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會的宏大敘事中,法庭被視作維護公平正義的神圣殿堂,律師則是推動司法公正的關鍵力量。然而,福建泉州一起律師在法庭休庭期間遭被告家屬挑釁還手后被拘的事件,卻如同一顆投入平靜湖面的巨石,激起千層浪,引發了公眾對正當防衛認定和警方執法專業性的深度質疑。
回顧事件經過,2024年11月12日,在福建晉江法院的一場民事庭審休庭時,原告律師鄧慶高正專注整理文件,被告家屬吳某卻突然從旁聽席闖入審判區,先是豎中指進行侮辱,緊接著抬手扇向鄧律師臉部。面對這突如其來的攻擊,鄧律師本能地躲閃并還手,隨后雙方被旁人拉開,事態并未進一步惡化。可令人大跌眼鏡的是,報警后警方的處理結果竟是鄧律師被認定為“主動毆打他人”,處以行政拘留3天(后改為3天)并罰款500元;而挑起事端的吳某,僅僅因“侮辱性手勢挑釁他人”被罰款500元。
從監控視頻來看,整個過程清晰明了,先動手挑釁的是吳某,鄧律師的還手明顯是基于自我保護的本能反應,且并未對吳某造成實質性傷害。廈門市律師協會也兩度發函,有理有據地指出鄧律師的行為尚處于人體應激反應界限內,不應認定為毆打他人,甚至應視作正當防衛,即便認定為毆打,也符合減輕或不予處罰的規定 。但晉江市公安局卻堅持己見,維持對鄧律師的處罰決定。
這一事件的爭議核心,無疑是正當防衛與互毆的界限判定。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正當防衛需滿足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防衛行為是為制止侵害,而非出于報復或情緒失控。回到本案,吳某的攻擊行為顯然構成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鄧律師的還手目的是保護自己免受傷害,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然而,警方卻將其認定為互毆,這背后暴露出部分執法人員在認定正當防衛時存在嚴重的思維誤區和專業短板。
部分執法人員習慣于“和稀泥”式的執法方式,存在“還手即互毆”“各打五十大板”的錯誤觀念。他們似乎過于追求表面上的“公平”,而忽視了事件的起因、過程和本質,簡單地以雙方都有動手行為就推定互毆,這無疑極大地限制了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在這起案件中,無視吳某的先行挑釁和攻擊行為,將鄧律師的防衛行為與主動毆打他人混為一談,這種認定方式實在難以服眾。
一些執法人員對正當防衛的理解過于狹隘和機械,缺乏對法律精神的深刻領悟。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旨在鼓勵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勇敢地保護自己和他人。在實際執法中,卻往往被嚴苛的認定標準束縛,導致許多本應屬于正當防衛的行為無法得到公正的認定。鄧律師在遭受攻擊的瞬間,出于本能的反抗是人之常情,要求其在那種緊急情況下還能冷靜克制,無疑是對人性的過度苛求,也背離了法律保障公民權利的初衷。
此次事件也反映出我國在治安管理領域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缺乏明確、細致的操作指引,使得不同執法人員在面對類似案件時,可能會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斷結果。這不僅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也讓民眾對法律感到迷茫和困惑,不知道在遭受不法侵害時究竟該如何正確行使自己的防衛權。
如果連在法庭上履行職責的律師,在遭受攻擊時還手都被認定為違法,那普通民眾在日常生活中面對不法侵害時,又該何去何從?這起事件給整個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容小覷,它讓人們對法律的公平正義產生了懷疑,也讓正當防衛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實踐中陷入困境。
我們期待相關部門能夠重視這一問題,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培訓等方式,明確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提高執法人員的專業素養和執法水平,讓法律真正成為保護公民權利的堅實盾牌,而非束縛公民正當防衛的枷鎖。只有這樣,才能讓法治的陽光真正照耀到每一個角落,讓民眾在面對不法侵害時不再恐懼和無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