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wǎng)購的蓬勃發(fā)展,線上選購寵物的現(xiàn)象愈發(fā)普遍。網(wǎng)絡上萌態(tài)十足的寵物照片與視頻,讓眾多網(wǎng)友直呼“夢中情寵”,忍不住想把一個個“毛孩子”接回家,但接回家的“毛孩子”,真的是你通過照片與視頻選中的那一只嗎?如果到手之后發(fā)現(xiàn)“貨不對板”,此時該如何維權?
記者今日從廣州白云法院了解到,一名消費者就因為網(wǎng)購貓咪“貨不對板”,一紙訴狀告上了法院討說法,要求退一賠三,最終獲支持。
1
6500元網(wǎng)購貓咪收貨后特征明顯不符
2023年11月18日,歐陽女士通過網(wǎng)絡平臺聯(lián)系某寵物店,要求選購一只“純白德文藍眼母貓”,后續(xù)雙方通過微信進行溝通,寵物店向歐陽女士發(fā)送視頻確認貓咪的品相特征(藍眼、圓臉、寬耳距等)。11月19日,在支付6500元購貓款后,歐陽女士發(fā)現(xiàn)寵物店郵寄時發(fā)送的“發(fā)貨視頻”中顯示貓咪的特征與雙方此前約定的明顯不符,存在諸多差異,比如貓咪的眼睛為黃眼,耳位偏高,毛發(fā)還顯得稀少。
見狀,歐陽女士當即提出拒收貓咪并要求退款的請求,但寵物店以“拍攝角度差異”為由堅持發(fā)貨,并在到貨后威脅歐陽女士,聲稱“如果不接收貓咪,出了問題后果自負”。歐陽女士無奈之下被迫支付380元提貨費接收該寵物貓。之后,歐陽女士帶寵物貓到醫(yī)院檢查并確診其感染杯狀病毒,為此產(chǎn)生了862元治療費,雙方就退貨退款及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歐陽女士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其間,涉案寵物貓一直由歐陽女士飼養(yǎng)。
2
法院認定寵物店構成欺詐
白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歐陽女士雖然與寵物店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其通過寵物店在網(wǎng)上的店鋪訂購了涉案寵物貓,并支付相應款項,雙方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在確認交易前,已就交易寵物貓的品種、性別、品相等進行溝通,寵物店的客服人員亦將擬出售的寵物貓通過視頻的方式向歐陽女士展示了交易寵物貓,且已向寵物店支付相應的價款,寵物店應按約定向歐陽女士交付相應的寵物貓。
針對寵物店是否構成消費欺詐及相關衍生費用的賠償責任認定的問題。寵物店在交易過程中通過微信發(fā)送與實際交付不符的虛假視頻誘導歐陽女士選購寵物貓,實際交付的寵物貓在眼睛顏色、耳位、眼距、毛量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且在歐陽女士多次質疑后以拍攝角度差異和拍攝濾鏡搪塞,并強行發(fā)貨,其主觀上存在掩蓋真相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商品特征的欺詐行為,導致歐陽女士基于錯誤認知完成交易,符合“欺詐”構成要件,故歐陽女士要求退還購買款6500元并要求賠償購買款三倍的賠償即19500元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同時歐陽女士應向寵物店返還寵物貓(郵寄費用由寵物店承擔)。
關于衍生費用,歐陽女士因寵物店違約而支出的提貨費380元、寵物治療費862元,屬欺詐行為直接導致的必要損失,且有票據(jù)佐證,依法應予全額賠償;飼養(yǎng)費雖系客觀支出,但歐陽女士主張的39元/天標準缺乏憑證,法院參照本地普通寵物飼養(yǎng)成本酌定為10元/天。
白云法院一審判決,寵物店向歐陽女士退還購貓款6500元、支付賠償款19500元,并賠償飼養(yǎng)費,歐陽女士向寵物店返還涉案購買的寵物貓(郵寄費用由寵物店承擔)。該案件現(xiàn)已生效。
3
法官說法:網(wǎng)購活體寵物保存好各類交易證據(jù)
網(wǎng)購活體寵物為消費者帶來了更多樣的商品選擇和更便捷的購買方式,但相對實體寵物店,購買風險相對較高,法律糾紛高發(fā)。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網(wǎng)購寵物時應當注意:一是選擇信譽良好的商家。盡可能選擇正規(guī)合法、證照齊全、信譽良好的商家購買,且交易應通過平臺進行,一旦發(fā)生糾紛可通過平臺進行維權。二是要保存好各類交易證據(jù)。應與商家就所購寵物的品種、性別、外形、身體狀況、是否打疫苗等信息做好充分溝通,并通過照片、現(xiàn)場視頻等多角度了解所購寵物的情況,并妥善保存交易全過程的聊天記錄、視頻影像等電子證據(jù),收貨后固定關鍵證據(jù),以便在發(fā)生糾紛后更好維護自身權益。
同時,提醒各類銷售主體,應當秉持誠信原則透明交易,切莫抱有僥幸心理,否則可能面臨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承擔其他相關費用。
法律知多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
第五百七十七條 ;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王燕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廖黎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