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45期】
近日,汝城縣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在依法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前提下,妥善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促成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
案情回顧
2023年何某經人介紹到甲公司中標的項目工地上做事,在工地運輸水泥。雙方之間并未簽訂勞動合同,何某在工地運輸水泥時路面塌落翻車受傷,后送去醫院治療。何某出院后,未再到甲公司上班,未進行工傷認定,也未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何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由甲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裁決甲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費用。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甲公司對何某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以及駁回何某其他仲裁請求的仲裁裁決書。甲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
案件調解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仔細查閱案卷材料,發現甲公司已向何某賠償了部分款項,對何某受傷一事并無爭議。如要完全化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則需就何某主張的賠償問題進行妥善處理,且雙方此前也多次自行協商,有調解的基礎。為了減輕雙方當事人的訴累,達到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的效果,庭審中,承辦法官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找準案件癥結點,引導當事人正確理解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均認識到協商處理該案糾紛是最佳方案。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當事人就何某的經濟損失達成調解協議。案件以調解方式順利結案,避免了后續一系列可能產生的矛盾糾紛,也避免了衍生案件的產生。
近年來,汝城法院始終秉承“司法為民”理念,堅持“調判結合”的原則,高效、妥善的處理好每一起涉勞動者權益案件,充分維護好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供 稿」朱美鳳、肖慧恣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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