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 轉業志愿兵單正發
被控告人: 云南省委退役軍人事務工作領導小組職務違法
問 題:安置領導小組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截留、挪用勞動人事部下達給本人的勞動指標,剝奪了本人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分,致使國家的轉業安置政策法規沒有真正落實到本人身上。
依 據:
1、民政部、總參謀部關于做好2002年冬季轉業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02] 177號)(我是轉業總人數其中之一)
2、國發1978年75號文件,志愿兵退出現役后,年滿55歲按干部退休辦法辦理退休手續。(不給我按干部退休辦法辦退休手續,因為我被冒名頂替了)
3、國發1978年223號文件,志愿兵享受干部待遇。(此文件下發到各省級)
4、國發1983年16號文件,分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份。(我的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份保留給誰了?)
5、1983年參務字第243號文件,勞動人事部根據轉業總人數下達的勞動指標。(下達給誰了?)
6、國發1978年43號文件,沒有勞動指標,地方不接收,嚴重影響著部隊的建設。(我的指標哪去了?)
7、冀勞人薪1986年212號文件,退出現役的志愿兵,不論當工人,還是當干部,一律執行干部工資。(我的干部工資執行給誰了?)
8、國發1987年17號文件,同工同酬要保留基礎工資。(我的基礎工資保留給誰了?)
9、總參謀部1992務傳字2號 民政部民電(1992)32號文件規定轉業安置的有關問題仍按《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和國發(1983)16號文件、(1983)參務字第243號文件執行。
10、國發1994年6號文件規定仍然執行以上文件,轉業志愿兵的工資待遇8月1號起由地方接收轉業志愿兵的工作單位發給。(我的待遇發給誰了?)
11、國發1999年27號文件,服役滿10年的士官作轉業安置,不滿10年的作復員安置。(請問轉業軍人和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的區別在哪?)
12、2004年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釋義,中級以上士官退出現役后作轉業安置,終身享受國家醫療保障,因此不參加評殘。(我的國家醫療保障到誰身上去了?)
以上的國家文件、政策全都沒有落實到我本人身上,是我向中央紀委反映問題的依據,請中央紀委依法立案查處。
訴求:1、追回勞動人事部下達給本人的勞動指標;
2、追回本人的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份及相關待遇。
請求黨中央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依法維護轉業軍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控告人: 單正發
2025年4月25日
個人信息表 (本人在聯名表第 5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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