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歲的劉婆婆在小區內帶孫子玩耍時,不慎被正在倒車的王先生撞倒,導致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經司法鑒定,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經交警認定,王先生負全責。事后,劉婆婆依法向肇事方及其保險公司索賠,包括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多項損失。然而,在索賠過程中,保險公司以“劉婆婆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以及“家務勞動不算收入”為由,拒絕賠付誤工費等相關項目。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劉婆婆已年滿67歲,不屬于法定勞動年齡,但其在家中承擔照顧孫子的任務,其勞動行為間接支持了其他家庭成員的工作與收入,具備明顯的社會和家庭經濟價值。這種勞動雖未領取報酬,但事實上創造了“隱性收入”,具有可替代性和經濟損失評估的合理性。法院最終認定,劉婆婆主張的誤工損失具有法律依據,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誤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2.2萬余元。(九派新聞)
編輯:王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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