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一租客拖欠房租,房東直接停水、停電還拒退押金!法院判了!
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租金支付、房屋維護等問題產生糾紛并不鮮見。近日,新羅法院審理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中,因出租人擅自停水停電,最終被認定需承擔部分責任,承租人則需向出租人支付相應違約金。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10日,新羅區某小區房東阿明(化名)與租客小珍(化名)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小珍承租該房屋,租賃期限至2024年5月9日,月租金1300元,押金15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當月租金。合同簽訂后,雙方依約履行義務。租賃期滿后,二人未續簽合同,但小珍繼續使用房屋并按月支付租金至2024年10月9日。10月10日起至12月13日期間,小珍僅向阿明轉賬支付700元租金,其余未支付。12月12日,小珍搬離并返還房屋,阿明未退還1500元押金。為維護自己的權益,2025年2月,阿明將小珍訴至新羅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
阿明與小珍簽訂的《房屋出租合同》合法有效。租賃期滿后未續簽,原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轉為不定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出租人應保證租賃物適租,承租人應按時支付租金。本案中,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小珍欠付租金,阿明未及時處理房屋漏水、空調滴水、蟲害等問題,且在未約定的情況下對房屋停水停電,影響小珍正常使用。法院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認定阿明承擔30%過錯責任,酌定小珍承擔70%的房屋空置損失違約責任。因阿明同意用押金等費用抵扣,最終小珍應支付違約金450余元。
依法判決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小珍向阿明支付違約金450余元。
租賃期間,出租人負有保證租賃物適租的合同義務,確保承租人能夠正常使用租賃物并獲得收益。生活中,承租人欠付租金時,出租人采取停水、停電等私力救濟措施的情況較為常見。然而,承租人欠付租金主要損害出租人的租金收益權,并非具有現實緊迫性。而停水、停電行為可能導致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目的,造成的損失往往大于租金損失,還會加劇雙方矛盾。因此,對于停水、停電等私力救濟方式,若超出合理合法限度,出租人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遇到租賃糾紛,雙方應積極協商,有約定從約定;若協商不成,應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龍巖普法
您若有什么想法或建議,
歡迎留言交流!
《漳州樓市情報》公眾號欄目推薦
責編:漳州樓市情報 整合編輯
免責聲明:圖文版權歸屬原作者,文章內容及圖片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公眾號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內容。文章只提供參考并不構成任何投資及應用建議。
樓盤信息有效期:發布之日起7天內(面積為建筑面積)
特別說明:各樓盤文章中所涉及學校施教區劃分,均以當年教育局公布為準,不做任何承諾。
- End -
微信最新改版
沒有“星標”和“在看”
會找不到我們的動態
快把“漳州樓市情報”設個星標
快人一步獲得漳州樓市最新動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