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娟律師借用這個話題,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一條進行解讀。
原文是:“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確認重婚的婚姻無效,提起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被告以此為由抗辯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曉娟律師解讀:
第一條是關于重婚不適用效力補正的規定。
這一條向社會征求意見時,曾經有但書條款,目的在于保護充分中的善意第三人,但是不少反饋意見認為充分是嚴重的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甚至可能構成重婚罪,不應當進行一方的善意,并取得充分行為的合法化。
經過研究,最終認為對于充分充善意的一方,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有過錯的一方損害賠償,該規定能夠保護其合法權益,所以就刪除但書條款。
重婚是刑事犯罪,不會因為一方的不知情而使重婚行為合法化。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行為嚴重違反了這個原則。
所以,無論合法婚姻后來因為離婚還是配偶死亡等原因終止,都不能改變之前重婚行為的違法性和對婚姻制度的破壞。那么無效婚姻自始無效都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會因后續情況變化而改變它無效的本質。
不知情的無過錯方有一個救濟途徑,就是根據民法典的1054條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就是說無效婚姻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司法賠償。
還有個問題就是前婚屬于事實婚姻,后婚是登記婚姻,后婚是不是應該認定為重婚的問題。
從民事角度,對1994年2月1號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那么受到法律的保護。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就應該是兩種狀態:一種是進行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一種就是符合一定條件的為司法解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關系,因此前婚是實際婚姻,后婚是登記婚姻的,應該認定后婚是重婚。
李曉娟律師再次強調,重婚屬于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只要重婚行為存在過,無論提起訴訟時合法婚姻的狀態是怎么樣的,重婚的婚姻都是自始無效,也就是重婚的婚姻是無效婚姻,沒有阻卻事由。
我們舉個例子,甲在和乙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和丙登記結婚。之后甲和乙離婚,或者乙死亡,有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確認甲與丙的婚姻無效,如果被告說甲和乙已經離婚了或者乙已經去世了,所以我們的婚姻是有效的,那么法院是不予采納的,法院還是會判定甲和丙的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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