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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的歸屬鬧上法庭!拆遷協議里的名字能否決定居住權?今天,律師帶您透過真實案例,看清居住權糾紛背后的法律門道。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趙大海和孫玉蘭是夫妻,育有七個子女,分別是長女趙芳(已去世)、次女趙麗、三女趙婷、四女趙娜、五女趙琳(已去世),長子趙強(已去世)、次子趙勇。趙芳之女是李晴,趙琳之女是張悅、丈夫是張輝,趙強之子是趙磊(曾用名趙光耀) 。2003 年孫玉蘭離世,2023 年趙大海也離開了人世 。而位于市中心的一號房屋,成為了這個家族矛盾的焦點。
1994 年 4 月,趙大海家的老房子拆遷,他與甲公司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一號房屋作為安置房,登記在趙大海名下。多年來,關于房屋的居住和歸屬問題,家族成員間一直存在爭議。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趙磊):趙磊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自己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權,并判令被告協助辦理居住權登記,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他表示,當年拆遷協議明確自己是應安置人口之一,作為拆遷安置對象,理應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所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得到公正判決 。
被告抗辯:
趙勇、趙娜(辯稱):堅決不同意趙磊的訴訟請求,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居住權需書面設立并登記才生效 。趙大海生前從未對一號房屋設立過居住權,現在房屋作為遺產已在另案處理,趙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
趙麗、李晴、趙麗(書面意見):未到庭參加訴訟,提交書面意見明確表示不同意趙磊的訴訟請求 。
張悅(書面意見):雖未到庭,但提交書面意見支持趙磊,同意其訴訟請求 。
張輝: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
(三)關鍵事實認定
家庭關系與房屋來源:趙大海和孫玉蘭育有七子女,部分子女已去世,存在代位繼承情況 。1994 年,趙大海與甲公司簽訂拆遷協議,一號房屋作為安置房登記在趙大海名下,原拆遷協議載明應安置人口為趙大海、孫玉蘭和趙光耀(趙磊曾用名)。
拆遷檔案佐證:經調取拆遷檔案,分戶登記表中明確家庭成員為趙大海、孫玉蘭和趙光耀,進一步證實趙磊的安置人口身份。
另案訴訟:趙勇、趙娜就一號房屋的遺囑繼承糾紛已向法院起訴,案件正在審理中 。
案件分析
(一)拆遷安置權益與居住權的關聯
根據相關法律,拆遷安置協議中確定的安置人口,對安置房享有法定的安置權益 。趙磊作為明確登記的安置人口,其基于拆遷獲得的居住權益受法律保護。雖然《民法典》規定居住權需書面設立并登記,但趙磊的居住權益源于拆遷安置,與一般通過合同設立的居住權不同,不能因未進行居住權登記而否定其對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利 。
(二)居住權設立的法律要件分析
法院不支持趙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居住權登記的訴求,是因為該請求不符合居住權設立的法定要件 。居住權設立需有書面合同或遺囑等明確意思表示,且要完成登記程序。本案中,既無相關書面約定,也不具備登記條件,所以該訴求無法得到支持 。
(三)遺產繼承與居住權的沖突協調
一號房屋作為趙大海的遺產,在另案遺囑繼承糾紛中處理 。但趙磊的居住權基于拆遷安置產生,與房屋的繼承并不矛盾。即便房屋所有權發生繼承轉移,趙磊的居住權依然存在,繼承人需尊重其合法居住權益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趙磊對一號房屋有權居住使用 ,駁回其要求被告協助辦理居住權登記的訴訟請求 。
案件啟示
(一)拆遷安置權益要重視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被安置人口務必保留好拆遷協議、安置證明等材料 。這些證據是確認自身安置權益的關鍵,能在后續糾紛中有力維護自己的居住、使用等權利。
(二)居住權設立需規范
若想通過合同或遺囑設立居住權,一定要嚴格按照《民法典》規定操作 。采用書面形式明確權利義務,及時到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確保居住權合法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家庭糾紛多協商
涉及房產等家庭財產糾紛時,優先選擇協商解決 。若無法達成一致,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既能保障自身權益,又能盡量減少對親情的傷害。
居住權糾紛看似復雜,實則有法可依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困擾,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提供精準的法律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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