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2日下午,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在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局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
看到上述消息后,保險經紀人林先生發出疑問:“有困難的險企可以申請暫緩會計準則的切換,從另一個角度看,那是不是意味著已經切換了會計準則的公司是還不錯的保險公司?”
“在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執行上的確有挑戰,但這也不能成為判斷一家保險公司是否好壞的標準。”面對保險銷售人員的疑惑,一位不愿具名的中小險企財務負責人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此前業內預期可能會有暫緩,現在也算石頭落了地。”
讓一線保險銷售人員和中小險企管理層都十分關注的會計準則切換是怎么回事?
會計準則切換節點將至
事情要從2020年說起。2020年12月,財政部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下稱“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這被看作中國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規定,在境內外同時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企業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人壽、中國人保、中國平安、中國太保、新華保險等A+H股上市保險企業在2023年就開始實施了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按財政部要求,2026年1月1日是所有保險公司執行新準則的最后時間節點。保險行業數據統計平臺“13精”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已經有27家壽險公司執行了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
在普華永道中國金融行業管理咨詢合伙人周瑾看來,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是更偏重于投資人視角,有利于股東及時掌握保險企業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結果,而部分企業管理層出于實施難度、費用投入以及實施后業績調控彈性減少等因素的考慮,并非完全適應新準則。
成本高達千萬元 中小險企有挑戰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科技實驗室主任陳輝在接受經濟觀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實施對壽險公司影響更大,在已經切換新準則公司的財報中也可以看出來。
陳輝表示,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對保險公司的收入確認原則等進行了較大調整,但對保險公司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及償付能力狀況的影響較小。因此,在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策略(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業務經營策略(保險產品體系)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關鍵是如何實現產品策略、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價值管理、償付能力管理等協調配合。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從跟蹤分析上市公司年報以及專項調研等了解的情況來看,首批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10家大型上市保險公司新舊準則轉換總體平穩,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對其凈資產和凈利潤的影響符合預期,市場反應總體較好,認為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有利于如實反映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升保險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推動保險公司強化經營管理,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上述負責人同時表示,部分中小保險公司因歷史數據積累有限、人才配備不足和信息系統改造成本較高等原因,希望我部出臺一些簡化措施以降低準則實施的難度和成本。還有個別保險公司因處于風險處置階段或恢復期等,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希望能夠暫緩執行。
周瑾對此也有體會。在他看來,國內保險行業正處于深度轉型期,尤其在過去幾年利率加速下行的環境下,壽險公司的經營壓力尤為突出。新準則復雜的技術要求和執行難度,對于中小壽險公司的數據、人才和系統都提出了很高的挑戰,這是部分中小保險公司希望暫緩執行新準則的重要客觀原因之一。
陳輝表示,從過去來看,會計準則的切換成本基本上都在千萬元以上,如果涉及的產品比較多,成本會更高。在目前的環境下,不少中小保險企業可能會對這種投資存在顧慮;另外,已經切換準則的保險企業實施的周期也比較長,首批切換企業在技術成熟度上也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間。
周瑾表示,另一方面,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將采用“即時利率”替代“750天移動平均國債收益率曲線”來進行負債評估,保險公司的業績對利率的敏感度將會增加,過去幾年利率加速下行的影響就會更加顯現,在準則切換時點有可能對企業凈資產產生重大影響。這對很多償付能力本就處于緊張狀態的中小壽險公司而言可能會雪上加霜,甚至可能導致償付能力充足率跌至監管紅線以下,并進而觸發監管動作從而不利于這些“邊緣公司”的自救化險。從這一點影響來看,針對部分中小保險公司在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實施上的特殊處理就顯得更加必要。
可暫緩執行或簡化處理
面對中小險企的難題,會計準則的切換工作有哪些變化呢?
上述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稱,財政部聯合金融監管總局在廣泛調研、聽取意見和總結大型上市保險公司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印發《通知》,進一步細化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實施安排和指導,為非上市企業提供了簡化處理的選擇,并對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組織實施提出要求。
根據《通知》,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和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執行的企業,應當繼續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企業,應當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局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并在暫緩執行期間的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暫緩執行的情況和原因。
另外,《通知》還要求,在此前已提前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局書面報告提前執行的情況。
而最令保險行業關注的是《通知》提到的簡化處理安排。即非上市企業在保險合同分組和確認、計量、列報以及銜接規定等方面可選擇采用簡化處理的方式。
周瑾稱,在新準則的總體目標和原則下,這些簡化處理規定是兼顧成本與效益,針對非上市保險公司的安排,因此對行業整體的新準則實施影響有限。
上述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在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作了較大改進,其目標是進一步提升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增強與其他行業的可比性、更好地服務報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簡化處理規定的制定堅持了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總體目標和原則。《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重點聚焦于能夠降低實施成本并對會計信息質量和相關經濟決策不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項,兼顧成本與效益。另外,《通知》中的部分簡化處理規定聚焦非上市企業反映的、基于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原則規定在實務判斷中面臨困難的事項,結合上市保險公司的實施經驗,進一步提供細化指導。
陳輝表示,此前就有關于簡化處理的討論,這是一種不錯的過渡方式,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IFRS 17)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還需要進行技術細節的調整,對于非上市險企來說,一方面可以適當節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等待技術成熟后取得更好的切換成果。
附注:簡化處理規定詳細內容
一是在保險合同分組和確認方面,對保險合同盈虧情況的評估、保險獲取現金流量資產的確認、分出成比例責任的再保險合同組確認時點的判斷、在初始確認后的同一會計年度內因發生猶豫期退保而需終止確認的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予以簡化。
二是在保險合同計量方面,對保單質押貸款、累積生息、已到期應收或應付保單持有人款項、非金融風險調整、選擇權和保證利益的計量,再保險合同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的計量,保費分配法的適用條件及保費分配法下保險合同外幣現金流量的計量,分出再保險合同虧損攤回部分的確認和期間財務報表作出會計估計的調整等作出簡化規定。
三是在保險合同列報方面,對當期分保攤回未到期責任資產和分保攤回已發生賠款資產余額調節表、分出再保險合同的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余額調節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相關金融資產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金額調節情況、保單持有人可隨時要求償還的金額等作出簡化披露規定。
四是在銜接規定方面,對首次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時比較信息的列報、修正追溯調整法下簡化銜接處理方法的應用以及過渡日的確定等作出簡化規定。
(作者 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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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鑫
金融市場新聞中心資深記者,關注保險行業、證券、新三板、上市公司相關領域,擅長深度報道、人物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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