語。錢謂雷云,滬地彼力最強,無從下手,奈何?雷告以或用共進會名義,向中央控其強權鍛煉,指請發交中立之公正人裁判;一面再曝陳其美之不法,并致函恐嚇法官以為牽制;或勸洪直認為國除奸,延律師代表赴訴。錢贊成前一策,并囑來人回滬照辦,明日即行。(28)

由章伯鋒、李宗一主編的《北洋軍閥》資料集第二卷收錄了該呈,并注云:“呈報人署名雷,似即為當時任職京師軍政執法處處長之雷震春。”(29)然而,雷震春從1912年2月至1913年9月一直擔任河南護軍使,(30)并不在京,因此,“雷”為何人,尚待進一步考證。呈中“滬函”應即前引應夔丞黨徒所發函,很可能是以電報方式發至北京,故“雷”于呈文中曰“閱滬電”云云。“滬函已抄交錢錫霖呈閱總理”一句告訴我們,應夔丞黨徒之函是發給“雷”,也就是“某公”。“雷”收到函后,抄交錢錫霖,再由錢呈給國務總理,而后“雷”又呈文袁世凱報告此事。北大歷史學系所藏殘信,應當就是“雷”交給錢錫霖呈送總理的那件。而“當道”,就是袁、趙。錢錫霖時任京師警察廳署理勤務督察長,(31)與應夔丞交好。(32)應夔丞于3月24日被捕消息在各報披露后,曾有消息云:

北京高等偵探處長兼署勤務督察長錢錫霖,于二十五日秘密出京,專為考察宋先生被刺情形,隨帶高等偵探二人,女探一人,于二十六日在津換乘津浦路車來滬,專探此案之真相。(33)

可知錢錫霖作為袁世凱方面的人,從一開始就參與了“宋案”的調查,故“雷”將應夔丞黨徒來函交給他呈送總理。

應夔丞黨徒發函的目的,是要設法將應夔丞的審訊從屬于國民黨勢力范圍的上海移轉至湖北。實際上,應夔丞在被捕后不久,就曾于4月初通過律師愛理斯(又譯作海司)到京帶密信給內務部次長言敦源,請設法將其“直解北京”,但未有結果。(34)隨著會審公廨預審于4月中旬結束,應夔丞被移交給中方,司法部決定由上海地方審判廳負責審理,應夔丞黨徒深感情形不妙,這才又改變策略,發函給“雷”,請求將應夔丞提解至非國民黨勢力范圍的湖北審理;同時,又派愛理斯再次來京,找錢錫霖活動,提出能否將應夔丞交給江蘇第二軍軍長徐寶山。可知應夔丞律師及黨徒此時正想方設法幫應夔丞脫罪。錢錫霖找“雷”商量,于是“雷”提出幾種辦法,供其選擇。其中一個辦法是請應夔丞方面之人“用共進會名義,向中央控其(指國民黨或黃興、陳其美——引者)強權鍛煉,指請發交中立之公正人裁判”。錢錫霖贊同此法,“囑來人回滬照辦”,于是我們便看到5月15日應夔丞向上海地方審判廳提出聲請狀,稱“宋案發生以來,宵小乘機煽惑,輿論騷然,而直接受害者實惟被告”,提出該案受“黨爭”等影響,難以保證判決“平允”,請司法部“特開司法會議,準由江蘇高等審判總廳指定北京地方審判廳為管轄本案之審判衙門”。(35)不過,由于應夔丞被捕后,共進會副會長宋伯飛等否認該會與刺宋案有關,(36)應夔丞只能以個人名義提出聲請。雖然其聲請遭到了上海地方審判廳和司法部的拒絕,(37)但一直以為殺宋是中央意思的應夔丞揚言:“是案有許多大人物在內,余性命可保,將來必能達到移京公判之目的。”(38)在“雷”提出的另外幾種幫助應夔丞脫罪的辦法中,“致函恐嚇法官以為牽制”一法,很可能與5月8日上海地方審判廳全體人員被江蘇高等審判總廳下令撤換有關。(39)“勸洪直認為國除奸,延律師代表赴訴”一法,則透露出刺宋案主謀其實是洪述祖,應夔丞不過是受洪指使,但由于洪述祖已經逃至青島德國租界,而德方拒絕引渡,此法事實上行不通。比較而言,“再曝陳其美之不法”更具操作性,關于此點容后再述。

應夔丞黨徒向“雷”發函時,恰逢武士英在由國民黨人看管的營倉內暴斃不久,外界傳言紛紛,或言病死,或言毒殺,或言自殺。為防止應夔丞亦出現意外,負責看管營倉的步兵第六十一團團長陳其蔚高度緊張,加強了防備:

每日午、晚兩炊,所食飯菜系與團部官佐同鍋而出,且所食菜肴必由陳團長檢驗,并須親自遍嘗其味,交由素所親信之護兵掇入營倉。每食一炊,必派軍官一員與應同桌而食。(40)

然而,陳其蔚的嚴密防護,從應夔丞黨徒口中說出來,卻成了應夔丞因害怕國民黨人下毒而采取的防備措施,稱:

渠在監內日夜防護,以巨金賂典獄者,每食必與人共坐,俟人先嘗,然后下箸,否則不食。

這可以說完全顛倒了事實。試想,國民黨一直認為袁、趙是殺宋幕后主使,正想通過法庭審訊從應夔丞那里獲得真相,如何會將其毒死呢?退一步講,國民黨人若要將其毒死,又何必對其嚴密防護?又怎么可能允許身陷囹圄的應夔丞每食都請人來陪同用餐?但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看到,殺害了宋教仁的應夔丞被捕后,必然會擔心國民黨人報復,因此防范心理極重,國民黨人對他的嚴密防護,反而會讓他心生恐懼,并把這種恐懼傳達給其家屬、律師及黨徒。這樣一來,應夔丞黨徒便有“理由”提出將應夔丞“轉移他處,不在若輩范圍以內”。而要達此目的,就必須有充分理由讓人相信,應夔丞在上海不但得不到公正審判,而且有生命危險,于是,一封通篇由謊言構成的嫁禍陳其美殺宋的函件,也就是所謂“北京國務院聲明”就此誕生,并發給了“雷”。何以謂通篇謊言呢?從以下四點可以看出:

一、函中說黃興惡宋教仁“不舉己為總統”,陳其美遂乘機“倡為舉黃之說,以離間黃、宋之交”。這完全與事實不符。宋教仁組織國民黨時,原屬統一共和黨的北方議員吳景濂等,提出以不爭總統作為加入國民黨的條件,黃、宋均表贊成,這才有了國民黨的成立。(41)黃興對其中原委是清楚的,怎會有惡宋“不舉己為總統”之事?陳其美也清楚其中原委,又怎能“倡為舉黃之說”,而離間黃、宋?正因為黃爭總統將可能導致國民黨分裂,這才有了黃、宋私下運動黎元洪出任正式大總統,而由國民黨組閣掌握實權,以對付袁世凱的計劃。黃興因為1912年8月湖北革命功臣張振武被殺事件,與黎元洪關系并不融洽,他能夠這樣做,恰說明他是一個可以為國民黨整體利益考慮的人。只是由于這一計劃遭到黎元洪拒絕,黃、宋這才又改變策略,仍然支持袁任正式大總統。(42)至于說陳其美支持黃興爭總統,是希望自己他日為內閣總理,根本不值一駁,因為事實上,國民黨人不可能既任總統,又任總理,陳其美當然也清楚。黃、宋運動黎出任總統也有這方面的原因。

二、函中說陳其美“假應、武之手以殺宋,而歸其罪于中央”,而后又出賣應、武,并說武士英已在法公堂供出真相。這純屬虛構。試想,如果陳其美真有指使應、武殺宋之事,而后又“反陷”二人,何以只有武士英在公堂供出真相,而應夔丞沉默不言?難道他甘愿受陳其美“反陷”?如果武士英真的曾在法公堂招供是陳其美主使,法公堂是公開訊問,開審前英國公使曾領銜照會外交部,準許中方“派大員三人,與領事團組織特別審判制度”,并“許外人旁聽及陪審”,(43)何以其時各報(包括袁世凱方面報紙)連篇累牘報道預審情況,卻從未見武士英有一語提及陳其美與案情有關?還有,應夔丞在4月3日曾寫信給內務部次長言敦源求援,倘若陳其美真是借他和武士英殺宋,然后嫁禍中央,何以他當時不向中央舉報,以換取中央對他施以援手,而是在武士英死無對證的情況下,才借武士英之口說陳其美是主使?可見純屬捏造。事實上,武士英共接受過兩次訊問,第一次直言殺宋系受應夔丞指使,殺宋后曾到過應宅,“應甚稱贊我做得好”;第二次則翻供稱“殺宋教仁乃我一人起意,并無第二個人”,根本就沒有提及陳其美。(44)至于說武士英為“黃之私人”,就如同天方夜譚。

三、函中說陳其美“以廿余萬之巨款賄通法公堂”,將武之供詞“全數抽改”;又威嚇應夔丞誣陷趙、洪殺宋;及案件移交中方檢察廳后,陳“慮武仍如前供,乃毒殺之以滅口”。這也完全是謊言。應夔丞黨徒謊稱武士英在法公堂已供出陳其美是主使,但當時各報所登武士英供詞并未提及陳其美。于是,便有了下一個謊言,說陳以巨款賄賂法公堂,將供詞“全數抽改”了。可如前所述,法公堂是公開訊問,各方律師及政府代表均到堂參加會訊或聽審,陳其美縱然可以“抽改”供詞,又怎么可以堵住悠悠眾口?何以當時報刊,從未見有武士英招供陳其美為主使的報道呢?更何況眾目睽睽之下,陳其美如何能夠做到“賂通法公堂”,“全數抽改”供詞?

四、函中說黃興“以暗殺之說要挾廳長,必欲其入趙以罪”,甚至“要求審判官下缺席裁判,宣布趙、洪死刑”,同樣屬于編造。黃興等人主張組織特別法庭遭到司法部阻撓后,依舊堅持法律解決,接受了司法部由上海地方審判廳審理此案的決定。盡管黃興等人認定袁、趙就是刺宋幕后主使,但在黃興等人看來,只有經過法庭審判定罪,才具有說服力。因此根本不可能有所謂“以暗殺之說要挾廳長,必欲其入趙以罪”,乃至要求審判官缺席“宣布趙、洪死刑”的行為。應夔丞黨徒編造此種謊言,很明顯是為了刺激趙秉鈞,希望趙能出手援救應夔丞。

在經過一番胡編亂造的鋪陳之后,應夔丞黨徒終于在函末道出了真正的目的,即希望“雷”等運動“當道”,將裁判所移至與黃興等國民黨人關系并不融洽的湖北黎元洪處,從而使應夔丞有機會脫罪。趙秉鈞看到了這封信,他最希望法庭能夠厘清刺宋真相,從而還自己清白,因此他斷然不會幫應夔丞脫罪。袁世凱應當也看到了這封信,并且還看到了“雷”的密呈,他很清楚,洪述祖才是刺宋案的關鍵人物,應夔丞黨徒不過是一派胡言。盡管他并未主謀殺宋(關于此點筆者另有專題論文),但他畢竟是洪、應構陷“孫黃宋”(45)等其他案情的主使人,這些案情一旦在法庭上攤開,對他競選正式大總統將很不利。但在國民黨人和輿論的強大壓力下,他又不可能將應夔丞提解到北京或湖北,因此他唯一可能做的是,明知應夔丞黨徒胡言亂道,仍要支持其大肆鼓噪,從而轉移視線,將輿論攻擊的矛頭引向國民黨人。

三、《國報》大肆造謠

在前引“雷”致袁世凱的密呈中,“雷”報告了他如何向錢錫霖出主意,以幫助應夔丞脫罪,其中一個辦法即是“再曝陳其美之不法”。具體怎樣做,未見確切記載。不過,我們注意到,在錢錫霖見過愛理斯后不久,有一份報紙突然開始密集攻擊黃、陳二人,在各報中顯得非常“突兀”,這就是與袁世凱方面關系密切的《國報》。

先是1913年5月1日,《國報》刊登了題為《叛徒與宋案》的社論,其中稱:

洪述祖、應夔丞為陳其美死黨,陳其美為黃興死黨。前清時代之暗殺,如金琴蓀等各要案,無一不與陳、應有關系。民國時代之暗殺案,最著者如陶成章之死,實應夔丞所殺,黃、陳諸人皆有關系。

又稱宋案發生,程德全赴滬調查證據,為黃、陳所脅迫,將“關于陳其美囑托應夔丞殺宋之證據”等,一概抹殺,“以殺人之罪加諸袁、趙”,“其移尸過界之計雖工,法庭審判終有水落石出之一日,決不能掩盡天下耳目也”。(46)緊接著,5月4日,《國報》又刊文將陳其美指為殺宋主使:

應夔丞為著名流氓,陳其美為高等流氓,世人盡知矣。……不觀夫國民黨主爭總統之議者,非陳其美為最力歟?主舍總統而爭內閣者,非宋君為最力歟?……夫宋君之死,殆死于內閣之議,而非死于桂馨之槍,故曰桂馨亦不足責也。世之欲知主使者,當可想其人矣。(47)

從5月9日開始,《國報》加大了對宋案的報道和評論力度。5月9日刊登《宋案之真正主謀人》一篇稱:

近聞某君接到上海來電,據云黃、陳等前曾買囑應夔丞暗殺總統,所有證據自移案后,盡歸程氏收藏銷毀,以免其生心。并云武士英實系黃等串人用洋火攙入肉內毒斃,以滅其口。并賄通西醫,報稱剖驗無毒。蓋以武在禁時,曾聲言,定于開特別法庭時,將黃等買刺總統情形直言供出也。此是西醫告其西人,由西人處調查而得者云。(48)

5月12日,《國報》又于頭版刊登“迅雷”的《宋案之研究》,稱:

此中主謀大有人在,勿謂與黃、陳無涉也。而洪述祖亦只有含射之關系,而不能指為鐵證也。況洪、應皆該黨中人乎?而陳其美與應夔丞又有密切之關系乎?黃興與陳其美之關系又如殺陶駿保之事實乎?

文章稱黃興因為想作總統,而使陳其美唆使應夔丞殺宋,然后嫁禍政府,并對宋案案情作了如下描述:

近據真實可靠消息,宋之被刺,以推項城任第一期總統也。克強想應符讖(因梁啟超造謠謂二期大總統為黃克強),故演此千奇百怪之慘殺案也。惟伊想作總統,勢不能不推到項城,項城為吾民所信任,而又不易推到也,知應夔丞與政府有關系,故使陳唆應刺宋而影射之。證據必拘程、應(指江蘇民政長應德閎——引者)在滬而公布之者,為該黨脫身計,以陽示大公也。知袁、趙之必不肯到案,此案之終不能開審,毒武以滅口,陳其美亦得以卸責,而立于不敗之地也。該黨之計毒矣哉!然而,應夔丞苦矣!(49)

5月13日,該報又在頭版刊登《宋案之又一說》,換一角度描述宋案,稱宋教仁是因為反對爭總統而被黃興、陳其美所殺,然后移禍政府:

宋案證據僅宣播十分之一二,其中疑竇尚多。近有自滬來者,自言與國民黨某要人為世好,據某要人密告云:黃辭督辦鐵路而不為,至滬會議,首以爭總統為目的。及宋至,率彼黨議員百余人開會演說,謂北方軍隊非袁莫馭,不如讓總統歸袁而爭總理,以操實權。贊成者大多數。宋遂令眾投票,先舉總理,以便競爭。于是投宋票者又居大多數。宋知黃之己也,故讓之,自言才識資望皆不如黃,請舉黃為總理。私計黃非眾舉,必辭不受也。不料黃登演臺,謂己才不如宋,然宋既辭矣,己若再辭,國誰與任。諸公舉我,我何敢辭。宋遂默然而出。及刺客首槍中宋,復向黃、陳連發空槍,掩人耳目。宋在醫院接信,謂彼自湘而滬,本思擊黃而誤中宋,皆故為閃鑠,使人不疑。此當時實證也。故宋死次日,宋派議員開會,謂同黨相殘,亂將胡底,非舉袁為總統,不足以勝兇殘云云。其意皆指黃、陳,絕無疑及政府之事。迨捕應發其函電,牽連及洪,禍始移于政府。(50)

5月16日,《國報》于“要件”欄刊登不署名作者《宋案之里面觀》一篇長文,先述陳其美、應夔丞殺陶成章等事,然后稱宋教仁被殺,原因有四:

一、因黃、宋爭總理,相持不下,國民黨遂有宋派、黃派之爭。二、陳其美因諂黃攻宋,久為宋所鄙棄,陳對宋亦深恨之。三、黃興主張爭總統,并實行總統制,宋氏則否。國民黨開會,決定得票多者舉為總理,結果宋得多數票。四、陳其美本來打算擁黃為總統或總理,而自己可為國務員,結果在國民黨的會議上,總統制被宋打倒,總理投票宋又得了多數。

接著,該文列舉了十條黃、陳主謀殺宋的所謂“鐵證”:

一、宋被刺時,黃、陳亦在,相距不到數步,而子彈獨未及黃、陳,且黃、陳并無驚之狀,可見胸有成算。

二、宋被刺次日,宋派議員開會,激烈萬分,至有謂“同黨相殘,亂將胡底,非舉袁為總統,不足以勝兇殘。此何語也,而出諸該黨黨員之口,則早有所疑可知”。

三、應夔丞被獲后,從其家中搜出六響手槍一支,上刻“陳其美”三字,尚有子彈三粒實其中,與宋所受彈相符,“各界大嘩,均謂其美為主謀兇犯,此彰彰可考者也”。

四、宋案在租界時急求引渡,既引渡又不歸檢察廳管理,而“不避嫌疑,一手遮天,歸入營倉管理”。該軍營系陳其美參謀長黃膺伯所轄,“看管之團長陳其蔚又陳其美之弟也”。

五、黃膺伯為軍人而非法律專家,何以有陪審資格;團長下有營長、連長,何須團長親自看護。

六、武士英死前一日有言:“若追究不兇,我當照實直供。”死后西醫驗稱系中毒,未幾日又改稱癆病,同一西醫,何以前后自相矛盾,此中賄賣作弊,通同作弊之秘密,昭昭可見。又聞某西人云,“武士英確系彼輩囑人用洋火攙入肉內毒死,后賄通西醫,報稱因病而死。”

七、從應宅搜出有關系之物件有三包一皮箱,而宣布函電僅43件,未宣布之件無關系乎?刻有“陳其美”三字之手槍獨不見。掩耳盜鈴,愚拙孰甚。

八、武未死之前,國民黨力爭特別法庭,絕對不交檢察廳,武死后忽讓步。蓋組織特別法庭可方便彼等“鍛煉成獄”,既爭之不得,則“不得不將其組織特別法庭之心,變而為殺人滅口之計”。

九、國民黨“將程雪樓軟禁在室”,然后“用強迫手段,逼令將與彼輩有關系之證據盡行銷”。

十、前十余日,忽有人由上海義豐銀行匯洋十萬元至青島與洪述祖,另有匿名信一封,請洪速赴外國,若因不通語言,并準代請翻譯,隱約聞之,其為陳、黃二人。

該文最后寫道:

以上九條皆彰彰在人耳同(目),后一條乃余在上海時親得之于該黨某君者也。總之,自此案發生,彼輩即據為奇貨,不避嫌疑,一手簸弄,其所謂是,其所謂非者,皆彼輩一黨之私言,萬難取信。而其欲借此以推翻政府、破壞大局之惡劣手段,愈不可掩矣。(51)

5月20日及21日,《國報》又連載由“炎九”撰寫的社論,同樣先講陳、應殺陶等事,然后講陳其美為支持黃興與宋教仁爭總理,如何與應夔丞利用洪述祖殺宋,然后嫁禍政府:

宋本儒生,素鄙陳其美之所為。宋遯初到滬,不屑與之伍,陳憾之刺骨。而宋與黃又因內閣之暗爭,各謀自植勢力。滬上各報及國民黨稍穩健者,多贊成宋內閣。陳其美恐宋得志,己則必不能廁足于其間,而又以擁戴黃興之私心,為見好希榮之地,遂與應夔臣密謀刺宋而嫁禍于政府。乃有利令智昏之洪述祖而為應所聳動,洪亦思利用應以遂其私,交相利用,而宋遯初于是乎死矣。而孰知最初謀死遯初者,乃在陳其美耶?(52)

接著又羅列五條“證據”:

一、上海警察皆陳其美之羽翼,刺宋當日,滬寧車站警衛密布,武士英放三槍,久之,徜徉而去,并無警察上前捕捉,可見其預有囑咐。

二、洪述祖在上海時曾為陳其美參謀,與陳其美、應夔丞狼狽為奸,其后識唐紹儀由于陳其美所薦,唐又薦之趙秉鈞。陳遣應刺宋,洪先知之,而思操縱于其間,以為己利。故于宋被刺后,秘密要求于政府,不料事泄,遂使趙秉鈞遭受牽連。

三、組織特別法庭之黃膺伯為陳其美任滬軍都督時之參謀,由其組織特別法庭是為方便與應夔丞串供,好傾陷趙秉鈞,冤獄政府。

四、武士英引渡后,不交地方檢察廳,而交陳其蔚。陳其蔚乃陳其美之弟,恐武泄密,乃商諸其兄,毒殺之以滅口。“是否用火毒死,則無從揣度”。

五、宋未被刺前,某君自京至滬,與黃興有舊交。一日,應夔丞請客,黃興、陳其美均在座。酒半,應即言:“鈍初得志,吾輩無噉飯地。”黃、陳默然無語。應續言:“諸君看我,于二十日內必宣告死刑。”黃、陳等仍嘿然。不及十日而宋被刺。某君乃入京述之如上。(53)

以上《國報》所登有關刺宋案文字,看似言之鑿鑿,實則除了國民黨因為不相信政府可以公正審理“刺宋案”而要求組織特別法庭這點有可議之處,被攻擊黃、陳者抓到一些把柄外,沒有提出一條確鑿證據,哪怕是一封書信或一件電報,來證明黃、陳殺害了宋教仁。在應宅搜獲大量函電文件已經公布的情況下,《國報》絲毫沒有正面回應,而其所舉黃、陳殺宋理由及“證據”又明顯與事實不符,造謠之意十分明顯。

一、在應宅所獲與刺宋相關證物中,沒有一函一電一文,暗示或提及“陳其美”三字。倘若宋教仁真為陳其美唆使應夔丞殺害,這種情況如何解釋?應宅也未搜出過刻有“陳其美”三字的六響手槍,更沒有“各界大嘩,均謂其美為主謀兇犯”的情況出現;即便搜出刻有“陳其美”三字的手槍,也不能證明陳其美就是主謀,此點前文已作分析。《國報》說國民黨人軟禁程德全,迫其銷毀與國民黨有關之證據,也不過是推測、捏造。其一,程德全曾專門于《申報》刊登聲明,更正所謂在滬被軟禁流言。(54)其二,應宅證物從搜查、登記到移交,均有租界捕房、國民黨代表、政府代表幾方共同參加,隱瞞或銷毀證據毫無可能。其三,應宅所獲文件確有一部分當時程德全等認為與刺宋無關而未予公布,這些文件至今仍然存留于北京市檔案館,其內容若全部公開,不但不能證明黃、陳與殺宋有關,反而對袁世凱政府極為不利。

二、關于洪述祖、應夔丞、武士英的敘述完全與事實不符。從應宅搜獲函電文件看,殺宋實際上造意于洪述祖,然后唆使應夔丞實施,與陳其美風馬牛不相及。(55)除非能夠證明陳、洪之間有密切關系。為此,陷害陳其美者不惜虛構洪、應都曾在陳手下任職的經歷,將洪說成是陳的死黨。然而,如前所述,陳、洪二人根本就不相識,僅此一點即足以擊破所有對陳其美主謀殺宋的攻擊陷害。應夔丞雖然曾任滬軍都督府諜報科長,但這并不能說明他就是陳其美死黨。相反,陳其美被說成是殺宋主謀,與應夔丞及其黨徒的誣陷脫不了干系,此點在前文已有論述。至于說武士英刺宋后“久之,徜徉而去”,與情理、事實皆不相合。事實是,“兇手身材短小,著洋服,飛行而去”。(56)武士英引渡后,交由六十一團看管,也非黃、陳等人所安排,而是上海地方檢察廳“以案關系重大,本廳管押恐致疏虞,又不能與已判決人犯同施監禁”,故不得已暫押于由程德全“所指定之六十一團”。(57)陳其美既然不是殺宋主謀,當然也就不存在殺武滅口之說。武士英為應夔丞所雇,倘若真是被毒殺的話,應夔丞黨徒嫌疑反而更大。事實上,據《民主報》報道,法捕頭卜看曾向王寵惠報告,說武士英被收押六七日后:

有應犯家人,以一藥水瓶進于武犯,經看守巡捕察出,送人查驗,果為極毒之藥水,一瓶能殺百數十人,其性至烈。(58)

可見,應夔丞黨徒確曾有過殺武滅口圖謀。此外,負責看管武士英的陳其蔚,也不是陳其美之弟,陳其美是浙江湖州吳興人,陳其蔚則是浙江金華東陽人。至于應夔丞宴請黃、陳,并說“鈍初得志,吾輩無噉飯地”云云,顯然是將應夔丞描繪成了國民黨重要人物,但實際上應夔丞根本就不是國民黨人。(59)

三、所謂黃興謀爭總統,又與宋教仁爭總理,以及陳其美圖謀國務員位置等,均無實據。從宋教仁被刺前三月開始,《亞細亞日報》等曾連續多日鼓吹由黃興出任正式大總統,但從未見黃興本人表明爭總統之意。相反,黃興與宋教仁私下運動黎元洪出任正式大總統,而由國民黨人組閣掌握實權,倒確有其事。而后因遭黎元洪拒絕,黃、宋始改變策略,仍然支持袁任正式大總統。可見,黃興爭總統之說并非事實。按照黃遠庸的說法,統一共和黨并入國民黨時,唯一的條件就是不爭總統,從這點看,黃興也不可能爭總統,否則國民黨將陷于分裂。至于由誰組閣,國民黨內黃興、宋教仁的確各有支持者,但這并非根本性分歧,正如黃遠庸所云:

國民黨中贊成黃內閣派,或有不贊成宋內閣者;贊成宋內閣派,若令大勢集于黃君,則亦并無絕對排斥黃君之意,蓋平心論之,國民黨中固無如許激烈之內訌也。(60)

《國報》所謂國民黨開會票舉總理之事,從未見諸國民黨方面之記載,事實上,國民黨不大可能在孫中山缺席的情況下舉行此種會議,宋教仁被刺之前,國民黨也從未確定過組閣人選。退而言之,《國報》所言若為事實,那么,在宋教仁已經讓出總理候選人位置的情況下,黃、陳何以還要將他殺死呢?這是說不通的。至于說陳其美為爭國務員位置而殺宋,就更無道理。1912年唐紹儀組織同盟會內閣時,陳其美就被任命為工商總長,但他并未積極就任。彼時不愿為國務員,此時卻為一國務員位置而殺害未必組閣的宋教仁,有是理乎?

結合“雷”給袁世凱的密呈,以及當時只有《國報》密集報道和評論所謂黃、陳殺宋這一事實來看,其背后極有可能就是應夔丞黨徒依照“雷”和錢錫霖的主意而為之,目的是嫁禍于黃、陳,從而為把應夔丞由國民黨的勢力范圍移送至北京或湖北制造輿論,同時轉移輿論對袁、趙的攻擊。因為動機不純,《國報》所謂黃、陳殺宋的種種“案情”和“證據”,極盡猜測、虛構之能事。

四、“宋案平議”之論調

宋教仁被刺后,由于國民黨人認定袁、趙為幕后主使,雙方關系日益緊張,特別是宋案證據公布后,譴責袁、趙之聲鋪天蓋地。萬國改良會會長丁義華曾出面調和雙方關系,孫中山、黃興為此于5月6日致電丁義華道:

宋案發現之翌日,北京政界眾口同聲,指為國民黨員所殺,今果如何?

他們希望丁義華能“研究真象,發為正論”,“主持公理”。(61)電文中所謂:“宋案發現之翌日”,是指應夔丞被捕次日,即3月25日。所謂“國民黨員”,即指黃興、陳其美,尤其是陳其美。如本文開頭所述,3月25日上海西文《文匯報》曾刊登北京電報,稱:“京內官場之意見,均以宋教仁遇害,必為其同黨之人所仇殺,蓋宋近來曾力主舉袁世凱為正式總統,致為同黨所忌。”(62)而由前述事實來看,袁世凱政府毫無疑問是所謂陳其美主謀殺宋的構陷者之一,“雷”給袁世凱的密呈就是明證。《國報》密集報道和評論所謂黃、陳主謀殺宋,也極有可能是袁世凱方面和應夔丞黨徒共同所為,或者說是袁方與應方出于不同目的聯手對國民黨發起的一場輿論戰。

幸運的是,在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所藏檔案中,我們又發現了更為確實的政府試圖陷害黃、陳殺宋的證據,這就是一篇題名為“宋案平議”的手稿。該文極力反駁政府殺宋之說,提出宋案內幕應當“求之于政府以外之方面”,其首段曰:

國民黨者,中國現政府之反對黨也;宋教仁者,反對黨中最有力之分子也。故宋教仁在滬被刺,該黨騰沸,咸疑政府暗殺,以仆政敵。而著者以冷靜之腦筋、公平之理想,詳加推測,竊謂政府對于在野黨之野心家,當以適宜之政策,迎合大多數國民之心理,以為戰勝之武器,若托徒誅鉏異己,適以激成反抗。況能死宋教仁之身,而不能死宋教仁所持政黨內閣之說,其又焉能人人而殺之乎?即使愚謬至此,幽燕健兒豈少荊軻、聶政之流,挾匕首南下,乘便狙擊,何求不得,顧必輾轉于洪、應、武數人之間,且由執政發密碼、給手札,若惟恐殺人滅跡,而預為存留種種罪證也者?自非大愚,孰能為此?故著者于此案之內幕,不欲于政府方面求之,而求之于政府以外之方面。(63)

接下來著者引用4月26日江蘇都督程德全及民政長應德閎宣布證據“有電”、4月28日趙秉鈞自辯“勘電”,以及5月3日洪述祖自辯“江電”,相互對勘,以證“歸獄政府”并無真憑實據。而后分析國民黨內派系之爭,指出宋教仁被刺乃黃、宋因爭總理內訌所致,黃興、陳其美是殺宋幕后主使:

且夫國民黨者,以秘密結社之同盟會為其基礎而構成者也。同盟會之暗潮,又自各有派別,一為廣東派,一為湖南派。湖南派中又歧為二,一為暴烈派,黃興其代表也,一為穩健派,宋教仁其代表也。二者手段雖異,而其欲壟斷政權則一。溯自清廷禪位,政府北遷,該黨重要人物雖暫時蜷伏,然蹩者不忘起,盲者不忘視,璧忘鼠,鼠不忘璧,自初至終,固如一日也。惟袁氏內有全國之推崇,外有列強之信賴,總統一席,未易搖撼,故不得已而思其次。彼黨之所耽耽者,厥維內閣總理,而此內閣總理之希望,無論在本黨,在敵黨,抑在一般社會之名譽,又不如宋。榮利之途,兩賢相厄,于是互懷嫉視,自為抨擊,其來久矣。不然,滬寧車站黃興與陳其美同在,何乃武士英之手槍有眼,而惟死一宋教仁乎?蓋應夔丞者,陳其美滬軍都督府之諜報科科長也,陳其美者,又黨黃以攻宋,而素以暗殺著稱,陶成章之死,徐寶山之死,論者皆竊竊然疑之者也。灰蛇之跡,雪鴻之爪,精以求之,思過半矣。謂余不信,請俟異日應夔丞供詞之發表。(64)

這便是袁世凱方面“求之于政府以外之方面”所得的結果。其基本觀點與《國報》所造謠言并無二致。這篇文字開頭一段中“著者”二字之“著”,系由“記”字涂改而來,由此可知,該篇文字撰者,很可能是一名記者。但該篇文字既然以稿本形式保存在官方檔案之中,則該記者應為御用記者。當然,也不能排除該篇文字為政府中人以記者名義撰寫。

《宋案平議》并未見在當時報刊公開刊登,其原因,當是因為此類指證黃、陳殺宋的文字,在當時報刊并不缺乏,卻全然拿不出真憑實據。值得注意的是,天津中東石印局曾于1915年出版過一本署名奈良一雄著作的日文書,題名《中華民國大事件と袁世凱》,其中有《宋教仁暗殺案の真相》一篇,其中文稿本亦收藏在北京大學歷史學系,題名《宋教仁被殺之真相》,形成于1914年,前者是后者的日譯版,兩者內容完全相同。其中第一句為:“國民黨者,中國現政府之反對黨也;宋教仁者,反對黨中最有力之分子也。”(65)(“國民黨は支那政府の反對黨なり。宋教仁は反對黨中最も有力なゐ一分子なり”。(66))與前引《宋案平議》第一句完全相同。但《宋案平議》此句以下的內容,并沒有被《宋教仁被殺之真相》或《宋教仁暗殺案の真相》吸收。《中華民國大事件と袁世凱》實際上是袁世凱方面提供材料和金錢,收買開本記者奈良一雄編成的,出版經費亦由袁世凱方面提供。(67)這些內幕表明,不論《宋案平議》,還是《宋教仁被殺之真相》,都是御用記者或政府中人以記者名義寫的。正式印行的《中華民國大事件と袁世凱》之所以沒有大張旗鼓地講述黃、陳殺宋之事,顯然也是因為沒有憑證。

《宋案平議》發現的意義在于,它讓我們知道,在程、應通電宣布宋案證據后,政府方面除通電自辯外,還曾試圖將黃、陳說成是刺宋幕后主使,以轉移視線,混淆視聽,只是因為沒有證據而未敢公開發表。但透過所謂“北京國務院聲明”、“雷”給袁世凱的密呈以及《國報》等大肆造謠的背后,我們仍可看到一些政府幕后操縱的蛛絲馬跡。

五、《辛丙秘苑》之杜撰

就在刺宋案漸漸淡出國人腦海之際,上海《晶報》從1920年秋起開始連載袁克文的《辛丙秘苑》,講述其父袁世凱統治時期的秘史,引起世人極大關注。關于刺宋案,袁克文明確說:“殺遁初之主謀者,陳、應也。”(68)他還講了如下一個生動的故事以為證明:

二年冬(應為二年春——引者),予適在滬,知先公遣秘使迓遁初者數至,遁初所察已竟,欣然命駕。行之先,陳英士、應桂馨宴之。筵間,英士詢其組閣之策,遁初曰:“唯大公無黨耳。”陳默然,應詈曰:“公直叛黨矣,吾必有以報。”言時,即欲出所懷手槍,座客勸止之。遁初曰:“死無懼,志不可奪!”遂不歡而散。而陳、應日相籌謀。予故友沈虬齋,陳之黨也,謂予曰:“遁初不了。”予詳詰之,虬齋曰:“同黨咸恨之,陳、應尤甚。邇日,靡日弗聚議,雖親如予,亦不獲聞。偶密窺探,輒聞遁初云云,辭色不善也。”未幾難作,遁初竟死矣。應知趙秉鈞畏遁初奪其位也,遂假道于洪述祖,誘得電信,初意但為要功計,不期適以此而移禍也。……斯時應已就獄,賴陳英士輩隱為之助,而北方之勢力尚未達于滬,趙、洪又不自承,且為證之電惟“毀宋酬勛”四字,既云“酬勛”而內閣并無為洪輩請勛事,故先公始終堅持不使趙就滬獄,令提應等入都,南中又堅持不許,相持至二次革命,陳始拯應出獄。既謂應貪北方之勛而殺遁初,陳反拯之,何也?(69)

按照這個故事,一直以來懷疑袁世凱為殺宋主謀的主流認識,將被徹底顛覆,而另一位受疑對象陳其美,將坐實主使之名。不幸的是,袁克文撰寫《辛丙秘苑》時,故事中涉及的沈翔云(虬齋)、應夔丞、陳其美三個人物已分別于1913年、1914年、1916年死去,人們將無法證實故事的真假,只能聽袁克文這唯一“當事人”的一面之詞。然而,袁克文的特殊身份又讓人不能不對這個故事的真實性產生懷疑。葉楚傖當時看了《晶報》,就大不以為然,說“一派胡言”,邵力子也斥為“顛倒是非”。(70)而鄭逸梅在后來又講述了另外一個故事,既說明袁克文如此撰述有其原因,又為陳其美辯護:

當寒云撰文委罪于陳英士,亦有所借因。原來宋教仁北上,陳英士竭力阻之,恐他受袁世凱的羈縻,而失其計劃。奈宋自信力很強,曰:“皓皓之白,而蒙世之混濁,豈得為大丈夫哉!”不應竟去。陳沒有辦法,只得任之。陳固有醇酒婦人之癖,一天,和諸狎友宴于妓女花雪南家,正酣飲間,忽有人來報宋被刺于北火車站,陳初聞之愕然,既而卻舉杯向諸狎友說:“可干此一杯。”人們便誤會陳聞宋死,而藉杯酒慶功。實則陳之所以如此,無非有憾宋生前不聽勸告,結果遭此毒手而死于非命。(71)

這個故事的真實性同樣無法證實,而且野史味道更濃,因此完全起不到為陳其美洗冤的作用。實際上,袁克文在沈、應、陳“死無對證”的情況下才發表這一故事,本身就很值得懷疑。而從其所講故事內容來看,稍微了解一些國民黨歷史的人,立刻就會發現,其中有三點明顯的錯誤:

其一,國民黨是宋教仁一手主導建立起來的,實行“政黨內閣”政治是宋教仁民主憲政思想中最核心的內容之一。宋教仁被刺前,國民黨已成為國會第一大黨,具備了建立“政黨內閣”的先決條件。然而,在袁克文的故事中,宋教仁卻被說成是一個“大公無黨”之人,這與宋教仁的思想及實際表現完全不符。宋教仁為了實現建立“政黨內閣”的理想,可以容納其他黨派的人加入國民黨,但他自己不會背叛國民黨。宋教仁實際上是為政黨政治而獻身的。

其二,應夔丞本是江浙、上海一帶幫會頭目之一,前清時曾在江蘇巡警局充當緝捕差使,捕拿革命黨人。上海光復時率手下參加了攻打制造局之役,被滬軍都督陳其美委任為諜報科長。滬軍都督府取消后,他又召集黨徒,于1912年7月建立共進會。1912年8月宋教仁組建國民黨時并沒有吸納共進會,應夔丞后來在接受法庭訊問時也表示自己與宋教仁并不熟悉,“在南京政府時見過面,僅頷首而已”,并明確表示:“我非國民黨中人。”(72)不僅如此,在宋教仁被刺前半年,應夔丞其實已經通過內務部秘書洪述祖牽線搭橋,暗中投靠了袁世凱,并到北京見了袁世凱。然而,在袁克文的故事中,應夔丞卻被描繪成國民黨員,而且還是個可以和宋教仁、陳其美坐在同一張桌上討論國民黨組閣之策的忠實黨員,這純屬杜撰。

其三,殺宋之意產生自內務部秘書洪述祖,而后唆使應夔丞對宋教仁實施了暗殺,從應夔丞家中搜出的相關函電文件可以清楚地證明這一點。但在袁克文的故事中,卻成了殺宋之意產生自應夔丞,并在陳其美主使下將宋殺害,可以說完全背離了史實。

僅此三點,即可以理解,為什么葉楚傖說他“一派胡言”,邵力子斥他“顛倒是非”了。其實,我們還可以換個角度來看這個故事。假如袁克文所述故事真的發生過,那么,面對應夔丞欲拔槍對待宋教仁這樣嚴重的沖突,為什么當時參與餞行宴會的“座客”中,只有沈翔云這個“死無對證”的人向袁克文講述了當時的情形,而其他“座客”無論當時還是后來,都沒有留下片言只字的記述,或曾向他人透漏過呢?要知道,能夠參加餞行宴會的,可都是國民黨的核心人物或支持國民黨的各方頭面人物。僅此即可見袁克文的故事實在編得過于虛假。

至于應夔丞后來從上海模范監獄逃脫,也與陳其美毫無關系。應夔丞實際上是乘著“二次革命”戰亂之機,通過收買監獄管事越獄逃走的,《神州日報》曾披露其中內幕道:

上海模范監獄內所禁人犯,乘前次制造局激戰時,全數脫逃,宋案要犯應桂馨及冤殺周阮之姚榮澤等,同時遠飏。惟此次應犯等脫逃,外間頗有微辭,然言人人殊,究未能得其真相。現得確實消息,應桂馨利用戰時運動監獄中最有勢力者,圖謀免脫,言為運動(費)二萬元,由方姓經手,過付五千元。余款尚未交付,現應犯欲圖賴一萬五千元未付之款,又因先付之五千元分派不勻,內訌微露,其秘為程都督、應省長所聞,擬即派探密查澈究,一面通令各屬嚴緝應、姚各逃犯,務獲究辦云。(73)

陳其美的高級副官、曾參與破獲宋案及看管應、武二人的周南陔,對陳其美撤離上海前主張如何處置應夔丞,了解最為清楚,他是這樣口述的:

二次革命在上海方面的主動策劃人,就是陳英士、鈕惕生諸先生……陳英士先生等率領革命軍自南市撤退閘北的一天,周南陔先生是值日高級副官,當時曾向陳請示,說刺宋要犯應桂馨押在城里地方監中,這人還是將他帶到閘北軍中,還是就在此時把他槍斃了?那時陳先生正在愛文義路一百號黃克強先生公館里,因為軍書旁午,晝夜不眠,精神十分疲憊,正患著目疾,雙眼紅腫,不能睜視。周先生請示后,他思索良久,然后回答道:“不必!此案既歸司法辦理,應由司法處理。我輩向來責備袁世凱違法,現在不能自蹈其咎。”說著,因為不能睜眼,用手作勢,指著另一手心道:“放心!放心!總在我們這里。”(這里,即指手掌)周先生不敢違抗,只得作罷。后來應桂馨便在兵荒馬亂時,糾合地方監眾囚犯,越獄逃走,不知下落。國民黨重要份子因軍事失敗,袁世凱緹騎四出,紛紛出國遠避,事實上再也不能顧到應桂馨的問題。當時,陳英士先生未在革命軍撤退時,將應桂馨明正典刑,立予槍決,似乎是一小小失著。(74)

由此可知,陳其美根本沒有將應夔丞從監獄私放,應夔丞乘亂從獄中逃走才是實情。袁克文說陳其美“拯應出獄”,不過是他在陳其美主使應夔丞殺宋這樣一個虛構前提下編造出來的。其實,應桂馨可謂越獄老手,早在1899年就曾有過從租界拘押屋挖洞逃逸的經歷。(75)而且,據報紙報道,自1913年6月中旬以來:

應黨在外種種運動,應犯一一知悉。最奇者,不時有人往應家代應取物,竟有口號為符。其人是否受應犯所托,固未可知,惟來者必付其目的物,且其口號時易。此等手段,可謂通天矣。(76)

種種跡象表明,應夔丞及其黨徒早就有所動作,而“二次革命”發生后上海的混亂局面正好給了他逃脫的機會。

周南陔似乎認為陳其美撤離上海前應該將應夔丞處決,但陳其美的決定其實才是最明智的。如前所述,宋教仁被刺后,一直有一股輿論,將陳其美視為幕后主使,倘若陳其美將應夔丞放走,則他必將被人視為應的同謀;倘若他將應夔丞處死,則他又將被人視為殺人滅口,從而坐實主使之名。因此,對陳其美而言,最好的選擇還是將應夔丞留給法庭審訊,這樣還有望水落石出。只是,陳其美沒有料到,應夔丞會乘亂越獄逃走,而陳也在二次革命失敗后流亡日本,再也顧不上應夔丞其人了。

倘若陳其美知道應夔丞及其黨徒曾在幕后陷害自己的話,或許他會在離開上海前出于憤激而將其處死。幸好他不知道,這使他能夠理性地對待已在獄中的應夔丞,從而留下通過法庭厘清案情的一線希望。但歷史是殘酷的,陳其美當時不可能料到應夔丞會乘亂逃走,更不可能料到1914年1月19日應夔丞會在由北京通往天津的火車上被人刺死。又過了兩年多,陳其美也被人刺殺,于是,他的冤屈就只能由后人來洗清了。好在我們對舊的史料有了更準確的解釋,同時又有新的史料發現,陳其美的冤屈可以大白了。

梳理陳其美主謀殺宋說的來龍去脈,不難看出這是一種完完全全的繆說,是由袁世凱一方、應夔丞及其黨徒,以及支持政府的《國報》等共同羅織、構陷而成的子虛烏有的罪名,而后又經袁世凱之子袁克文于《辛丙秘苑》中杜撰情節,從而為一些不明內情者所信。袁世凱一方構陷陳其美的目的,是為了應對“刺宋案”發生后國民黨對政府的攻擊;應夔丞及其黨徒陷害陳其美的目的,是為了討好政府,從而尋找機會脫罪;袁克文杜撰情節的目的,則是為了證明其父并非殺宋幕后主使。由于各方動機不純,各種所謂陳其美主謀殺宋的“證據”,極盡猜測、虛構之能事,完全與事實不符。

從20世紀20年代后期開始,隨著國民黨南京政府建立,陳其美侄子陳立夫、陳果夫兄弟成為“CC系”首腦。陳其美主謀殺宋本來就是謬說,在“CC系”勢力影響之下,自然更無人敢再主張其說。1949年后,大陸學界對陳其美基本持正面評價,陳其美主謀殺宋說亦長期未見有人主張。然而,近年來,隨著民國史研究走熱,特別是“宋案”研究為越來越多的人所關注,陳其美主謀殺宋說又開始為一些人所討論。如思公的《晚清盡頭是民國》、金滿樓的《退潮的革命:宋教仁的1913》均認為袁世凱、趙秉鈞、陳其美皆有嫌疑,而陳其美嫌疑似乎更大。(77)張華騰則放棄了過去主張的袁世凱主謀殺宋說,認為“袁克文揭發出宋教仁為陳其美主謀所殺是可信的”。(78)

尤應注意的是,張耀杰所著《誰謀殺了宋教仁:政壇懸案背后的黨派之爭》,聲稱陳其美就是“幕后操縱暗殺行動的第一嫌疑人”:

(應夔丞)在陳其美等人精心設計的暗殺陰謀中,只不過是用來嫁禍于中央政府的替罪羊。……應夔丞知道國務總理兼內務部總長趙秉鈞害怕宋教仁搶奪他的位置,就通過內務部秘書洪述祖騙取來自趙秉鈞的密電密信。當初的目的只是邀功請賞,沒有想到這些密電密信剛好充當了嫁禍于人的文字證據。(79)

對照一下《辛丙秘苑》的記述,我們就可知道,張耀杰之書的核心觀點,其實就是從袁克文虛構的那個故事當中來的。

遺憾的是,近代史學界有的教授,對“宋案”并沒有更深入的研究,卻向讀者大力推薦張耀杰之書,說什么“張耀杰先生于蛛絲馬跡中苦心爬梳,竟將百年宋案一舉翻了過來”,“值得關心中國近百年革命史的讀者讀一讀”。又說什么“不管人們是否同意他的結論,都不能不承認這部書不愧是20世紀中國研究的新收獲”。還說該書“作驚天之論,但論述縝密”(以上均原書推薦語)。這種現象令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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