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教離職
健身房注銷
消費者的預付款怎么辦?
近日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了一起
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
法院認定商家的“格式條款”無效
支持消費者退還剩余預付款的請求
案例:私教離職+健身房注銷,消費者訴至法院索要剩余費用
2022年3月31日,滕女士與某體育公司簽訂了私教健身服務協議,支付20740元購買了61節1對1私教課。滕女士表示,上了25節課后,發現健身教練離職了,她就不想再上課了。于是,她要求健身房退還剩余課程費用,但是被拒絕。沒過多久,她發現經營該健身房的某體育公司被注銷,滕女士就以清算責任糾紛為由將該公司股東王先生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滕女士認為,雙方健身服務協議中關于“私人教練計劃費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為抵銷任何其他消費,計劃不可轉讓”“私人教練服務需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畢,使用不完過期作廢”等約定,屬于限制消費者權利的“霸王條款”,應屬無效。該體育公司現已被一人股東王先生申請注銷,滕女士將其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健身服務協議部分條款無效、解除協議,并要求王先生對該公司應退還的剩余課程費用及利息承擔清償責任。
王先生辯稱,健身服務協議約定的有效期為1年,只可延長一次,至多延長6個月,該合同實際上已經到期。滕女士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用完服務,為此請求返還預付款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
滕女士與某體育公司簽訂的健身服務協議為預付式消費合同。5月1日施行的《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關于“私人教練計劃費用不予退回,不可作為抵銷任何其他消費,計劃不可轉讓”條款,其中:
?“私人教練計劃費用不予退回”條款限制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
?“不可抵消其他消費”限制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計劃不可轉讓”限制了消費者債權處置權。
上述條款屬于
《解釋》第九條所規定的情形
應認定無效
關于“私人教練服務須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畢,使用不完過期作廢”,屬于不合理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且該公司未向滕女士對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提示和說明,應當認定無效。
法院認為,此案涉及的合同約定期限雖已屆滿,但王先生此后仍向滕女士表示愿意繼續履行,雙方還持續溝通了合同轉卡事宜,并未針對合同解除達成一致意見。在該公司實際閉店且注銷導致健身合同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滕女士有權主張解除與其簽訂的消費合同,并要求該公司退還剩余課時費及利息。王先生作為公司股東,向行政管理部門出具了《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因此其應對該公司清算后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該健身服務協議中關于“私人教練服務需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畢,使用不完過期作廢”“私人教練計劃費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為抵銷任何其他消費,計劃不可轉讓”的條款無效;確認健身服務協議解除,判決王先生賠償滕女士剩余課時費12240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計時型與計次型預付費應予區分
?計時型,即“年卡”“月卡”等,消費者可以不限次前往經營場地自主開展健身活動,其特點在于有限期內可以無限使用,消費者支付款項所獲得的對價為消費場地和時間上的自由,如相應期間內消費者因自身原因未前往消費,則屬于消費者自身處分權范疇,商家并未限制其權利行使,因此其不得主張經營者返還預付款。
計次型則由經營者與消費者明確約定消費次數或課時,此案涉及的私教就屬于計次型消費,消費者支付款項所獲得的對價為對應健身的次數。雖然考慮到促進合同履行的目的,可以允許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適當的履行期限,但要注意的是,在計次型消費中,即便消費者使用超出履行期限,也不影響合同結算和清理,經營者不得完全參照計時型預付消費模式,主張剩余課時作廢,拒絕歸還相應的課時預付費款。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孫蔚
編輯/李曉雨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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