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B公司成立于2018年,主要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
2022年,公司因經營不善面臨資金鏈斷裂的風險,為獲取銀行貸款和吸引新投資者,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指使財務人員張某偽造了一份虛假的財務審計報告,顯示公司盈利狀況良好,并虛構了一份股東會決議,聲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擴大公司注冊資本。
在提交虛假文件后,B公司成功獲得了銀行的貸款審批,并吸引了部分新投資者。
案件結果
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指使他人偽造財務審計報告和股東會決議,張某作為財務人員,直接參與偽造文件,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刑法》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最終,法院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法院責令B公司撤銷基于虛假文件所獲得的變更登記,并對相關銀行和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B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指使財務人員張某偽造財務審計報告和股東會決議,其行為符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構成要件。
劉某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指使他人偽造文件的行為;張某作為財務人員,直接參與偽造文件,二者均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如何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而所謂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情節是指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外在影響,包括審計報告的虛假程度、造成利益相關人的損失數額,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情節嚴重也體現為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七十三條 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追訴標準(二)》),對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另一個要件即何謂情節嚴重,進行了量化說明。
本案中,劉某和張某的行為情節嚴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寄語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公司及其員工應增強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到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行為的法律后果,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通過任何手段提交虛假文件;對于監管部門而言,應加強對公司登記和變更行為的監管,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只有這樣,才能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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