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陽光小學
關于對2019級1班學生季某某、何某某
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實施懲戒的通告
各同學、各家長:
近一年來,2019級1班學生季某某、何某某,嚴重破壞班級教學秩序,多次發生當面辱罵老師、侮辱教師人格等行為,嚴重違反相關《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行為規范》規定,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
一、違規違紀行為事實
季某某,女,2019級1班學生。近一年來,多次無故擾亂教學秩序,在課堂當眾用侮辱性語言辱罵老師;在同學微信群中多次辱罵自己班級老師;在學校公眾場合多次無故辱罵其他班級任教老師。
何某某,男,2019級1班學生。近一年來,多次在課堂上當眾辱罵老師;在自己的作業本上惡毒咒罵老師;在校內外當眾謾罵多位其他班級任教老師。
二、懲戒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教育部令第49號)第七條,《瑞安市陽光小學學生違規違紀及不文明行為懲戒實施方案》第四章第十一條之規定,鑒于該兩位學生已處在小學高段,具備一定認知水平和行為能力,且過錯行為嚴重,應從重從嚴懲戒。
由于在學校調查后,該兩位同學能夠誠實全面向家長陳述錯誤行為,未加欺瞞且認錯檢討態度誠懇。該兩位同學監護人能夠積極履行監護人職責,主動彌補監管不力過失,配合學校教育且取得當事教師諒解,經研究決定實施如下懲戒:
1.給予季某某、何某某學期綜合素質評定“品德表現”定為D檔,取消本學期評優評先資格。
2.給予季某某、何某某“嚴重警告”處分,記入省學籍管理平臺,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由學校法治副校長予以訓誡。
瑞安市陽光小學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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