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報
近日,湖南湘潭市李女士向大河報《看見》記者反映稱,4月初,她的父親李河(化名)收到鄰居劉某贈送的一瓶裝在礦泉水瓶中的“白酒”。李河在幾天內多次飲用后身體不適,就醫十余天后不幸離世。事后經警方調查發現,該液體中甲醇濃度高達88%,而李河是因急性重度甲醇中毒致多器官系統功能衰竭而死。
李女士稱,她從警方獲悉,劉某是從一家餐館拿走這瓶甲醇,他誤以為是白酒,本意是想和李河分享。目前,劉某已被刑拘。
甲醇當酒贈友致其身亡,嫌疑人稱取自鎮上小餐館
李女士一家住在湘潭市雨湖區鶴嶺鎮,其父李河與鄰居劉某是酒友,常在一起喝酒。4月6日前后,劉某帶著一瓶1.5升礦泉水瓶裝的“白酒”找到李河,兩人在小區門衛室一同品嘗,喝了一些后,劉某稱有事離開,并將剩余“白酒”送給了李河。
據李女士講述,其父平日喜歡喝酒,一天通常喝兩頓。隨后幾天李河獨自在家飲用了這瓶“白酒”。4月10日,家人發現李河出現身體冰冷、呼吸困難等癥狀,立即將其送往鎮上的湘鶴醫院。醫生診斷稱其有中毒癥狀,并展開搶救。李女士家人隨即報警。
4月23日,李河去世。湖南省職業病防治院當日出具的診斷證明顯示,患者存在甲醇中毒、代謝性酸中毒、高乳酸血癥、肝功能不全、腎功能不全、消化道出血、腦死、急性中毒性腦病等癥狀。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確認,李河符合急性重度甲醇中毒致多器官系統功能衰竭而死亡。
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甲醇歸屬于第三類危險品,一級易燃液體,極易燃燒和揮發有毒物質。據一眼科醫院科普內容顯示,誤飲甲醇5-10毫升可致失明,超過30毫升可能致命。甲醇進入人體后,在肝臟醇脫氫酶作用下代謝為甲醛和甲酸。甲醛破壞蛋白質結構,導致細胞壞死;甲酸在體內堆積,引發代謝性酸中毒。這兩種物質會嚴重損傷視神經和中樞神經系統。
李女士稱,父親在飲用這瓶甲醇的同時也喝了自家的白酒。乙醇(白酒的主要成分之一)通常又作為甲醇中毒的有效解毒劑,醫院方面告知她,這在一定程度上減緩了甲醇的吸收速度,但因李河攝入甲醇量過大,最終仍導致急性中毒。此外,甲醇中毒的典型癥狀之一是眼部損害,但李河本身患有青光眼,家里人未能及時察覺其異常。
5月29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以“4.10過失致人重傷案”立案偵查。
李女士告訴大河報《看見》記者,警方將瓶中剩下約300毫升液體送檢后發現,其甲醇濃度高達88%,“但是瓶身沒有任何禁止飲用的標識”。
那么,這瓶危險的“白酒”又從何而來?警方告訴李女士,劉某稱是從鶴嶺鎮的一家餐館拿走的。他聲稱自己并不知道這是甲醇,嘗了之后發現有“酒味”,便邀請李河一起飲用。因劉某飲用量較少,未出現明顯癥狀。目前,劉某因“過失致人重傷”已被刑拘。
涉事餐館是將甲醇作為廚房燃料使用,而餐館的甲醇是從鎮上的一家超市購買的,兩家店距離不到200米。李河與劉某所居小區距離這兩家店僅約1公里。
涉事餐館稱此前不知是甲醇,買回用作火鍋燃料,鎮政府:已開展整治
涉事餐館、超市為何存有這一較強毒性的危化品?6月12日,涉事餐館店主告訴大河報《看見》記者,事發后,她曾多次配合警方調查。嫌疑人劉某稱是從其店內拿走的甲醇,但當時店里無監控,事后,她才安裝了監控設備。
該店主表示,此前她并不知曉所購液體是甲醇,也不了解其毒性。她長期從鎮上某超市購買回來用作火鍋燃料,對方告訴她是“酒精”。當警方告訴她這是甲醇時,她的第一反應是“刷墻壁用的甲醛”。
店主稱,她在該超市購買“酒精”已有兩年多,每次用兩個1.5升飲料瓶裝回來。有時超市老板會用黑色筆在瓶身寫上“酒精”二字。她選擇購買“酒精”是節省成本,“兩瓶18塊錢,比固體燃料便宜得多”。
購回后,她將“酒精”存放在“店內一進門的第二個房間”,該房間獨立于就餐區和后廚。
事發后,在警方告知下,該店已停用甲醇,改用網購的固體燃料。而據她了解,鶴嶺鎮錳礦夜市不只她一家店使用從涉事超市購買的“酒精”。
12日下午,大河報《看見》記者撥打涉事超市電話,對方在得知記者來意后掛斷電話。
12日,大河報《看見》記者聯系到湘潭市委宣傳部,對方稱確實有這樣一個案子,具體情況可向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一位相關負責人了解情況。記者隨后聯系該負責人未獲有效回應。
同日,鶴嶺鎮政府回應稱,案件發生后,鎮政府應急辦聯合派出所、區應急管理局等多部門開展了醇基燃料專項整治行動,“發現有三四家店使用醇基燃料,已責令其整改到位,建議他們改用白油燃料”。至于餐飲店究竟能否使用甲醇等醇基燃料作為廚房燃料,對方表示不清楚相關政策。
湖南省曾發布《餐飲用醇基液體燃料使用安全規程》,其中提到餐飲用醇基液體燃料是以甲醇等醇類物質為主要原料,替代液化氣、煤油、柴油等用作工地、學校、企業機關食堂、餐廳、酒店、茶樓等場所的燃料。該規程要求:醇基燃料質量標準應符合GB 16663《醇基液體燃料》,且醇類物質含量不大于 85%,在醇基燃料儲存、使用場所應設置危害告知牌等。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標準信息服務平臺顯示,湖南省《餐飲用醇基液體燃料使用安全規程》已經于2024年7月31日廢止。
嫌疑人稱其不知“白酒”是甲醇,律師解讀:無主觀故意,可能被認定為意外
李女士稱,其父今年57歲,退休兩年多。一家人住在鶴嶺鎮的棚改房內,母親多年患肺病,家中幾乎無積蓄。父親中毒住院后,她已借款十幾萬元用于治療。截至目前,她與嫌疑人及其家屬未有正面接觸,也未獲得任何民事賠償。
案發后,李女士將部分案情發到社交媒體上向網友求助,評論區中關于其是意外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的討論爭執不下,雖然警方目前以嫌疑人“過失致人重傷”為由立案,李女士稱,在結果落定之前,她心中的疑慮無法打消。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劉某作為成年人,在餐館拿到不明液體時,沒有對瓶內液體的性質或來源進行審查,僅憑 “酒味” 便邀請他人飲用,違反了普通人對食品安全的基本審慎義務。同時,李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不明來源的 “白酒” 應具備基本辨別能力。多次飲用他人提供的可疑液體,存在一定疏忽。
劉某主觀上并沒有殺人故意并且不希望損害結果發生,根據案件情況,其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根據刑法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付建稱,值得注意的是,若檢方認定劉某確實不知曉液體為甲醇,從餐館獲取 “白酒”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并且劉某自己也沒有能力判斷瓶中液體是不是甲醇,可能認為其無主觀過失,屬于意外事件。
付建稱,即便案件被認定為意外,死者家屬仍可通過民事途徑要求相關方賠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以涉事餐館、超市存在管理不善等過錯為由,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餐館將危險化學品甲醇作為燃料使用,卻未妥善保管和標識,超市違規銷售甲醇,都存在一定過錯,與李河的死亡有因果關系。家屬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主張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理費用。
來源: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梁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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