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加強汽車領域消費品質量標準制定及消費者權益保障——《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相關制度完善建議
作者:□特約撰稿 汪湖泉
近年來,隨著汽車電動化、智能化浪潮的推進,隱藏式車門把手憑借其流線型外觀和科技感成為車企設計的“標配”。然而,這一追求美學與空氣動力學優勢的設計,卻在碰撞、斷電等極端場景下暴露出嚴重的安全隱患。5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開征集對《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意見,正式回應這一問題。該標準不僅填補了國內外對電動式、隱藏式車門把手安全規范的空白,更標志著中國汽車產業回歸“安全本位”。
技術迭代引發傳統車門把手質量標準規制失靈
傳統車門把手質量標準規制失靈,一方面源于技術迭代與功能需求的結構性沖突;另一方面,由于消費者參與權在消費品質量標準制定和實施程序中的系統性缺失。
傳統汽車車門把手的質量標準無法適應汽車技術迭代發展后帶來的消費需求多元化挑戰。傳統工業技術條件下,汽車車門把手功能單一且穩定,其質量標準主要關注于車門把手的耐久、強度、耐高低溫、耐振動、耐腐蝕等性能指標的穩定性,但對于其布置設計、標志、安全功能、結構強度等功能指標缺乏規范。例如,現行的兩項行業標準《汽車車門外拉手》(QC/T988-2014)和《乘用車車門內開拉手總成》(QC/T1211-2024)均僅規定了汽車車門內外拉手的性能要求,并未對功能指標進行明確。然而,隨著人工智能、大數據技術深度融入汽車制造領域,汽車制造技術迭代飛速發展,車門把手也因為技術迭代的賦能而呈現出多樣化,“杠桿式”“電控彈出式”等隱藏式車門把手被廣泛應用。其優點在于車身一體化,可減少風阻系數,從而降低燃油車油耗,增加電動汽車續航,并提升整體觀感、科技感,但也隱藏風險。一方面,隱藏式車門把手無標示,不利于乘車人開門;另一方面,發生事故整車斷電后車門把手無法開啟,阻礙駕駛人及乘客逃生及外部救援。技術標準對新型汽車車門把手功能的規范缺位,導致其功能性質量風險在生產端因缺少技術規范而無法有效控制,在消費端因車門把手消費糾紛缺乏統一的質量認定依據,而難以有效定分止爭。
消費者對汽車車門把手質量標準的制定缺乏有效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五條規定,制定強制性標準應當對消費者的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并在此基礎上對制定該標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評估。但現行消費品質量標準在制定機制上仍然存在“行業主導、行政審查、消費者缺位”的問題,我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標準化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對消費者的標準權益缺少明確規定,消費者對消費品質量標準的實際參與程度并不充分。例如,2024年發布的行業標準《乘用車車門內開拉手總成》,起草單位均為汽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及相關技術機構,并沒有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代表參與,該項標準也未對其發布時已出現的隱藏式車門把手問題進行有效回應。消費者對車門把手質量標準制定的參與不足,導致消費端的質量問題和安全風險無法有效反饋到質量標準的制定端,標準的制定結構簡化僅為供給側的生產者、經營者與技術專家之間的單向度對話,這使得車門把手進入市場的合格評定機制也依據此單一供給側價值導向的標準而運行,最終仍由消費者承擔質量標準供需結構不均衡帶來的質量風險。消費者標準權益的保障缺位,降低了汽車車門把手質量標準制定程序的公平性,也極大地減損了消費者安全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實體性權益,應引起重視。
汽車領域消費品質量標準的法治化治理建議
在汽車智能化浪潮中,隱藏式車門把手的質量爭議本質上體現的是生產者主導的技術創新與消費者權益法治保障之間的價值沖突。工信部推進強制性國家標準《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的制定,旨在降低生產者和經營者濫用其質量信息和能力的不對稱優勢。這標志著我國汽車領域消費品治理從“技術驅動”向“法治驅動”轉型。這一進程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原點,構建貫穿汽車領域消費品全生命周期的法治化治理體系。
強化消費者對汽車領域消費品質量標準制定的全流程參與。將消費者參與從形式性咨詢升級為實質性共治,在正當程序原則規范約束下,實現技術理性與公共理性的法治化平衡。在標準立項階段、標準立項建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中,明確消費者或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參與比例;在標準起草和征求意見階段,將消費者組織代表納入起草小組,并在征求意見平臺設置專門的消費者意見征集模塊;技術審查階段,在涉及安全風險的功能和性能指標上賦予消費者代表“一票否決權”。
健全消費者對汽車領域消費品質量合格評定的參與機制。在汽車領域,消費品的質量合格評定體系的工廠檢查、第三方檢驗檢測、型式試驗等環節,建立“消費者觀察員”制度,賦予其對檢測流程的見證權、數據復核異議權及結果評議權,形成公私協同的評定權配置體系。同時,賦予消費者以安全缺陷異議權,對于涉及消費品質量安全的檢測結果,消費者有權提出異議并啟動復檢程序,以充分保障消費者的質量安全利益。
暢通消費者參與汽車領域消費品質量標準實施信息反饋與評估渠道。在全國消費者投訴舉報平臺,設立消費品質量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模塊,建立健全包括汽車產品在內的消費品質量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分流—處置”機制。同時,在汽車領域消費品質量標準實施效果評價中明確消費者評價的權重比例,健全汽車領域消費品質量標準“制定—實施—反饋—評價—復審—改進”閉環。
加強汽車領域消費品質量標準知識的傳播與普及。明確汽車領域消費品質量標準制定組織的宣傳推廣義務,重點強化對汽車消費者群體的標準化知識宣傳普及。加強汽車領域消費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質量標準宣教義務,在汽車領域消費品顯著位置增設質量信息溯源碼,鏈接相關執行標準的主要信息與科普內容,增強普通消費者對標準知識的可獲得性。
本文為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立法引用技術標準的理論與實踐研究”(項目編號:23NDJC188YB)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為中國計量大學標準化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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