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福建高院微信公眾號發布福建法院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三元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汪某祿、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以“資金流水穿透+關聯賬戶追蹤”實現追贓突破》入選!
案例五
被告人汪某祿、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以“資金流水穿透+關聯賬戶追蹤”實現追贓突破
基本案例
2004年,經有關部門批準,被告人汪某祿組建成立三明某養老院。2010年起,三明某養老院開始試營業,正式招收老年人入住。2010年3月開始,被告人汪某祿、陳某先后聘用他人組建營銷團隊,以三明某養老院名義向社會公眾預售“養老服務”,承諾預先購買人民幣2萬元、3萬元、5萬元、10萬元不同數額養老院服務,分別享受9.5折、9折、8折、7折優惠,并每年分別補貼福利人民幣1200元、2100元、4000元、9000元,若老年人不入住養老院,年補貼福利可以年利息方式給付。為推進預售“養老服務”,營銷團隊通過組織人員上街或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園、市場、車站等地向老年人散發傳單,組織推介會邀請老年人聽課等方式,向三明地區不特定老年人宣傳、預售“養老服務”。2010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汪某祿、陳某向三明地區不特定的1542名老年人預售“養老服務”,集資累計9350.62萬元。集資款項部分用于優惠返還、補貼等變相付息及返還本金、支付營銷團隊費用等,造成集資參與人直接經濟損失4608.49萬元。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汪某祿、陳某主動回國到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結果
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祿、陳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伙同他人通過召開推介會、發放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老年對象吸收資金9350.6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綜合二被告人的相關犯罪情節,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汪某祿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并繼續追繳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同時對查封房產及扣押款項依法予以處置,按比例發還各集資參與人。二被告人提出上訴后,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以養老院名義向不特定老年對象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涉案資金量大、時間跨度長、資產查明難。該案辦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堅持將追贓挽損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聯合公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團隊全面梳理涉案資金流向,全力追蹤關聯賬戶,仔細甄別案外人財產,最終追贓挽損2290余萬元,盡最大努力為老年人追回養老錢。本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大對涉案財產的查控力度,做到應追盡追,最大限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案件辦理“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實現了從“追錢”到“治亂”、從“懲惡”到“護老”,為聯動開展追贓挽損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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