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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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也就是說,當當事人走完所有法律救濟途徑或者錯過法律規定的期間的,還按以上規定申請法院依職權糾錯。
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為人民法院主動糾錯的方法,但司法實踐中,由公權力機關行使的審判監督絕大部分都只因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救濟才會啟動,因此,申訴信訪實際是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的主要方式。
一、啟動事由
與當事人申請再審以及檢察監督不同,對于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案件,《民事訴訟法》沒有對應當再審的事由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模糊化處理,將“確有錯誤”且“需要再審”作為啟動標準,交給生效裁判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或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啟動期限
《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未規定依職權再審的啟動期限和審查期限,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也不受時間限制。
三、申訴信訪材料清單
1.申訴書或情況反映材料
(1)申訴信訪人。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公民身份證號碼及有效聯系方式;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效聯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原審法院名稱及案號;再審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名稱及案號。
(3)申訴信訪的具體請求。
(4)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申訴信訪人應當在申訴書或情況反映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寫明提交人民法院的日期。
需要申訴書模板的,可以按文末聯系方式私信作者獲取。
2.原審裁判文書
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原件,或者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若判決、裁定、調解書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有逐級申訴要求,案件須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還需要提交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裁定)。
3.身份證明
申訴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訴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4.證據材料
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支持申訴所依據相關證據材料。
四、提交方式
《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通過上述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供依職權再審的線索。
為響應群眾申訴信訪的實際需求,構建信訪工作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人民法院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明確我國人民法院涉訴信訪辦理主要有以下渠道:
1.現場接訪,各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一般都設有申訴信訪窗口,可接待來訪,并將來訪材料全部掃描上傳,逐件逐次將信息項錄入涉訴信訪信息管理系統;
2.全面應用覆蓋四級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網上申訴信訪平臺;
3.來信辦理,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本院處理的有效來信或郵件,辦信部門收到后將登記并告知辦理進展;
4.視頻接訪,運用視頻接訪系統、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等,對跨層級、跨區域的涉訴信訪事項開展聯動視頻接訪,案件存在疑難復雜情形的,可以邀請律師等社會第三方參加;
5.12368“一號通辦”,可撥打電話進行反映。
周軍律師提醒,法院依職權糾錯為當事人申冤提供了新的路徑,實踐中也有再審被駁回,檢察監督不支持,堅持申訴終獲最高院改判的案例。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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