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發布第46批共5件生態環境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其中“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訴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值得關注。
▲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2005年5月,山東省濟南某人民醫院(以下簡稱某人民醫院)與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合作設立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腫瘤醫院)。2008年12月,某腫瘤醫院從國外引進伽馬刀醫療設備一套,并于2010年7月19日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2013年,某人民醫院與山東省濟南市九某醫院(以下簡稱九某醫院)簽訂《醫療設備租借協議書》,約定將案涉醫療設備租借給九某醫院,租借期為5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九某醫院按租借設備毛收入計提收益,不分擔成本,毛收入剩余部分歸某人民醫院。某人民醫院承擔租借設備相關開支及運營成本,負責辦理相關設備的使用、環評、防護等許可證件。
2016年7月27日,九某醫院與某人民醫院簽訂《醫療設備租借協議書終止協議》,雙方一致同意自2016年7月31日起提前終止履行醫療設備租借協議,協議終止后2個月內某人民醫院將案涉醫療設備搬離。合作期間,某人民醫院未依約辦理相關設備的使用、環評、防護等相關許可證件,九某醫院也未辦理相關許可證件。九某醫院向某人民醫院支付收益分成款人民幣1982533.10元。合作終止后,各方當事人均未對案涉醫療設備進行依法處置,一直閑置于九某醫院處。某腫瘤醫院已停業多年,無力承擔處置費用,且與實際使用人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就處置責任承擔產生紛爭,導致案涉醫療設備未能依法處置,存在環境污染風險。
2021年12月,山東省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將上述案件線索移送給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案涉醫療設備未及時依法處置,造成環境安全隱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于2022年5月30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腫瘤醫院、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承擔案涉醫療設備處置費用290萬元,某腫瘤醫院履行辦理處置手續義務。因當地環境資源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立案受理后,為防止案涉醫療設備處置不當產生污染,依法作出生態環境保護禁止令,責令某腫瘤醫院、某人民醫院、九某醫院未經法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準許,不得擅自處置案涉醫療設備。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民事判決:一、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山東省濟南某人民醫院、山東省濟南市九某醫院共同支付案涉醫療設備處置費用290萬元,該款項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至法院指定賬戶;二、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辦理處置手續義務。
宣判后,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山東省濟南市九某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案涉醫療設備處置費用,先予執行到位山東省濟南某人民醫院290萬元。該款項全部用于案涉設備退役處置,在案件審結前依法處置完畢,消除了環境污染風險。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即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辦理處置手續義務;變更第一項,明確為: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山東省濟南某人民醫院、山東省濟南市九某醫院連帶承擔案涉醫療設備處置費用290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郭莊 責編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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