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1年1月至5月,被告人羅某某通過某網絡科技公司開發的APP參與虛擬貨幣承兌業務,以“繳納100元激活賬戶”為門檻吸收會員,并按照推薦關系形成上下線層級。平臺根據發展下線數量和投資金額,以虛擬幣形式返利。羅某某為提升會員等級、獲取更多利益,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超30人,形成3級以上層級,團隊投資總額80余萬元,造成損失至少30萬元,其個人亦虧損10余萬元。
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羅某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24條之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羅某某上訴后,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法院指出,羅某某對傳銷模式知情且積極發展下線,其通過發展人員數量獲取虛擬幣獎勵及晉升資格,已構成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盡管傳銷組織資金鏈斷裂導致其自身虧損,但該情節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羅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入庫編號:2024-03-1-168-001)
二、法理分析
(一)傳銷活動的本質特征與法律界定
根據《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核心在于“騙取財物”和“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模式通常表現為:以推銷商品、服務等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通過發展人員形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
本案中,羅某某參與的虛擬貨幣承兌業務完全符合上述特征。其一,平臺以“繳納100元激活賬戶”作為加入門檻,本質是變相收取“入門費”;其二,會員層級分明,返利機制與下線數量直接掛鉤,形成典型的“金字塔”結構;其三,平臺無真實商品或服務支撐,收益完全依賴新會員的加入資金,具有明顯的“龐氏騙局”屬性。
值得注意的是,羅某某本人雖因資金鏈斷裂遭受損失,但法律評價的焦點在于行為模式的社會危害性,而非行為人是否實際獲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實際獲利,不影響犯罪的認定”。因此,羅某某的虧損僅屬量刑酌定情節,與其行為定性無關。
(二)層級與人數的法定標準解析
《意見》對傳銷組織的層級和人數設定了明確的入罪標準: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須達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本案中,羅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超30人,層級達3級以上,完全符合該標準。
需進一步說明的是,傳銷活動的“層級”不要求嚴格的三級行政隸屬關系,只要人員之間存在推薦關系并形成上下線利益鏈,即可認定層級存在。例如,羅某某發展的下線繼續發展新會員,即便其未直接管理下級團隊,仍因利益關聯被計入層級總數。這種“裂變式”發展模式正是傳銷活動迅速擴張的關鍵,也是法律嚴厲打擊的重點。
(三)虛擬貨幣與網絡傳銷的隱蔽性挑戰
與傳統傳銷相比,本案借助虛擬貨幣和網絡平臺實施犯罪,更具隱蔽性和迷惑性。一方面,虛擬幣的“去中心化”特征容易被包裝為“金融創新”,掩蓋非法傳銷的本質;另一方面,網絡授課、線上返利等方式降低了犯罪成本,擴大了輻射范圍。
對此,司法機關在認定時緊扣傳銷的本質特征,未受形式表象干擾。例如,平臺以“虛擬幣返利”替代現金,但因其可兌換為現實利益,如提現或兌換商品,仍被認定為“財物”;網絡授課內容若包含發展下線的激勵機制,則構成“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的直接證據。這一裁判思路為同類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無論傳銷活動披著何種“外衣”,只要符合“入門費”“層級計酬”“騙取財物”三要件,即應依法定罪。
羅某某案的裁判彰顯了司法機關對傳銷犯罪“零容忍”的態度,尤其對利用新型技術手段實施的網絡傳銷,實現了精準打擊。公眾需警惕以“虛擬貨幣”“區塊鏈”為噱頭的投資陷阱,認清傳銷“拉人頭”“收門檻費”的本質特征,避免因輕信高額回報陷入法律與財產的雙重風險。
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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