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于震
編輯整理:雙一流高教
較為相似的兩部美術作品,當創作者之間出現糾紛時,如何界定是“抄襲”還是“借鑒”?
近日,楊先生無意間發現
浙江一高校畢業生的一部畢業設計
竟和自己曾經創作的作品高度相似
他懷疑,自己的作品遭到抄襲
▼楊先生作品
▼被指抄襲的作品
畢業一年后發現自己的畢業設計疑被抄襲
2024年,楊先生本科畢業于西安美術學院版畫系,因為熱愛版畫創作,他時常會將自己的作品放在社交平臺中與網友們一同分享。
楊先生介紹,今年5月28日,有網友在社交平臺中給他發來私信,稱在浙江師范大學畢業展中看到有人抄襲了他的作品,還拿到了優秀畢業設計。“我看到對方的作品后,發現無論是畫面形式還是內容,和我去年畢業時的作品《第571只鳥》都高度雷同,我能確定對方就是抄襲了我的作品。”楊先生說,之后經過查詢,對方的作品甚至還獲得了某項美術獎的三等獎。
楊先生介紹,他創作的畢業設計《第571只鳥》是2023年10月開始前期準備工作,2024年6月在學校畢業展展出,當時他也將這幅作品發布在了網絡平臺,得到了不少網友的點贊和評論。他表示,在這個作品中,他將鳥比作自由的象征,突破框架和束縛,創作最初是來源于閑暇時刻的小幅版畫,在持續制作這些畫面期間,可以不斷去將想象力跳躍化、具象化,將思維跳出日常的框架,以此為基調開始了前半部分56張小幅版畫的創作。而在后半部分,他將生活中重復、麻木的狀態象征成規律排列的鳥進行創作,與前半部分進行一種自由和麻木框架的內在對抗,將自己比喻成畫面外的第571只鳥,將前后兩部分進行連接。
楊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提供了自己的作品及對方的畢業設計作品,經過對比,記者發現兩幅作品確實在風格和一些版畫畫面上相似,但是機緣巧合或是借鑒、抄襲,非專業人士則無法斷定。
學校:正在調查處理中,還沒有最終結論
“對方畢業設計的展出形式和我本人的作品一致,有的畫面內容被直接復制,很明顯是抄襲,作為學校應該予以查處。”楊先生說,5月31日,他將自己整理的資料和證據投訴到了浙江師范大學,直到6月3日,學校藝術學院回電稱,不認定學生的畢業設計屬于抄襲,而是屬于借鑒學習,且有創新的成分,“學校的處理是撤下作品并修改,對此我無法認可。”
楊先生表示,學校并未向他出示任何的書面調查結論,證明這一高度雷同的作品如何界定是“借鑒”而不是“抄襲”。
記者獲悉,事發后,對方畢業生曾向楊先生發來短信表示歉意,稱學院已經對其行為進行了處理和批評,表示已經嚴重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對帶給楊先生的困擾表示抱歉。“對方也給我打了一次電話,大概意思是她也非常喜歡我的作品,但她認為自己不是抄襲,她有自己想要表達的東西。”
6月5日,記者聯系到楊先生投訴的這名畢業生,對方不愿接受采訪。隨后,記者撥打了浙江師范大學藝術學院電話,學院工作人員表示,有權威部門已經介入,不光是學校在處理。電話中,工作人員提到了“借鑒”一次,但稱具體的情況并不清楚。對方說:“這件事情已經有了結果,稍晚會進行回復。”
5日下午,浙江師范大學校辦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學校已收到楊先生反映的信件,此事正在處理中,目前還沒有最終的調查結論和結果。
業內人士:需看作品的形式、內容、精神、邊飾等多方面
此事也引人關注和深思:合理借鑒和侵權的邊界該如何予以界定?
近年來,發生關于美術作品侵犯著作權案件不在少數。在法律層面,記者了解到,在法院審理的相關案件中,一般是從作品的創作完成時間、首次發表時間以及侵權人能否接觸作品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著作權的歸屬。
美術評論家吳克軍認為,傳統資源是藝術創新發展的重要來源,前人的作品構成了學習和借鑒的基礎。借鑒本身是允許的,判斷抄襲關鍵在于標準和尺度,包括形式、內容和邊飾。例如,面對他人作品時,以學習為目的,無論是技術積累還是精神吸納,都是正常的,因其未對他人學術成果造成侵權等實質損害或不當得利。但若將他人的創作、表達照搬并署上自己之名以獲取不當利益,便是抄襲。
吳克軍認為,判定一件作品是否抄襲,可依據三點,“首先,形式與內容上的雷同度,若復制比例過高、形態高度相似,可判斷為抄襲。其次便是創作過程。在古代信息閉塞時,同時代不同地域的藝術家創作的雷同可能性相對較低,但在當下網絡發達、信息高度公開的環境下,需要結合作品的創作時間線和創作過程還原來判斷是否抄襲。若形式上雖有借鑒,但內容表現顯著不同,則難以認定抄襲。”吳克軍還說,作品的邊飾也是判斷抄襲與否的重要依據,如題款、規格、裝裱方式與材料、呈現方式等,若這些元素也出現高度雷同,再結合形式與內容,則可判定為抄襲。
>>律師解讀
核心要件是“獨創性” 需注意“接觸+實質性相似”的侵權判定原則
華商報《法治周刊》專家庫成員、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長江表示,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造型藝術作品。核心要件是獨創性,即作品由作者獨立完成,體現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與表達(如構圖、色彩、符號組合等),需達到最低限度的創造性。
華商報《法治周刊》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說,創造性體現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與安排(如構圖、色彩組合、象征表達),即使創作水平不高或題材常見,只要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即可受保護。
朱長江介紹,需注意是否滿足“接觸+實質性相似”的侵權判定原則,對于接觸可能性,需分析被控侵權人是否有機會接觸原作品,包括線上線下的接觸,以及網絡中的傳播。其次,實質性相似需滿足以下兩點要求:第一,表達形式相似(非思想或主題),包括畫面構圖、線條、色彩、符號組合等具體表達元素。第二,相似度超出合理范圍,即相似部分屬于原作品獨創性核心表達,且難以用“巧合”或“公共素材”解釋。
“借鑒”與“抄襲”的司法邊界在哪里?《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非“思想”
朱長江認為,借鑒與抄襲的核心在于借鑒、轉化后的成果能否體現創作者的獨創性。“合法的‘借鑒’目的是學習靈感、技法,借鑒對象通常是思想、風格、公共領域元素,借鑒后的成果有顯著新表達,能體現借鑒者本人的獨創性。非法的“抄襲”往往采用直接復制他人表達成果的方式,在創作時僅對原作品細微改動或拼湊。”朱長江說,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非“思想”,具體到本案,借鑒“鳥象征自由”思想是合法的“借鑒”,若復制楊先生鳥群排列方式、撕裂框架的視覺細節則可能構成侵權。
韓朝澤認為,合法借鑒屬于合理使用或轉化性創作引用比例適度(如少量元素),注明來源且不損害原作品利益。非法抄襲侵犯復制權、改編權和復制原作品核心獨創性部分,未形成新表達(僅修改細節彩),導致公眾混淆作品來源。若涉事畢業生僅調整色彩或局部構圖,但保留楊先生作品的象征結構、敘事邏輯等核心獨創點,仍可能構成抄襲。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比作品,作出是“借鑒”或者是“抄襲”的鑒定結論。
創作者應如何維權及避免不慎“侵權”? 建議留存草圖、圖層文件、時間戳等
朱長江建議,創作者應學會自我保護,創作過程留存草圖、圖層文件、時間戳;首次發表時用區塊鏈存證(如版權家、公證云)或版權登記;網絡發布添加可見水印及版權聲明;重要作品限制高清傳播。借鑒者應守好借鑒底線,避免侵權,借鑒過程中若參考具體表達(如構圖、色彩搭配等),需進行實質性轉化(如改變色彩體系、符號形態);若需借鑒他人作品元素,建議提前獲取授權。
韓朝澤表示,為了避免自身侵權,創作者創作前使用“版權局作品登記庫”“Artstor”等數據庫進行檢索排查相似作品。創作中合規借鑒,引用他人作品需注明作者、作品名稱,且不超過必要限度。工作中保留過程稿,留存草圖、圖層文件、創作日志等證明獨立創作。藝術創作需尊重原創,法律將為真正的創作者護航。
>>相關案例
相似又不一樣的美術作品構成侵權嗎?
此前,福建省泉州市德化縣人民法院曾審理了一起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法院經審理認為,適當借鑒他人作品,具有自己獨創性表達的作品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李某系中國工筆畫學會會員,出版多本工筆畫相關專著。李某經查證發現,德化A公司在其經營的網店銷售的部分產品使用了李某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豆綠》。李某認為該行為未經許可也未支付任何報酬,侵犯了其著作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德化A公司辯稱:案涉公證封存的被控侵權實物為1個煙灰缸,其側面印制的牡丹花圖案是其畫作《國色天香》,通過對比可知,兩幅作品在牡丹的形態、結構、風格表現等完全不一樣,不存在抄襲李某作品的行為,也同樣享有著作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美術作品《豆綠》在牡丹花及花瓣形狀、元素、構圖、整體布局等體現了作者獨特的取舍、安排和設計,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應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德化A公司在其經營的天貓店鋪上銷售煙灰缸商品,該煙灰缸側面印有牡丹花圖案,經比對,該圖案與案涉作品《豆綠》在牡丹花形態、構圖、顏色、整體布局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兩者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德化A公司在其經營的網店上銷售煙灰缸商品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故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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