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正式實施的 明確規定,成為國家公務員(聘任制公務員除外),會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那么公務員原有的土地權益還能不能保留?
二輪土地延包30年,公務員還能繼續承包嗎?
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公務員能繼承嗎?
對此,網友們在農視網公眾號后臺提出很多疑問,也有地方網友向當地的農業農村相關部門進行詢問,我們先來看看:
問
2025年5月23日,網友王某給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寫信:我本人通過2018年公務員考試,目前屬于在編人員。老家生產隊隊集體土地被征占和隊集體果園公開發包后取得的收益,生產隊以我已屬于公務員為名,未與我本人協商,也未告知是否在一定期限內保留我的相關權益,就單方面取消我的相關權益分配。而這些隊集體土地和資產,是我在考上公務員以前就存在的。在我考上公務員以前,本人與該集體形成穩固的生產生活關系并履行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成員因某些原因喪失身份后牽連效果進行了特殊補充,明確了某種特殊情形“在一定期限內保留相關權益”。本人認為:村規不能大于國法,集體決定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生產隊集體單方面剝奪本人相關權益表示不認同。 以上問題,向農業農村廳咨詢,生產隊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
2025年5月29日,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回復:網友你好,來信收悉,你咨詢公務員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方面剝奪其集體土地征占和集體果園發包相關權益的問題,現對有關政策作出如下答復。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四)已經成為公務員,但是聘任制公務員除外……”。第二款規定“因前款……第四項情形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經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相關權益”。根據上述規定,公務員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后,是否在一定期限內享受相關權益,建議查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并咨詢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結合,從四川省農業農村廳的這個回復,我們可以總結兩點:
1、一般情況:已經成為公務員(聘任制公務員除外),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一般不再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如參與分配集體收益、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時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等。
2、特殊情況: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公務員經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相關權益。
所以,考上公務員后,相關的土地權益到底還能不能保留?
承包地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如果考上公務員后,還在承包期內,其承包地權益受法律保護,一般可繼續享有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
另外,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所以,公務員可以與村集體協商,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
那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延包30年,公務員還能繼續延包嗎?
以安徽省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試點為例,在解決公務員等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與延包問題上,國家公務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職工、部隊軍官等群體,絕大多數沒有參與延包,對于他們的承包地,采取由戶內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續承包的方式。
在回復網友關于公職人員是否可以延包的問題時,安徽省農業農村廳強調,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承包農戶家庭成員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益,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則上不參與延包。通常認為公職人員享受國家保障,并不依賴農村土地生產生活,其不應再享有基于成員身份的特殊保障。
當然,各地在開展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延包工作中,依據相關政策的同時,還會依據具體情況因地制宜解決。
宅基地權益:公務員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后,不能再享有申請宅基地的權利。但如果本身已經有宅基地并且已經蓋了房子,或通過繼承獲得了父母的房屋,按照“地隨房走”政策,能夠繼續使用住房和下面的宅基地,但不能改翻建、擴建,房屋倒塌后將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權。
考上公務員后,還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嗎?
繼承權:考上公務員后,可以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能單獨繼承宅基地。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并且,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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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趙寧寧
主編 | 楊公元
監審 | 宋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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