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7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到2030年,基本實現常見檢查檢驗結果跨區域、跨醫療機構共享互認。
推動檢驗檢查結果互認,國家和行業層面都已經努力多年,其中的難點、堵點大都已經較為清晰。
除了醫療機構水平差異、檢驗檢查的時效性、人員技術水平差異等技術層面的挑戰,法律層面的風險也是阻礙檢驗檢查結果互認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為目前國內這方面明確的法律法規尚存在缺位,所以一些已經產生的實際法院判例就是可供醫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的重要參考。
本文分享2例互認上級醫院檢查結果導致醫療損害的糾紛案例。
互認上級醫院檢查結果
一醫院被判賠償10余萬元
王女士(1963年出生,化名)因右側乳房發現腫塊到市醫院門診行雙側乳房彩超檢查,經檢查顯示,右側乳房腫塊性質待查,乳腺癌。患者隨后住院治療,次日行局麻右側乳房腫塊切除術,術后,標本病理顯示右乳腺病伴非典型性導管增生。
一周后,標本送至省醫院病理科復檢,病理診斷為右乳乳頭狀瘤伴低級別導管原位癌。之后市醫院為患者行全麻右側全乳切除術。
術后10天,患者家屬將標本送到省腫瘤醫院進行檢測,經檢查為乳腺纖維囊性增生病伴小管腺瘤形成。術后一個月,家屬再次到外省的省腫瘤醫院切片檢查,經檢查為乳腺纖維囊性增生病伴小管腺瘤形成。后經鑒定,患者為八級傷殘。
司法鑒定認定被告在對原告行右側乳腺全切術前被告做出的辦理診斷與外醫院病理診斷不一致時,未結合患者在本院就診情況以及病理診斷,而一味采信外院病理診斷,對患者行右側乳腺全切術,被告在此次治療過程中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存在過錯,過錯參與度為20%-40%。
一審法院認為,市醫院在此次治療過程中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對于過錯責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為40%,判決市醫院賠償患者各項損失共計10萬余元。
醫患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患者認為,市醫院誤診誤治是造成其受害的全部原因,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市醫院認為,一方面鑒定機構沒有對患者病理切片重新鑒定,另一方面省醫院作為上級醫院及省級三甲醫院,互認其會診結果不存在過錯。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類似案例分析
實際執行醫院責任占比較大
《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對于因檢查檢驗結果互認而產生糾紛的,各責任主體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我們看到,在實際法院判例中,因為檢驗檢查結果互認導致的醫療糾紛中,法院在責任認定中主要采信司法鑒定結果,本案例中一審、二審法院均以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為采信和判決依據。
在類似檢驗檢查結果互認醫療糾紛中,責任劃分時主要包括三方,患方、出具錯誤檢驗檢查結果方和實際侵害方。在上述案例中,患者方未將出具錯誤結果的省醫院納入被告。
在另一個案例中,原告鄧某因膽囊結石伴急性膽囊炎在某中醫院進行了膽囊切除術、腹腔引流術,未明確告知情況下將病理標本送檢第三方實驗室。
術后5天,第三方實驗室出具病理報告:膽囊高分化腺癌。
術后月余,該患者被轉診至上級醫院,某頂級三甲治療。上級醫院術前根據外院膽囊癌的病理診斷結合院內進行的腫瘤標志物檢查和CT檢查診斷為膽囊高分化腺癌并行手術治療,術中病理結果為炎性。
司法鑒定認為某中醫院未見到告知患者及代理人知情、選擇實驗機構或其他替代膽囊標本進行診斷時出現誤診存在過錯;第三方實驗室在對患者手術切除的膽囊標本進行診斷時出現誤診存在過錯。
上級醫院存在以下過錯:
1.醫院的入院記錄、首次病程記錄、首次查房記錄、術前小結及計劃核準書中診斷‘膽囊高分化腺癌’時,主要依據院外的病理報告,而沒有進一步分析和鑒別診斷有其他疾病的可能,不符合診療規范及三級甲等醫院核心制度。
2.醫院的術前診斷采信院外病理結果不符合同級機構間醫學檢查結果互認工作首先要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要求。
3.術中病理結果為炎性,就應該終止擬定手術,進行再溝通、確認治療方案。
最終法院判決某中醫院賠償原告總損失的的5%,第三方實驗室賠償原告總損失的30%,上級醫院承擔賠償原告總損失的40%。
總結多個類似案例,在檢驗檢查結果直接影響后續手術、輸血這些重大措施時,直接互認上級或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導致醫療糾紛的往往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這一點在國家衛健委發布的 6 種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重新檢查的情形中也有體現:
1.因為病情變化,相關的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
2.相關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比較快的。
3.相關檢查檢驗項目對于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比如手術、輸血這些重大的措施采取之前需要做的。
4.患者處于急診急救的情況下,這時候以搶救生命為第一要務,需要盡快根據檢查檢驗結果,采取相關處置治療措施。
5.涉及司法、傷殘、病退等鑒定的。
6.還有一些其他需要重復檢查的情形。
對于醫務人員而言,這些可以重新檢查的情形可能也隱含著潛在的責任劃分問題。
符合上述情況卻沒有執行必要復檢導致的醫療糾紛,在責任劃分時可能對自己不利。
國家衛健委在檢驗結果互認的實際執行中也強調:“推進“醫檢互認”要尊重疾病診療客觀規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認與不認的問題上,尤其要尊重醫生的臨床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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