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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因房屋拆遷獲配兩套安置房產,原系用以保障晚年生活所需。然在一方配偶離世后,該房產引發子女間嚴重繼承糾紛。作為被繼承人配偶的母親主張依法繼承房產并向其他繼承人提供經濟補償,其子則堅稱對上述房產享有完全權利,甚至部分孫子女亦被牽涉其中。本案在法定繼承、家庭財產權屬界定等方面存在諸多法律爭議焦點,司法機關將依據何種法律原則作出裁判?值得深入探討。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遺產背景
趙建國與老伴孫梅育有三子二女,分別是長子趙大海、次子趙小山、三子趙小林,長女趙小娟、次女趙小麗 。2012 年 9 月 18 日,孫梅因病離世。此前,趙建國與孫梅在大興區的一處房屋被拆遷,趙建國與甲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及補充協議,獲得兩套安置房,分別為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此外,老兩口還有另一處宅基地拆遷獲得的房產及補償,家庭財產關系復雜。
(二)爭議焦點與各方主張
原告主張(趙建國):認為兩套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孫梅去世后,一半歸自己,另一半作為遺產應由子女繼承。因自己在安置房中占半數以上份額,請求法院判決兩套安置房的權利義務歸自己所有,自己按子女應繼承份額給予經濟補償。
被告抗辯(趙小山):
聲稱一號、二號房屋是基于自己的院落拆遷所得,趙建國只是為了最大化拆遷利益幫忙 “背戶”,且2010 年已通過《房屋產權變更申請承諾書》,將一號房屋變更登記至兒子趙小陽名下,二號房屋變更登記至女兒趙小月名下,房屋不屬于趙建國與孫梅的共同財產;
指出一號房屋已由趙小陽入住,二號房屋雖未交房,但水電燃氣等已登記在趙小月名下,產權應歸趙小陽、趙小月 ;
提出另一處宅基地拆遷利益中,也有孫梅的遺產份額,應一并處理 。
其他親屬主張:
趙小陽、趙小月(趙小山子女):強調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涉及孫梅遺產應均分。因趙小山對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不同意趙建國的訴求,要求確認一號、二號房屋權利義務歸自己享有。
趙小林:支持趙建國的訴訟請求,認可兩套房屋為父母共同所有,同意房屋歸趙建國,補償金額可協商 。
趙小娟、趙小麗:放棄繼承,對房屋歸屬不發表意見,不主張兩處院落拆遷利益中的份額 。
趙大海之子趙小星:未出庭,未發表意見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拆遷與產權變更:14 號院拆遷時分為兩戶,趙建國與趙小山分別簽訂拆遷協議。趙建國簽訂協議選購一號、二號房屋后,2010 年 8 月 20 日,趙建國與孫梅共同出具承諾書,將一號房屋產權變更為趙小陽,二號房屋產權變更為趙小月。
既往訴訟結果:趙建國曾起訴要求撤銷產權變更承諾書中自己贈與的部分,但均被法院駁回 。趙小陽、趙小月起訴要求趙建國配合辦理房屋手續,法院認為應先分家析產,也駁回了他們的訴求。
房屋建設爭議:趙小山稱 14 號院房屋由自己建設,趙建國主張房屋為自己與孫梅共建,但雙方均無充分證據。
宅基地與拆遷檔案:相關檔案顯示宅基地劃分、拆遷補償等情況,其中部分材料真實性存在爭議 。
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的界定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本案中,一號、二號房屋雖由趙建國簽訂合同選購,但孫梅生前已通過承諾書將自己對房屋的權利義務變更給趙小陽、趙小月。且此前法院判決已認定該變更并非贈與,趙建國撤銷贈與的訴求不成立。因此,孫梅去世時,已不再享有這兩套房屋的權利義務,兩套房屋不屬于孫梅的遺產。
(二)產權變更的法律效力
趙建國與孫梅共同簽署的《房屋產權變更申請承諾書》,是對拆遷安置房合同權利義務的變更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即便趙建國反悔,在沒有法定可撤銷情形下,也無法改變產權變更的結果。趙小陽、趙小月基于該承諾書,有權主張房屋的權利義務。
(三)贍養義務與遺產分配
趙小陽、趙小月提出趙小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但在本案中,核心爭議是房屋產權歸屬,而非遺產分配比例。且現有證據無法直接證明趙小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與房屋產權歸屬的關聯,因此該主張未影響法院對房屋權利義務的判定。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趙建國與甲公司簽訂的一號房屋相關權利義務歸趙小陽享有,趙建國需協助辦理房屋入住及不動產權證登記手續 ;
趙建國與甲公司簽訂的二號房屋相關權利義務歸趙小月享有,趙建國需協助辦理房屋入住及不動產權證登記手續 。
案件啟示
(一)書面協議保權益
涉及財產變更、贈與等情況,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口頭約定或簡單承諾,在糾紛發生時難以作為有效證據。
(二)謹慎行使撤銷權
贈與或財產變更協議簽訂后,若想撤銷,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等) 。隨意反悔不僅可能敗訴,還會消耗時間和精力。
(三)提前規劃免紛爭
老人可在生前通過遺囑、財產協議等方式,明確財產分配,避免子女因繼承產生矛盾 。必要時可咨詢律師,確保規劃合法有效。
(四)證據留存是關鍵
在家庭財產糾紛中,出資證明、產權變更文件、溝通記錄等證據至關重要 。平時應注意留存,關鍵時刻能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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