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主要違法事實:被處罰人馮xx利用采購職務上的便利,在2023年期間,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收取回扣,共計41255元。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的收受賄賂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條之規定,依據《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理:罰款51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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