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被判強奸罪伸冤40余載、受害人曾“翻證”為其證清白的78歲老人何文福,獲知了自己2019年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結果:
申訴理由不足以改變原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不能成立。關于受害人卓某某的“翻證”,最高檢認為來源合法性、內容真實性存疑,不足采信。
何文福
這份《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的落款日期為2024年12月9日。何文福的申訴律師告訴“法度law”,去年12月9日,他們接到自稱最高檢第十檢察廳檢察官的電話,被告知檢察官已前往湖北會見了受害人卓某某,她表示為何文福“證明清白”的簽名蓋章系何文福“逼迫”形成,所證的亦是虛假內容。
接到上述電話后,申訴律師與何文福又找到請卓某某2017年寫《情況說明》時的3名見證人,再次出具了“書面證明”,以證明當時沒有脅迫卓某某等行為,并于去年12月13日將相關證明郵寄給最高檢。
今年6月5日,申訴律師陪何文福到最高檢詢問進展時,被告知最高檢已于去年12月郵寄了《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我沒收到,老人(何文福)也沒收到。老人可能當時情緒比較激動,躺那了,最高檢的工作人員就留了我的地址,我今天(6月9日)是第一次收到了書面的(通知)。”申訴律師說。
實際上,“上游新聞”在2021年10月的一篇報道中提到,10月20日,卓某某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她沒有被人強奸。1975年8月14日,她只是被人搶走三元現金,搶錢人不是何文福。此事發生后,她沒有報警,是辦案人員主動找的她。
卓某某當時還表示,何文福年歲已高,希望相關部門在不打擾她現在生活的情況下,查清此事。
01
被指強奸入獄15年
何文福是河南省駐馬店市泌陽縣人。上世紀60年代,何文福投靠親戚,從河南泌陽老家來到湖北鐘祥石門水庫附近一磚廠,當燒窯師傅。
到了1977年即50年前,28歲的何文福被湖北省鐘祥縣(現鐘祥市)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一審判決生效后,何文福多次申訴,鐘祥縣人民法院于1982年5月再次作出判決,認定何文福攔路強奸卓某某,并搶走卓某某的現金3元多。何文福獲刑15年,1987年2月減刑出獄。
幾十年來,何文福堅持申訴,但先后被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駁回或決定不予重新審判;湖北省人民檢察院認為其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審查結案,何文福最后又向最高檢提出了申訴。
最高檢這份落款日期為2024年12月9日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顯示,該院審查查明,1975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何文福在返回湖北省鐘祥縣譚山石灰窯的途中,尾隨獨自行走的卓某某到原鐘祥縣長灘公社大洪大隊“卓家空屋場”茅草地,趁四周無人之際,抓住卓某某將其摔倒在地,進行捂嘴、毆打,致使卓某某雙臂受傷,對卓某某進行了強奸并搶走現金三元多。何文福犯案后又將衣物轉移,有意混淆作案時間,否認作案。
1977年該案庭審時,何文福曾在逐條反駁中提到,他聽說“強奸案”后,確實轉移了一件汗衫,這是他收留過的一名流浪漢留下的,轉移是為了避嫌。
02
三名證人集體翻證
案卷材料顯示,卓某某并沒主動報警,“被強奸”一事口口相傳,傳到了時任公社武裝部長的耳中。
石門水庫周邊的老者曾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彼時,公社武裝部長承擔著警察的職能。
當年8月16日,武裝部長帶人在磚廠逮捕了何文福。逮捕證上載明,何文福是“攔路強奸犯”。
9月25日,武裝部長成功告破“強奸案”。
結案報告上列了六條認定依據:何文福有犯罪當時的藍色上衣,黃色褂包,經卓某某辨認確系行兇者物件;經卓某某多次辨認,確系何文福當時強奸了她;因群眾保密不嚴,何文福聽到調查“強奸案”后,將作案穿的汗衫和其他物件一起轉移;何文福拒不承認8月14日活動情況及著裝,這說明他心中有鬼不敢承認;何文福操鐘祥城關地區口音;何文福在此之前,有流氓犯罪活動,此次犯罪絕非偶然。
結案報告還強調,何文福在審查期間,態度頑抗,經多次教育,拒絕認罪,請依法從嚴制裁。
何文福告訴媒體,即便當時他被辦案人員毆打,也沒有認罪。
根據卷宗顯示,何文福被認定強奸與幾個證人的“證詞”有關。根據當年的調查,其同事吳國富和范德才稱,看到何文福往案發地走去;村民謝翠香也稱在案發地附近看到過何文福。
以上三個證人的“證言”,成為了本案重要的輔證之一。
但多年后,上述三名人證集體翻證。
2015年3月15日,吳國富出具的情況說明上寫到:案件發生后,有人寫好了“證言”材料給他叫他簽的名。
另一個“證人”范德才的說法與吳國富差不多。
而當年“證明”在案發小樹林附近見過何文福的村民謝翠香,于2015年6月8日書寫了一份“證明筆錄”。調查筆錄上還有謝翠香本人的簽字和手印。
調查筆錄載明:武裝部長派車將謝翠香接到派出所,要她說看到了何文福和卓某某的事,讓她把何文福咬死,這樣說會給她好處。謝翠香沒有按部長教的說,只說,聽說何文福有過多段感情經歷。調查人員很不滿意,沒有派車送她回家,讓她自己從派出所走回家。
另外,“在小樹林附近見過何文福”筆錄上的名字,謝翠香明確說并不是她簽的。
2021年10月20日,70多歲的謝翠香接受上游新聞記者采訪時說:“做人要實事求是,我沒有看見何文福在小樹林出現過,武裝部長想讓我那樣說,我沒答應,更不可能簽字,不信可以驗筆跡。”
03
受害人推翻了以前的陳述
實際上,根據媒體報道以及相關的書面材料,除當時的“指證證人”外,本案的受害人,卓某某也在多年后也推翻了以前的陳述。
2017年12月7日,在多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卓某某出具了一份按手印的《情況說明》,稱“我現在實事求是地把1975年8月份發生在我身上的一起攔路強奸案的情況說明清楚。當時事情發生后我并沒有報案,是辦案人員直接來找的我,并要我指認是何文福作的案,當時我知道不是何文福害的我,但我只能按辦案人員的指示咬定是何文福作的案。我現在實事求是地把情況說清楚:何文福不是作案人,我不想冤枉一個好人。”
據“上游新聞”2021年10月報道,卓某某寫這份《情況說明》時,還有四名見證人:其中兩人是石門水庫退休干部,另兩人為居委會工作人員。
受害人卓某某也曾公開接受過一次媒體采訪。上游新聞的報道具體寫道,卓某某在接受該媒體記者的采訪時稱,自己沒有被人強奸,只是被人搶走3元現金,搶錢人不是何文福。
當時卓某某還說,何文福年歲已高,希望相關部門在不打擾她現在生活的情況下,查清此事。
但最高檢在2024年12月9日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中表示,關于卓某某改變原案中的陳述內容,稱“何文福不是作案人,我不想冤枉一個好人”的問題,經調查核實,此所謂“新證言”來源的合法性存疑,內容的真實性存疑,不足采信。
對于證人的“新證言”或翻證,最高檢在這份《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中分別以屬于傳來證據、來源合法性和內容真實性存疑、翻證沒有說明合理理由、與何文福在1977年1月21日的供述的情節相矛盾等為由,不予采信。
何文福的申訴律師告訴“法度law”,去年12月9日接到最高檢的電話后,他們又找到當時的見證人——荊州市城南街道新風社區綜治信訪辦李孝明、退休干部陳文才和黨員何本凡三人,出具證明材料證明2017年12月7日何文福去找卓某某出具《情況說明》時,不存在威脅等情況。
6月10日,“法度law”分別致電出具證明的3名證明人,除其中一名證明人電話未能接通外,其他兩名均表示《情況說明》及證明屬實。同日,“法度law”兩次致電卓某某,電話均未接通。
何文福說,這幾年,卓某某及其家人已拒絕與自己見面。“太冤枉了。”何文福說,自己會堅持申訴,將來還會讓兒子為自己申訴。
卓某某的《情況說明》曾引起最高檢的重視。2021年9月30日,荊州中院就此案召開聽證會。會上法官表示,可以給予何文福救助金。何文福說:“我不要救助金,我要的是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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