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記改判,不僅還了張女士清白,更樹立了一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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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2日晚,山東淄博,劉某酒后滋事,與餐館老板張女士產生沖突,張女士被打后,順手拿起啤酒瓶還手,造成劉某輕微傷。公安機關認為張女士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成立,決定對張女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罰款200元的處罰。
之后,張女士提起行政訴訟,這起案件歷經了法院一審二審、檢察院抗訴、法院再審,前后歷時近四年,最終山東高院改判,撤銷了行政處罰決定。
正觀視評:
四年啊!正義雖然遲到,但并未缺席。這一記改判,不僅還了張女士清白,更樹立了一個典型案例,它讓所有人明白: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面對不法侵害,法律允許我們勇敢還擊,還手不等于互毆,因為正義,絕不妥協!
事發過程被監控清楚拍下,劉某酒后滋事,先動手打人,是非曲直顯而易見。但為何四年多來,從公安機關,到一審二審法院,都堅持認為張女士還擊有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這里有兩個關鍵因素:一是,張女士用酒瓶還擊;二是,劉某被鑒定為輕微傷。公安機關因此認為張女士防衛過當。
這就有些吹毛求疵了。正如檢察官所說,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時往往處于緊迫狀態,怎能苛求他們做出“完美理性判斷”,選擇的自衛方式與被侵害程度正好相當?這要求太高了,是在要求“法”向“不法”讓步。至于劉某受輕微傷,更不應該成為雙方“各打五十大板”的理由,治安案件從來不是誰受傷誰有理!
總的來說,這起案件足夠典型。它的最終結果是好的,但過程充滿了曲折。因此我們希望,在今后類似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曲折少一些,讓“還手等于互毆”的固有印象從老百姓心中徹底消失。
(黃河評論信箱:zghhpl@163.com)
編輯:左海濤
二審:陳若松
三審:王長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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