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合理適用,對于保障庭審活動的正常進行,彰顯司法權威具有重要作用。
網友咨詢: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鄧佳鈺律師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秩序。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且僅限為自然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實施該行為,對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態度。
亂法庭秩序罪的構成以情節嚴重為其構成必要條件,只有嚴重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為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此,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為的,不應認定為擾亂法庭秩序罪。構成亂法庭秩序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鄧佳鈺律師補充:
法庭審判是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活動。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案件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參與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以及在場的旁聽群眾和記者等人員都必須自覺地遵守法庭紀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鄧佳鈺律師
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擁有專業的法律功底以及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擅長各類法律文書的撰寫,具有較強的表達能力以及邏輯分析能力,以其嚴謹、負責的態度多次為被告人爭取到不訴、不捕、緩刑、減刑等結果,受到當事人一致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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