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Z一直以來被公司外派在一處施工工地任管理職務。其妻為其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限額10萬元。2024年某日,小Z在工地臨時進行焊接作業(yè)時發(fā)生沼氣爆炸,小Z不幸身亡。
保險公司認為小Z在公司擔任管理職務,但是由于焊接工作發(fā)生事故,且小Z沒有從事焊接的工作資質,其發(fā)生意外時從事具體工作的職業(yè)類別超過了承保職業(yè)類別,小Z在從事超過承保職業(yè)類別的其他工種或工種的危險性增加時,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小Z并未履行通知義務,屬于違約,因此拒賠。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第一,小Z職業(yè)類別并非焊工,事故屬于意外事件,小Z行為并不導致職業(yè)類別發(fā)生改變,并不能當然理解為改變了其從事的職業(yè)或者工種;第二,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變更職業(yè)或工種應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保險公司,意味著變更不是臨時的、偶發(fā)的、應急的工作內容變化,而是指長期的、穩(wěn)定的工作調整,事發(fā)時小Z承擔的是臨時工作,其職業(yè)類別并未發(fā)生變化;第三,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在投保過程中曾對小Z的具體工作內容進行過核實,亦未舉證證明曾明確告知過承保范圍內職業(yè)類型的具體情形,或明確告知過被保險人變更職業(yè)或工種將導致免賠的相關條款,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綜上所述,小Z受傷屬于該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范圍,保險公司應當依約支付保險金。
鹿小法說
偶然性、臨時性的工作調整并不屬于實質風險增加,機械套用格式條款而拒絕賠付,違背了保險制度分散風險的目的和風險共擔的價值,也損害了普通勞動者對保險保障的合理信賴。
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的變化情況;保險公司也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對格式條款、免責條款進行顯著標識、明確解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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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閆瑋
審核丨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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