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江蘇法院2024年度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以及6個典型案例。
《江蘇法院2024年度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
白皮書介紹,2024年以來,江蘇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案件3747件,審結3531件。
近年來,江蘇法院持續深化“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與相關部門聯合設立77個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基地,并積極與多部門合作,探索將生態修復資金規范高效使用于長江生態修復;探索“碳匯﹢司法”修復模式,妥善辦理涉碳達峰碳中和案件,并探索適用司法碳匯跨省認購、代償機制,引導被告人自愿購買碳匯來彌補固碳增匯服務功能喪失所導致的損失;積極適用技改抵扣、補植復綠、認購碳匯等裁判執行方式,支持引導傳統產業綠色低碳轉型,做深做實以保護促發展,以發展促保護。
白皮書指出,江蘇法院聚焦長江流域生態司法保護,依法嚴厲打擊涉長江非法捕撈、非法采砂、非法排污行為,審結相關案件727件,判處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4.18億元;依法維護生物多樣性與安全,支持引導互花米草等外來入侵物種科學治理,公開審理獵殺“鳥中大熊貓”東方白鸛案,促進提升全社會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依法審理涉新質生產力、碳排放交易、綠色金融等案件,推動行業節能降碳改造,服務保障全面綠色轉型。
6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朱某等12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間,被告人朱某假借水泥砌磚項目回收固體廢物的名義,接收被告人陳某、李某等11人提供的來源于上海、無錫、南通等地的固體廢物約450車11896噸,填埋在某建筑材料廠內。經鑒定,涉案固體廢物、土壤及地下水均檢出含有重金屬鋅、鉛、鎳、鋇、銅、鋅、鉻及氟化物,案涉固體廢物包括工業固廢、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害物質。經評估,案涉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損害費用共計1062萬余元,其中固體廢物規范化處置費用835萬余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由某縣人民政府墊付,案涉地塊已完成規范化處置。審理過程中,各被告人已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84萬余元。
【裁判結果】
東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等12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填埋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朱某、陳某、李某3人在長江經濟帶區域跨省(直轄市)實施非法傾倒、處置有害物質犯罪行為,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朱某等12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程度、修復費用履行情況及認罪認罰等因素,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同時,判令各被告人按照各自參與犯罪部分,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062萬余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在長江經濟帶跨區域非法傾倒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典型案例。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產生了大量固體廢棄物。由于處置能力有限、處置費用高昂等原因,跨區域傾倒固體廢物時有發生,對傾倒地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本案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相關規定,結合鑒定機構出具的關于固體廢物具體成分等的檢測結果及鑒定評估報告,對案涉固體廢物整體認定為有害物質。并根據上述《紀要》規定,對跨省(直轄市)排放、傾倒、處置有害物質的3名被告人,依法從重處罰。本案有助于促進發展綠色清潔高效的新質生產力,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為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全面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堅定決心。
案例二
某環境科技公司、錢某等2人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某環境科技公司的經營范圍為環境監測服務、土壤檢測、水質檢測、環境檢測、化工產品檢測等,具有相應的檢驗檢測資質,可以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CMA檢驗檢測報告。2021年11月、2022年9月,該公司先后二次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被某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2023年7月,生態環境部幫扶組在檢查中發現某環境科技公司存在其他提供虛假檢測報告的情況,遂將線索移交某市生態環境局。某市生態環境局調查后以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經查實,2023年1月至7月期間,某環境科技公司向某化學品公司等55家委托企業出具的85份檢測報告均存在弄虛作假的問題,涉及夜間噪聲、無組織廢氣、有組織廢氣等多個環境檢測項目,其中45家委托企業為某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前述85份檢測報告的檢測總費用合計157萬余元。
曹某(另案處理)于2020年通過名下企業收購某環境科技公司股份成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并擔任公司總經理。被告人錢某原系某環境科技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人,2019年以來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檢測中心工作,工作職責包括協助總經理開展生產運營工作,組織制定和完成檢測中心年度工作任務,確保從事的檢測工作符合認證認可準則的規定等。2023年9月左右,錢某從某環境科技公司離職。被告人鄭某多年來擔任某環境科技公司現場部部長,工作職責包括組織協調部門資源,安排、督查、檢查指導部門人員工作質量及時效等。在開展檢驗檢測業務過程中,錢某明知某環境科技公司工作人員弄虛作假而予以默許、放任,并組織協調業務部門之間協作配合為弄虛作假提供條件。鄭某明知現場部人員在采樣環節弄虛作假而予以默許、放任,并直接參與部分檢測采樣造假行為。
【裁判結果】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某環境科技公司作為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在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二次被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仍頻頻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違法所得合計157萬余元,情節嚴重,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在某環境科技公司單位犯罪中,被告人錢某、鄭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應當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定罪處罰。遂依法判處某環境科技公司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判處錢某、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十二萬元。一審宣判后,錢某、鄭某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運用刑事手段打擊環境檢驗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的典型案例。準確真實的環境檢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相關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基礎,是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之一;環境檢驗檢測機構是防治生態環境污染的重要一環,應當依法盡職盡責守好技術關。但某環境科技公司為盲目追求經濟利益而弄虛作假,偽造、篡改檢驗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嚴重擾亂檢驗檢測市場秩序,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明確了環境檢驗檢測領域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依法從嚴懲處恣意弄虛作假、踐踏法律紅線的責任主體,彰顯了人民法院助推完善環境檢驗檢測監管和問責機制,提升環境檢驗檢測數據的質量和可信度,構建公正、透明、高效的環境治理體系的司法擔當。本案被新華日報以“環保哨兵何以淪為‘污染幫兇’”為題長篇報道。
案例三
楊某等4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楊某、李某、劉某、熊某相約獵捕野生動物以供食用。4人在淮安市淮安區蘇嘴鎮章集村附近發現有4只白色“大鳥”,在明知“大鳥”系野生動物的情況下,仍共同商議將“大鳥”獵殺。隨后,熊某使用氣槍多次射擊“大鳥”,“大鳥”受驚飛離,4人駕乘車輛搜尋。4人欲將擊落的“大鳥”裝袋帶走時,被周邊村民發現并阻攔,在試圖含糊蒙蔽村民未果后丟下“大鳥”駕車逃離現場。村民發現“大鳥”受傷嚴重后當場報警,2只“大鳥”不久后均死亡。經鑒定,2只被獵殺的白色“大鳥”為東方白鸛,系國家一級野生保護動物,目前已處于全球瀕危狀態。
【裁判結果】
盱眙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等4人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實施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均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楊某、李某、劉某、熊某系共同犯罪,其中楊某、劉某、熊某系主犯,李某系從犯。楊某、李某、劉某、熊某具有自首或坦白情節,均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分別判處楊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懲治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行為的典型案例。東方白鸛被譽為“鳥中大熊貓”,目前全球數量不足萬只,屬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態保護價值。本案中,楊某等4人為滿足“口腹之欲”獵殺東方白鸛,破壞了洪澤湖濕地野生動物資源,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定性造成現實危害。當地村民制止并要求將東方白鸛放生的自發護鳥愛鳥行為與楊某等4人的獵殺行為,形成鮮明的對比,展現了人民群眾不斷增強的環保意識。本案判決以司法之力守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了人民法院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戰略,依法懲治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司法擔當。本案庭審通過中央電視臺《庭審現場》欄目直播,受到《法治日報》《人民法院報》等30多家媒體、平臺關注,有效擴大生態環境司法公眾參與度,在提升人民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案例四
楊某森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森明知長江干流江蘇段水域為禁漁區且處于禁漁期,禁止垂釣,并因違反該規定被農業農村部門行政處罰二次,仍然在夜間至長江干流南通水域非法垂釣約60次,將漁獲物銷售至飯店等處,漁獲物價值共91712元,楊某森非法獲利共90017元。案發后,楊某森與農業農村部門簽訂生態和漁業資源損害賠償協議,繳納生態資源賠償金106169元。
【裁判結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長江流域禁漁區、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9萬余元,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綜合考慮以垂釣方式實施的非法捕撈行為對于生態環境的破壞范圍相對有限,楊某森具有認罪認罰、繳納生態資源賠償金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遂判處楊某森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打擊以垂釣方式實施非法捕撈水產品,服務保障長江大保護、長江十年禁漁的典型案例。長江十年禁漁工作啟動以來取得顯著成效,但極少數人以獲利為目的,假借休閑垂釣之名,行生產性垂釣之實,成為破壞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方式之一。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確在長江流域禁漁區、禁漁期,將垂釣作為非法捕撈的手段捕撈大量漁獲物并銷售獲利的,屬于“生產性垂釣”,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本案對于破解違法違規垂釣定性難、打擊難等問題,促進長江流域禁捕水域規范化管理,具有較好的借鑒和示范意義。
案例五
楊某萌等9人盜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楊某萌、吳某林、吳某虎、王某發、杜某金、江某勝為獲取非法利益,采用“打鋼釬”“挖盜洞”等方式,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韓母墓”實施盜掘,共計盜出文物18件。經鑒定,被盜9個青銅編鐘為二級文物,9個青銅鋪首銜環為一般文物,該次盜掘行為造成該墓葬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受到嚴重損害,但因盜洞入口距離墓體較遠且被回填,未被及時發現。2023年10月期間,被告人楊某萌、吳某林、劉某生、郭某平、朱某生、吳某虎、周某生(另案處理)、孟某信(另案處理)采用上述同種方式,再次對“韓母墓”實施盜掘,因盜洞內均有滲水、塌方而放棄盜掘。后巡查人員發現墓體上方及附近裸露盜洞而案發。經鑒定,該次盜掘行為造成該墓葬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受到一定程度損害。
【裁判結果】
盱眙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楊某萌等9人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韓母墓”是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而實施盜掘行為,并竊得珍貴文物,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遂分別判處楊某萌、吳某林、吳某虎、王某發、杜某金、江某勝、劉某生、郭某平、朱某生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杜某金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嚴懲盜掘古墓葬行為、夯實文化遺產保護根基的典型案例。古墓葬是賡續歷史文明的重要載體,具有重要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案涉“韓母墓”系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形制為大型土坑豎穴木墓,具有楚墓的營造風格,具有較高的研究價值。楊某萌等人作為“韓母墓”所在地村民,先后兩次定位并盜掘古墓葬,對古墓葬本體和墓內文物造成了直接、嚴重的破壞,對古墓葬的自然、人文環境也造成了嚴重損害。人民法院嚴厲懲治盜掘古墓葬行為,以法治利劍捍衛文化遺產根脈;同時向文物行政部門發送司法建議,督促對文物和文化遺產規范履職,強化監管。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文物犯罪,協同推進文物與環境一體保護和系統治理,為文化遺產傳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代表性案例。
案例六
朱某、蘇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蘇某商定在某街道承租土地傾倒渣土獲取非法利益。朱某安排他人先設立某農業公司,后以建設現代農業智慧生產基地項目為由,以某農業公司名義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書,租賃某街道439.5畝土地,約定從事蔬菜和鐵皮石斛種植。后朱某等人提出場地不符合鐵皮石斛的種植條件,需要外運沙土改良土壤為由,受納渣土。朱某、蘇某明知某建筑公司傾倒的是多個建筑工地及地鐵工程的棄置渣土,仍予接收,并通過在渣土上覆一層黃土、覆綠網、瞞報渣土車數量等方式予以掩飾。經測算,案涉地塊共收納各類渣土共計 19413車,約20萬立方,并收取696.7萬元棄土費用。經鑒定,案涉地塊占地面積151.17畝,其中耕地面積146.87畝(含基本農田42.48畝),原耕作層已遭嚴重破壞,回填的渣土上局部有約20厘米土層,可耕性較差,基本不具備農作物露地種植條件。
【裁判結果】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朱某、蘇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案涉農用地上傾倒堆放20萬立方渣土,非法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嚴重毀壞,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的坦白、認罪認罰、愿意修復受損土地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蘇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朱某、蘇某的違法所得。一審宣判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以改良土壤之名行傾倒渣土之實,改變土地用途、肆意破壞耕地的典型案例。近年來,在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以建設新型農業項目為幌子,非法占用耕地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耕地保護紅線。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蘇某以建設現代農業智慧生產基地項目為名租賃案涉土地,以改良土壤為由騙取相關許可,在案涉地塊開設“土場”大肆接收黑泥、建筑垃圾、石塊等渣土,造成土地耕作層遭嚴重破壞的惡劣后果。本案是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態度和立場,依法嚴懲非法占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犯罪行為,堅定保護耕地安全和保障糧食安全的生動實踐。
素材綜合整理自: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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