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自1995年開始同居,持續至2001年感情破裂。2001年3月,雙方以男方名義購買北京市朝陽區804號房屋(總價60.0218萬元),首付款6萬元,貸款48萬元。購房后共同居住至2001年底分手。女方因刑事犯罪于2009年被收監,2016年刑滿釋放后發現男方已于2011年將房屋以153萬元出售。
女方主張房屋系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要求分割售房款;男方辯稱首付款、貸款及后續補繳費用均由其個人承擔,房屋與女方無關。
案件解析: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同居關系不產生法定的財產共有關系,財產歸屬需依據以下原則認定: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按份共有;若無法確定份額,則按出資額確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三條: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購置的財產,可視為共同共有,但有證據證明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結合購房時間、共同居住事實,認定房屋為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符合上述規定。那么就需要明確折價款應該支付多少。
雙方共同的實際出資是首付款6萬元及貸款1.5萬元,房屋出售價153萬元扣除補繳費用后的凈收益73萬元。男方擅自出售房屋并結合同居期間的出資貢獻,法院最后判決男方補償女方9.5萬元。
如何規避同居析產風險呢?李曉娟律師建議:
1、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財產歸屬: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可通過書面協議約定同居期間財產權屬、出資比例及分割方式。
比如,對房屋可以這樣約定:購房時約定“男方出資多少,女方出資多少,雙方按出資比例共有產權,若分手按出資比例分割”。
2、保留完整出資證據銀行轉賬記錄、收據、聊天記錄等。
3、登記在一方名下要謹防風險。 如果另一方無法證明出資,可能喪失產權主張。
《民法典》實施后,同居關系中的財產分割需以“共同生活目的”為基礎,結合出資證據、公平原則及實際貢獻處理。通過本案,李曉娟律師提示:同居非婚姻,財產權益需提前規劃。通過協議約定、證據保留和法律咨詢,可最大限度規避風險,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本文由專業婚姻律師李曉娟基于真實判例撰寫,所有案例均經匿名化處理以保護當事人隱私。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細節或獲取針對性法律建議,歡迎預約一對一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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