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51期】
汝城法院以“程序加速度”破解“空殼企業”債務困局。2025年2月25日,隨著一紙判決落地,某某公司四名股東被責令限期補繳28萬元出資款。判決生效后,部分股東主動履行了出資義務。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汝城法院裁定受理某某公司破產清算案。經調查,某某公司系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7日,登記注冊資本428萬元,登記股東為朱某強、朱某進、鄧某茂、朱某華。朱某強以貨幣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金額為256.8萬元,出資比為60%;朱某進以貨幣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金額為85.6萬元,出資比為20%;鄧某茂以貨幣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金額為42.8萬元,出資比為10%;朱某華以貨幣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金額為42.8萬元,出資比為10%。四人的認繳出資期限均為2026年12月31日,四股東均未按認繳的出資金額繳納出資資金。2023年11月17日,汝城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被申請人某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指定了管理人。因某某公司無財產清償公司債務,汝城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裁定宣告公司破產。該公司四名股東認繳的428萬元注冊資本均未實繳,且公司已無財產清償債務。2024年9月法院宣告破產后,管理人發現股東出資期限雖約定至2026年,但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破產程序啟動后股東出資義務應加速到期,遂提起訴訟。因管理人未能掌握公司的財產,申請緩交訴訟費用,法院予以準許。2025年2月25日汝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由四股東按認繳比例向公司繳納公司未清償的債務28萬元的出資義務。
典型意義
汝城法院創新采用“比例追繳”模式,支持管理人僅要求股東按持股比例補足與破產債務相當的28萬元出資,既保障債權人權益,又避免過度加重股東負擔,體現了司法精準衡平理念。這起“債務比例追繳”的破產衍生訴訟案,將股東責任與企業待償債務精準錨定,避免小病大治,成功督促破產企業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并通過創新適用“緩交訴訟費”,破解管理人“無米之炊”困局,展現了法院在辦理破產案件中“保護債權人權益與促進市場主體退出”并重的司法智慧。
「供 稿」何波綱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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