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張某經人介紹到李某經營的幼兒園工作,上班幾個月后,張某與李某因工資結算而產生矛盾。為泄私憤,張某多次在網絡平臺上發布圖文視頻辱罵李某。視頻累計播放量達26,000余次,點贊量達500余次,評論100余次。
李某知曉后報警,公安機關認為張某辱罵他人,構成尋釁滋事,對張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李某外出,仍有不明真相的人對其指指點點。李某被迫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在網上公開發布道歉視頻,置頂一周,并賠償精神撫慰金。
法院判決
經過普法及調解,張某表示,自己年過六旬,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當初是一時氣憤才發視頻辱罵李某的,現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愿意發視頻公開道歉。
李某考慮到張某年事已高,且愿意發視頻公開道歉,消除影響,認錯態度較好,原諒了張某,自愿放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法院遂出具了調解書,予以確認。
案情分析
張某發視頻對李某進行辱罵,視頻累計播放量達26,000余次,點贊量達500余次,評論100余次,產生了一定的社會影響,對李某的人格尊嚴和社會評價造成了負面影響,侵犯了李某的名譽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法治社會沒有一絲空間是法外之地,網絡空間是現實社會的延伸,也不能例外。為了逞一時口舌之快,宣泄個人情緒,通過網絡隨意中傷他人,對他人進行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自己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廣大網友需牢記,不逾越法律紅線,遵守社會公德,構建并維持和諧社會秩序。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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