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最高檢通報交辦31件重點案件,掛牌督辦一批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案件。
近年來,“跨省被捕男子指居期間死亡”等案件,引發法律界、媒體對“遠洋捕撈”式執法的廣泛關注。
“遠洋捕撈”是違法異地、趨利性執法的代名詞,主要指違法違規異地抓捕民營企業家,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企業和個人財產的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何兵曾提出,趨利性執法、選擇性執法等都是當前涉企執法司法存在的亂象。以“遠洋捕撈”式執法為例,一些執法部門在異地執法過程中可能超越權限或違反程序,執法依據不充分就對企業采取強制措施,查封、凍結財產過于隨意,未充分考量企業正常運營需求與合法權益。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鐵章律師向“法度law”分析稱,遠洋捕撈是現代版的“易子而食”。
究其原因,一是地方財政困難;二是司法獨立性喪失、地方性強化;三是監督、制約力量薄弱甚至缺乏,捕了也白捕、白捕誰不捕。長此以往,人人皆有魚蝦之危;企業更難盈利,稅基萎縮;地方坐收坐支,將成軍閥之勢。
《人民日報》曾刊文稱“遠洋捕撈”式違規執法的黑手必須斬斷,這種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削弱民營企業發展信心,更是對法治根基的撼動以及對營商環境的嚴重破壞,必須依法依規堅決整治。
2024年8月,最高檢關于“檢察護企”專項行動主要舉措及階段性成效的通報顯示,最高檢對收集到的各類可能涉及趨利性執法司法的1300余條線索逐條分析研判,將核查篩選出的24件重點案件,分三批交相關省級院辦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開信息中,關于“遠洋捕撈”式執法的具體追責等情況并不多見。
相對詳細的一則通報是2024年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通報的一起趨利性執法司法的典型案例:楊某某、占某某濫用職權案。
通報顯示,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協警占某某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私自攜帶警服、手銬、執法記錄儀等警用裝備駕駛車輛前往浙江、江蘇等地,意圖以幫忙處理案件為由向企業家索取財物。
同年6月11日,楊某某、占某某根據事先查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為由,將企業家沈某從江蘇吳江家中帶走。在車輛行駛途中,楊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幫忙處理案件并索要財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備在浙江湖州德清縣境內跳車逃跑并報警。
最終,楊某某、占某某被以濫用職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二人均未上訴。
不過時至今日,尚未有權威部門披露涉案二人的單位、職務等具體信息。
“遠洋捕撈”式執法案件還有多少?目前沒有確切的公開數據,但在今年1月13日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上,最高檢主要負責人表示,著力依法監督糾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特別是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問題,最高檢交辦31件重點案件,掛牌督辦一批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案件。
律師解讀
最高檢是否應詳細通報掛牌督辦的案件?
朱明勇律師認為,可以公布哪些案件屬于這一批重點案件,還可以征集一批已經辦結的和正在辦理過程中的案件進行集中復查和督辦。已經辦結的可以開展案卷評查,正在辦理的可以引進公眾監督和專家會診模式進行把關,及時處理一批“遠洋捕撈”案件。
朱明勇律師還提到,最高檢和最高法可以及時發布各種“遠洋捕撈”常涉案件的特點和認定規則,特別是一些新業態和涉互聯網領域案件要嚴格把關,對涉案財物拿出具體的處理方案,對于發現明顯違法的行為抓重點進行追責,以警示社會,重振民營經濟開拓創新的信心。
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刑事事務部主任郭學亮律師向“法度law”表示,現階段剛剛掛牌督辦,后期有通報的必要性。
郭學亮律師認為,最高檢掛牌督辦違規異地執法案件,應該是對前期學術界和律師界呼吁治理這一亂象的回應,應該肯定最高檢這一做法。
“但最高檢的力量畢竟也是有限的,不可能每一個類似的案件都由最高檢去督辦,也并不是每一個違規異地執法的案件都能引起最高檢的注意與督辦。”郭學亮律師說。
郭學亮律師提到,無論是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講,還是從人民群眾切身的司法感受來講,在督辦糾正違規行為的同時,還要在完善“防止違規行為的發生”上,加強制度設計和建設,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氨热缟婕爱惖貓谭ㄞk案,考慮建立提級管轄或者上級審批指定管轄制度。這是檢察機關一家就可以做的工作,通過這種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行為?!?/p>
王鐵章律師也認為有通報的必要性,其向“法度law”提到,如果不通報詳情,就像為捕撈者打上“馬賽克”,給自己留有余地,就給地方留下了更大的再捕再撈空間,而這有違最高檢一貫倡導的陽光司法的政策。期待最高檢真正“刀刃向內”,用“刮骨療毒”的勇氣,公開“捕撈者”的名單,斬斷“遠洋捕撈”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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