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廉評論輿情觀察中心收到有關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湘1127刑初151號刑事判決認定陳志瑪等人構成貪污、受賄罪一案中,存在程序違法、事實認定錯誤的情況反映。我中心認定這一起涉及四名被告人的貪污受賄案件,本應是彰顯司法公正、捍衛法律尊嚴的典型案例,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卻在一審程序中暴露出令人震驚的程序涉嫌違法與事實認定缺陷。陳志瑪、蔣尊達、鄧麗霞、龍霞涉嫌貪污受賄案的一審判決,不僅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程序規定,更在事實認定層面出現了系統性偏差,折射出基層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深層次問題。本案如同一面多棱鏡,折射出我國刑事司法在共同犯罪審理、證據規則適用、回避制度執行、證人權利保障等關鍵環節的制度漏洞與實踐困境,值得從法治建設的角度進行深刻反思。
一、程序正義的全面崩塌:七重違法涉嫌構筑不公審判
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和保障,但在本案中,藍山縣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卻涉嫌系統性地違反了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規則。
1、首要問題在于法院對共同犯罪案件的任意分案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多個犯罪嫌疑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他們的行為相互關聯、相互影響,需要一并審理才能準確認定犯罪事實、確定各自的罪責,因此共同犯罪案件原則上應當合并審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分案處理。本案四名被告人涉嫌共同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犯罪事實相互關聯,證據體系高度重合,該四個案件不符合《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指導意見》中“另案處理”的相關規定,一審法院應當并案處理。然而,面對辯護人多次書面提出的并案審理申請,一審法院卻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這種人為割裂共同犯罪案件事實的做法,不僅增加了司法成本,更可能導致事實認定碎片化、證據評價標準不統一等嚴重后果。
2、在證據審查方面,一審法院主審法官的行為同樣令人質疑。辯護方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指出調查機關存在利用刑事手段剝奪證人自由、涉嫌非法取證的情形,并提供了詳細的線索資料,但一審法院法官未經實質審查,便草率駁回申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一審法院法官對這一重大程序事項的漠視,直接動搖了本案證據體系的合法性基礎。
3、更為嚴重的是,本案中存在明顯的一審法院及主審法官的回避事由,一審法院法官卻刻意忽視。一方面,一審法院黨組成員趙XX曾參與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導致一審法院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嚴重違背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法官"的自然正義原則;另一方面,主審法官與被告人陳志瑪之間存在未公開的利益沖突,即在2012年藍山縣城工業路拆遷糾紛中,該法官作為被拆遷戶與當時擔任拆遷領導小組成員的陳志瑪產生過正面沖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自行回避。辯護人多次針對一審法院及主審法官提出書面的回避申請,一審法院對這些明顯回避事由的置之不理,從根本上損害了審判工作的中立性與公正性。
4、一審法院還涉嫌嚴重侵犯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全然不提及任何辯護人提交的質證意見及相關案件關鍵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這意味著一審法院應當對全案證據包括辯護人提交的相關證據進行考量,在判決書中就辯護人提交的證據采信問題進行說理,才可能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本案中,辯護人提交的23萬字質證意見、137組20萬字證據材料,但在一審判決書中竟然只字未提,既未說明采納與否,也未給出任何不采納的理由。這種"你說你的,我判我的"做法,完全違背了《刑事訴訟法》關于裁判文書應當說明理由的明確規定,使辯護人的辯護權淪為形式。
5、一審法院主審法官拒絕關鍵證人出庭作證、拒絕調取對被告人有利的同步錄音錄像、筆錄等關鍵證據。本案中,被告人的相關同步錄音錄像內容、以及證人證言的相關內容明顯存在前后矛盾,尤其證人吳奇隆的證言明顯與指控的犯罪事實完全不符,且辯護人提交了大量的書面詢問筆錄可以證明本案的真實情況,相關證人證言的內容明顯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在此情況下,法院完全漠視辯護人提出的證人出庭申請,僅采信辦案機關包括利用非法手段獲取的證人證言,一審法院的做法嚴重程序違法。
6、一審法院法官未按規定制作庭審筆錄交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程序嚴重違法。
一審法院法官的以上眾多涉嫌程序違法行為共同構筑了一個極不公正的審判環境。
二、事實認定的系統性缺陷:矛盾證據與邏輯斷裂
如果說程序違法已經涉嫌嚴重損害了本案的司法公正,那么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方面的缺陷則更為觸目驚心。判決書認定的基本犯罪事實存在大量自相矛盾、不合常理之處,證據鏈條千瘡百孔,根本無法達到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關于貪污374萬元的核心指控,證據體系呈現出驚人的混亂狀態。關鍵證人張雪敏的兩份筆錄在私分金額、參與人員、分贓次數等關鍵情節上完全矛盾:前一份筆錄稱合謀人僅為六人,私分金額為270萬元;后一份筆錄卻變成十人參與,金額增至374萬元。同樣,證人蔡超凡的兩份證言也存在根本性沖突:前一份明確指向行賄對象僅為蔣尊達一人,后一份卻突然變為向陳志瑪等四人共同受賄。這種同一證人對基本事實作出截然不同陳述的情況,理應引起法院的高度警惕,但一審判決卻選擇性采信對被告人不利的證言,而對矛盾之處視而不見。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判決認定的犯罪時間與被告人客觀行蹤存在明顯沖突。根據出差記錄、旅游證明等客觀證據,在所謂"第一次私分120萬元"的關鍵時段,被告人陳志瑪正在武漢公務出差,而另一被告人鄧麗霞則在韓國旅游。這種物理空間上的不可能性,本應直接否定相關指控,但一審法院卻對此置若罔聞。同樣,判決認定負債累累的第13標段老板吳其隆在未收到工程款的情況下,一次性繳納15萬元管理費,而且吳其隆在調查筆錄中也明確予以否認,這種違背生活常理的認定,缺乏任何合理解釋。
證據鏈條的斷裂在本案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指控涉及的20個標段中,有6個標段(合計86萬元)完全缺乏行賄人的證言或資金流轉證據;所謂"十人私分320萬元"中,有三名公職人員的供述完全缺失;"23人分46萬元"中,14名參與人無任何證據佐證。這些證據空白不是細枝末節的缺失,而是直接關系到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事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只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才能定罪,而本案證據狀況顯然遠未達到這一標準。
在陳志瑪涉嫌受賄298萬元的認定上,一審判決同樣漏洞百出。將陳志瑪與陳國輝舅甥之間的正常經濟往來單方面認定為行賄受賄,對陳志瑪的轉賬記錄選擇性忽略;在缺乏專業審計的情況下,武斷認定陳國輝承包工程利潤率高達36.45%,遠超行業正常水平;甚至依據未隨案移送的"黑色U盤"內容定罪,而這些"證據"竟未被公訴機關正式提交法庭質證。更荒謬的是,將已經出具借條且全部償還的正常借貸關系強行定性為受賄,這種"欲加之罪"的做法,已經完全脫離了法律認定的基本框架。
三、司法公正的制度反思:從個案糾偏到機制重構
藍山法院一審判決暴露出的問題絕非孤例,而是折射出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若干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在共同犯罪審理方面,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分案處理"現象,往往是為了辦案便利而犧牲程序公正。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雖然規定了并案審理原則,但缺乏剛性約束機制,導致實踐中分案審理被濫用。本案警示我們,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分案審理的例外情形及審批程序,建立分案決定的說明理由制度,防止司法恣意。
在證據審查機制上,本案反映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基層法院仍面臨實施困境。盡管立法已確立排除規則,但法官面對調查機關違法取證的舉報,往往采取消極回避態度。建議建立證據合法性審查的專門程序,明確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即當被告人提出取證違法線索時,應由公訴機關證明取證合法性,否則自動排除相關證據。同時,應強化法院對證據合法性問題的實質審查,改變目前"書面審查為主"的慣常做法。
回避制度的實效性問題同樣值得深思。現行法律雖然規定了回避情形,但缺乏有效的發現機制和問責條款。建議建立法官利益沖突申報制度,要求法官在受理案件時主動申報與當事人的所有潛在利益關系;同時完善當事人申請回避的舉證規則,適當降低申請人的證明標準。對于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審判人員,應規定明確的程序后果和紀律責任。
證人出庭率低下是長期困擾刑事審判的頑疾。本案中一審法院法官拒絕關鍵證人出庭,導致對質權落空,直接影響了事實認定。2018年《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雖然強調了證人出庭的重要性,但缺乏保障措施。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確立關鍵證人強制出庭制度,明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同時完善證人保護和經濟補償機制,消除證人出庭顧慮。
判決說理不足的問題在本案中表現得尤為突出。辯護意見被完全忽視,反映出部分法官仍存在"重打擊、輕保護"的陳舊觀念。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裁判文書說理實施細則,建立辯護意見回應清單制度,要求法官對辯護人提出的每項實質性意見必須予以回應并說明采納與否的理由。同時,將裁判文書說理質量納入法官績效考核,建立激勵機制。
四、走向更公正的司法:個案監督與制度變革的雙重路徑
面對藍山法院一審判決中的諸多問題,上級司法機關不能止于個案糾偏,更應以此為契機推動系統性改革。在個案層面。考慮到本案程序違法嚴重、事實認定錯誤明顯,且原審法院存在難以克服的偏見。同時,對于調查、審判過程中的涉嫌違法行為,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介入調查,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在制度變革層面,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完善刑事審判權運行機制,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劃管轄制度,減少地方干擾;第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落實庭審實質化要求,確保所有證據都在法庭上充分質證和辯論;第三,強化對法官的監督機制,建立更加透明和公開的司法審查體系,確保司法權的行使在陽光下進行;第四,加大對司法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其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水平,確保其能夠公正、獨立地行使審判權。
五、結語:法治建設的永恒追求
藍山法院一審判決所暴露出的問題,不僅是對個案公正的挑戰,更應引起對整個司法體系改革的反思。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任何程序上的瑕疵和事實認定的偏差,都會對法治的公信力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我們應當從本案中汲取深刻教訓,堅定不移地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強化證據規則適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在公正的程序下得到公正的審判。
法治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我們期待通過本案的深入剖析和反思,能夠推動我國刑事司法實踐向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方向發展,讓每一個公民都能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莊嚴承諾,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奠定堅實的基礎。
六、具體建議:邁向更完善的司法體系
強化司法獨立:確保法院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任何外界干擾,包括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政干預。通過立法和制度建設,為司法獨立提供更加堅實的保障。
完善證據規則: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排除的標準和程序,確保所有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建立嚴格的證據審查機制,防止非法證據進入法庭。
保障辯護權: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確保辯護律師能夠全面、深入地參與訴訟過程。對于辯護意見,法院應當給予充分的重視和回應。
提高司法透明度:通過公開審判、裁判文書上網等方式,增加司法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讓公眾能夠了解司法過程,增強對司法的信任。
加強司法監督:建立健全司法監督機制,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對于司法人員的涉嫌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確保司法權的正確行使。
推動司法改革:繼續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推進庭審實質化,確保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證據質證在法庭,裁判說理在法庭。
通過以上措施,我們期待能夠構建一個更加公正、高效、透明的司法體系,為每一個公民提供更加可靠的司法保障,推動我國法治建設不斷向前發展。
湖南泓銳律師事務所
律師:陳志松
二O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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