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評論員 王學鈞
近日,湖南高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校園糾紛案例。
某中學學生宋某因向老師舉報同班同學周某帶平板電腦,被未滿十六周歲的周某毆打致輕傷二級。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判決:打人者周某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打人者周某擔責是應該的,為啥學校和被打傷的宋某也被判擔責呢?這樣裁判看似令人費解,其實理所當然。
涉事學校被判擔責并不冤。該校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并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嚴禁學生攜帶電子設備沒問題,鼓勵學生相互檢舉卻不應該,即便初衷良好也不可取。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而鼓勵學生相互檢舉,不僅極易侵害學生的這些基本權利,還會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這樣看來,涉事學校難辭其咎。校園糾紛的“起點”是宋某的舉報,而宋某舉報的“支點”是涉事學校的一條“校規”。試想一下,如果沒有鼓勵學生相互檢舉的“校規”,宋某還會那么“積極”地去舉報自己的同班同學周某嗎?如果他不這么“積極”地去舉報周某,還會有隨后這些事嗎?
被打者宋某也非全然無辜。他向老師舉報自己的同班同學,出發點想必是好的,但方式方法有問題。他趁周某不在的時候,擅自翻查他人書包,然后拿著人家放在書包里的平板電腦去找老師舉報,并從老師那里得到一瓶牛奶的獎勵。這一行為明顯侵犯了周某的財產權、隱私權和人格尊嚴,恐怕也是周某對其大打出手的主要原因所在。如果宋某舉報同學只是為了維護學校的相關規定,那就意味著他是一個權利意識淡薄、邊界感模糊的“規則盲從者”;如果宋某舉報同學是奔著那份獎勵去的,那就更可悲了,說明他的價值觀已經出現嚴重偏差。
不論是哪一種情況,都意味著學校教育的失敗。真正的教育治理,應建立在尊重個體權利、培育理性溝通與相互信任的堅實基礎上。為了追求某種“理想”的校園秩序,鼓勵學生相互監視相互舉報,是一種腐蝕性極強的規訓,是把學生的人生往歪路上引。這樣的“校規”要不得。
對中小學校而言,法院對這起校園糾紛案的判決是一次必要的糾偏與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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