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內容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審查起訴的內容】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審查起訴的內容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重點應當圍繞案件的事實,證據以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揮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作用,以保證準確、及時打擊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追究。本條對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查明的具體內容作了規定,為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助于保證審查工作的規范化。
根據本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五項審查內容:第一項,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其中“犯罪事實、情節”是指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情形和后果。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必須查明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因果關系及犯罪的動機、目的等。“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真實可靠,能否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取得的證據是否足以證實偵查終結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對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一對證據確實、充分的解釋同樣適用于本條的規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指根據犯罪事實對犯罪性質的認定和依據刑法對罪名的認定,它直接反映適用法律的準確性。正確適用法律,準確認定犯罪性質,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對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的重要內容。
第二項,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其中“有無遺漏罪行”是指有沒有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應當認定而沒有認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即有無漏罪。“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指除已被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以外,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審查起訴中,如果發現有遺漏罪行或者發現有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時,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
第三項,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中“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是指沒有犯罪事實的,以及具有刑法規定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的,如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發現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四項,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同時,為解決由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物質損失而進行民事賠償的訴訟活動。審查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是審查對由于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應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應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五項,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其中“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是指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案卷材料、提審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等訴訟活動,了解偵查活動是否按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有無違法情況,包括有無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在偵查活動中是否侵犯了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偵查人員有無違法亂紀的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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