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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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并不鮮見。
那么,當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稅金能否從工程款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這一規定確立了合同無效時工程款結算的基本規則,即參照合同約定進行折價補償 。然而,該規定并未明確提及稅金是否應從工程款中扣除 。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通知規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按費用構成要素組成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稅金”;按工程造價形成順序劃分為“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費用、規費和稅金”。由此可見,稅金是工程價款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承包人是否可以從應付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稅費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法院往往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認定和處理:
1. 合同明確約定且已代扣代繳
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稅費由實際施工人承擔,并且承包人能夠證明其已實際代扣代繳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完稅憑證,則法院通常會支持從工程款中扣除相應稅款。
部分案例中,法院認為,即便合同無效,若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時,應遵循“價稅分離”原則,將稅金從工程款中扣除 。理由是,雖然合同無效,但施工行為產生了應稅義務,且國家稅收征管秩序需要維護,扣除稅金符合公平原則和稅收法定原則 。
參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472號;(2021)最高法民終371號
2. 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且未實際代扣代繳
如果施工合同對稅金承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且轉包方、分包方、發包方等未發生代扣代繳行為,則其不得以施工合同無效為由在應付工程價款中扣除該稅金部分。
也有部分案例中,法院認為合同無效后,雙方關于稅金的約定也無效,且發包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實際繳納相關稅金 。在此情況下,不應從工程款中扣除稅金 。由于發包人無法證明稅金已實際發生,且合同無效導致原關于稅金的約定失去效力,因此對發包人扣除稅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
參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終412號
周軍律師提醒,對于建設施工合同無效時稅金能否從工程款中扣除這一問題,目前法律規定尚不完善,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分歧 。在實際處理此類糾紛時,當事人應注重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如納稅憑證、合同約定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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