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靳律師(13426037149) 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父母離世后,一處農村老宅成了兄弟姐妹爭奪的焦點。一方堅稱房屋早已分家歸自己所有,另一方則主張按遺產法定繼承。當口頭分家約定遇上產權登記,法律究竟會如何判定?今天,通過一起真實案例,帶您深入了解農村房產繼承中的復雜法律問題。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房產背景
趙建國與孫淑芬是夫妻,二人育有三子一女,分別是長子趙大海、次子趙山河、三子趙長河和女兒趙小溪 。孫淑芬于 1969 年 5 月 20 日去世,趙建國在 2000 年 12 月 5 日離世,生前均未留下遺囑。趙建國名下曾有三處住宅,其中位于昌平區 X 鎮的一號房屋(X 路 X 號院),成為子女們爭議的核心 。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趙山河):趙山河向法院起訴,請求對一號房屋進行法定繼承,并要求將院內北房三間中的西數第一間判歸自己所有,同時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趙山河稱,父親去世后,兄弟姐妹對該房屋的繼承分歧嚴重,始終無法達成一致,因此尋求法律裁決 。
被告抗辯:
趙大海、趙長河、趙小溪:三人堅決反對趙山河的訴求,辯稱一號房屋應歸趙長河所有,不屬于父親趙建國的遺產 。他們解釋,趙建國生前已對三處宅院進行分配:趙大海結婚后分得二號房屋(X 號院);趙山河結婚后分得三號房屋(X 路 X 號院西側部分);1986 年趙長河結婚時,趙建國將一號房屋分給了他 。當時趙建國還在一號房屋與三號房屋中間修建院墻,將原本相連的院落一分為二。此外,趙長河的戶籍一直在一號房屋所在院內,且患有精神殘疾,為保證房屋使用的完整性,房屋也應歸他所有 。即便法院認定房屋屬于遺產,趙山河也只能分得四分之一份額,且趙山河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其請求。
(三)關鍵事實認定
房屋歷史沿革:1979 年,因修路占房,趙建國申請獲批一號房屋所在宅基地,并建造北房 6 間、東房 2 間 。1986 年趙長河結婚后,夫妻二人加建西側石瓦頂棚。1987 年,趙建國修建院墻將院落分割為獨立的一號房屋和三號房屋兩個院落 。1993 年確權登記時,三號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人為趙山河,一號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仍登記在趙建國名下 。
分家爭議:被告方提交趙建國小姨子(孫淑芬妹妹)孫梅的書面證明,稱趙建國生前已完成分家,但孫梅因年事已高未能出庭作證 。法院向孫梅核實,其陳述與證明內容基本一致,但趙山河對此不予認可,堅稱從未簽訂書面分家協議,且一號房屋產權登記未變更,應屬于父親遺產。
房屋現狀:一號房屋內現有北房三間、東房一大間(兩小間)及西側石瓦頂棚,處于空置狀態,由趙長河實際占有控制 。趙大海、趙山河已對各自分得房屋進行翻建,趙長河因經濟原因未翻建一號房屋。此外,趙長河在 1991 年另行申請宅基地建房并居住至今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適用原則
由于趙建國去世于 2000 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本案應適用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相關法律。
(二)房屋權屬爭議焦點
分家協議效力認定:被告雖主張趙建國已完成分家,但僅提供孫梅的書面證明,該證明屬于證人證言且證人未出庭,證明效力較低。同時,一號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始終登記在趙建國名下,被告也未提供其他充分證據(如書面分家協議、村委會證明等)佐證分家事實 。因此,法院難以認定一號房屋已通過分家歸趙長河所有。
遺產范圍界定:結合房屋建造歷史、產權登記情況以及趙長河已另行申請宅基地等事實,一號房屋應屬于趙建國的遺產 。即便存在農村分家習俗,在缺乏有效證據證明分家完成的情況下,未分割的房產仍應納入遺產范圍。
訴訟時效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屬于共同共有 。本案中,趙建國去世后,子女未明確放棄繼承,一號房屋處于共同共有狀態,對共有財產的分割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因此被告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成立。
(三)舉證責任分配
被告主張一號房屋已分家歸趙長河所有,需承擔舉證責任 。但因證據不足,應承擔不利后果;而原告趙山河主張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在被告無法證明分家事實的情況下,其主張更具法律依據。
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條款,作出如下判決:
一號房屋北房三間中的西數第一間由趙山河繼承;
北房三間中的中間一間由趙小溪繼承;
北房三間中的東數第一間及東房兩間由趙長河繼承 。
案件啟示
(一)分家協議需書面化、合法化
在農村地區,口頭分家約定較為常見,但極易引發糾紛 。涉及房產分配時,務必簽訂書面分家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并由家庭成員簽字確認,必要時可邀請村委會等第三方見證或進行公證。若條件允許,應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避免因產權登記與實際分配不符產生爭議 。
(二)保留關鍵證據
在財產繼承糾紛中,證據是決定勝負的關鍵 。無論是分家協議、產權證書,還是證人證言、溝通記錄,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證人證言,盡量讓證人出庭作證,以增強證據效力。若涉及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可收集建房審批材料、村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據 。
(三)了解繼承法律時效
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與一般民事糾紛不同 。在遺產未分割且繼承人未放棄繼承的情況下,遺產處于共同共有狀態,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但繼承人一旦對遺產分割產生爭議并提起訴訟,仍需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拖延導致舉證困難或其他不利后果。
(四)兼顧公平與實際需求
法院在分割遺產時,除遵循法律規定外,還會綜合考慮繼承人的實際情況(如經濟條件、居住需求、殘疾狀況等)和遺產利用效能 。家庭成員在協商或訴訟過程中,也應相互體諒,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盡量達成合理的分配方案,減少家庭矛盾。
農村房產繼承糾紛往往涉及親情與利益的交織,處理不當易引發家庭矛盾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問題,或是對遺產繼承、分家析產有疑問,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