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利息的顯著特點是雙方未在借款協議或者借條中對利息作出明確約定,因此法院在判斷當事人是否需要付利息時存在一定困難。
網友咨詢:
民間借貸中口頭約定的利息,能否要求債務人支付?
鄭美玲律師解答:
民間借貸中口頭約定的利息能否要求債務人支付,需分情況討論:
自然人之間借貸
1.利息約定不明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若只有口頭利息約定,且不能提供其他證據加以輔助證明,債務人可以不承認該口頭約定,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證據證明口頭約定時:若出借人能夠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雙方口頭約定利息,如電話錄音、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法院將依據雙方的借款和還款金額、雙方關系、交易習慣等事實和相關證據綜合認定。若證據充分,法院會支持出借人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的訴求。
非自然人之間借貸
若借貸雙方為自然人以外主體,利息約定不明時,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鄭美玲律師補充: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鄭美玲律師
江西學林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榮獲江西省律協授予公益表現突出律師稱號,二十余年法律工作經驗,秉持專業為本,誠信為先的服務理念,獲評“客戶滿意度優秀律師“,執業理念: 以專業能力捍衛法律尊嚴,用職業良知守護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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