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婁底出了這么一件事,讓人揪心。趙女士的6歲女兒放學的時候,被一個完全不認識的男的拽到巷子里去了。
事發現場監控視頻截圖
那男的力氣大得很,孩子都嚇壞了。
多虧了樓上有個好心的大叔,看到不對勁,趕緊沖下來把人攔住了,還馬上報了警。要不是這位大叔出手,后果真不敢想。
后來,警察把那個男的抓了,說他涉嫌“尋釁滋事”,給刑事拘留了。
可這事兒一出來,很多人都覺得不對勁:就定個“尋釁滋事”?這也太輕了吧!
你想啊,那男的先是裝成“同學家長”想騙小姑娘,騙不了就直接動手拖。
這手法,跟拐騙兒童的“騙 + 控制”一模一樣,明顯是蓄意的。
他還想給人塞煙塞紅包,想讓人閉嘴,這哪像是喝多了發酒瘋啊!
這事兒就差那么一點點,要是沒鄰居及時出手,孩子要是被拐走了,或者受到其他傷害,那可怎么辦!
不過,法律上要給他定更重的罪,比如拐騙兒童未遂或者意圖猥褻,難就難在得證明他當時心里到底打的什么壞主意,也就是“主觀故意”。
光看他行為像不行,得有實錘,比如他自己承認了,或者手機里有預謀的記錄啥的,但現在好像缺這塊。
說到“尋釁滋事”這個罪名,它確實挺“好用”的,像個萬能口袋,很多看著鬧心但證據不太好定具體罪名的行為都能往里裝。
但這次用它,也把法律上的一些老問題給暴露出來了。
第一個問題是,證明“壞心思”太難了。
那男的不是狡辯“喝醉了”嗎?法律是明明白白說了,喝醉不能當免罪金牌!但關鍵在于,你怎么證明他當時拖孩子就是想拐走或者干別的壞事?光靠推測不行,得有實錘,現在缺這個。
第二個問題是,“惡劣社會影響”這說法太模糊了。
法律規定追逐、攔截小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算情節嚴重,可啥叫“惡劣社會影響”呢?孩子嚇出心理陰影了,算不算?周圍鄰居現在人心惶惶,晚上不敢讓孩子出門了,算不算?這些對受害者實實在在的傷害和對社區的恐慌,法律上該不該算進去、怎么算?各地判起來可能尺度都不一樣。
所以,光把這個男的抓了判了,不是解決這事的終點。它戳中的是我們保護孩子安全這張大網上實實在在的漏洞,得從根兒上想想怎么補。
首先,法律本身是不是該“升級”了?能不能專門設個新罪名,比如叫“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罪”?
把那些專門針對孩子的惡行,像誘騙、尾隨跟蹤、強行拖拽這些,不管他最終是想拐賣、猥褻還是別的,只要干了這種極其危險、威脅孩子安全的事兒,就單獨拎出來狠狠治罪。
這樣門檻低點,威懾力也更強,不用非去死磕證明他當時具體想干啥。
其次,辦案方式也得改改。
處理這種傷害孩子的案子,能不能學學國外搞“一站式取證”?
讓專業的團隊(醫生、心理專家、警察一起)一次到位,把該檢查的傷情、該調取的監控、該做的心理評估都做了,避免讓孩子一遍遍回憶痛苦經歷,這可是二次傷害??!
也防止關鍵證據比如記憶啊、痕跡啊隨著時間消失。
最后,還得讓社會每個人都能成為孩子的守護者。
這次真多虧了那位拿“晾衣桿”的鄰居!《未成年人保護法》里其實有“強制報告制度”,就是看到傷害孩子的事兒你得報告。
但這制度不能是紙上談兵,得真落地!得大力鼓勵、甚至獎勵像這次鄰居這樣的見義勇為,同時也要讓那些看見了裝沒看見、或者幫著壞人隱瞞的人付出代價,該追責的追責。
說到底,大家這么質疑,表面上是覺得之前傳的只拘15天罰得太輕,或者現在定“尋釁滋事”不解氣,但骨子里是害怕啊!
是擔心法律保護孩子不夠硬氣、不夠快、不夠精準。
“尋釁滋事”這個口袋這次雖然能用上,但總感覺像是拿個大棒子趕蚊子——能打著,但不是最趁手、最解恨的家伙事兒。
法律當然要講證據、要守規矩,不能亂來??擅鎸⒆颖粋@種撕心裂肺的事,法律也得跑得更快些,變得更聰明些,并且更有針對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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