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本案中,被告人馮某某伙同他人,通過植入木馬程序非法獲取被害人周某平的計算機信息,發現其進行泰達幣(USDT)交易的聊天記錄。隨后,馮某某等人冒充周某平的Skype好友組建群聊,誘騙周某平相信其正在與真實交易對象溝通。在2022年2月19日至21日期間,馮某某等人以虛假的泰達幣交易為幌子,騙取了周某平花費人民幣2763047元購買的共計438206.00784個泰達幣。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馮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同時責令其與同案犯共同退賠被害人損失。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的核心觀點認為,馮某某等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周某平陷入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產,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對于本案的關鍵對象——泰達幣,法院明確:虛擬貨幣雖不具備法定貨幣地位,也不能作為貨幣流通使用,但其能夠給持有人帶來現實的經濟利益,具有法律上的財產屬性。 因此,它可以成為詐騙罪等財產犯罪的對象。在認定犯罪數額時,法院采用了務實的方法,以被害人周某平為獲取這些泰達幣所實際支付的人民幣對價(2763047元)作為其遭受的實際財產損失數額,并據此確定詐騙數額。(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2023-04-1-222-006 馮某某詐騙案——虛擬貨幣的刑事屬性)
二、虛擬貨幣刑法屬性的法理基礎與實踐意義
本案的裁判要旨清晰傳遞了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法律屬性的重要立場,在刑法領域,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能夠且應當作為財產犯罪的對象予以保護。 這一認定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和深遠的實踐意義。
(一)穿透形式看本質: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確認
虛擬貨幣,尤其是泰達幣(USDT)這類穩定幣,其核心爭議在于法律定性。我國金融監管政策明確否定了其作為法定貨幣或代幣融資工具的地位,禁止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這常常導致公眾甚至部分法律從業者產生疑問:虛擬貨幣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其被非法獲取是否構成財產犯罪?本案判決對此給出了肯定的回答,其邏輯在于穿透了虛擬貨幣的“虛擬”表象,抓住了其“價值”內核。
刑法保護財產犯罪的核心法益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或占有權。判斷某種對象能否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關鍵在于其是否具有經濟價值或財產性利益和管理可能性。虛擬貨幣雖然存在于網絡空間,以數據形式呈現,但其完全符合這兩個核心特征:
1.現實的經濟利益性。 虛擬貨幣,特別是具有相對穩定價值的泰達幣,在特定的可能受限或不完全合規交易場景中,具有公認的交易價值。持有者可以通過交易將其兌換為法定貨幣或其他有價值的商品、服務,或者用于投資、支付。被害人周某平花費巨資276萬余元人民幣購買涉案泰達幣,這一事實本身就無可辯駁地證明了這些虛擬貨幣對其而言具有重大的、現實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不因其載體是數據而非實體物或法定貨幣而消失。
2.可支配性與管理可能性。 虛擬貨幣基于區塊鏈技術,持有者通過私鑰對其擁有排他性的控制權。這種控制權意味著持有者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馮某某等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取了被害人的泰達幣,實質上就是非法剝奪了被害人對這些虛擬貨幣的排他性控制和處分權能,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益。
因此,法院的認定,虛擬貨幣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是對其經濟實質的準確把握。這符合《民法典》總則編第127條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保護的精神,也是在刑法領域對新型財產形態的積極回應。否定其財產屬性,將導致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他人虛擬貨幣的行為無法得到刑法的有效規制,形成法律保護的真空地帶,顯然有悖于刑法保護法益、維護社會秩序的根本目的。
(二)損失認定的務實路徑:以被害人支付對價為基準
在確認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可以成為詐騙對象之后,如何具體認定犯罪數額是司法實踐中的另一個關鍵難題。虛擬貨幣價格波動劇烈,不同交易平臺報價可能不同,犯罪時點、案發時點、判決時點的價格可能差異巨大。本案判決提供了一個清晰且可操作性強的解決方案:以被害人取得該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實際成本或對價來認定其財產損失。這一認定方法的合理性在于:
1緊扣詐騙罪的本質。詐騙罪是結果犯,其危害性直接體現為被害人因行為人的欺詐行為而遭受的財產損失。對于被害人周某平而言,其最直接、最確定的損失就是他為了獲得這438206.00784個泰達幣而實際支付出去的人民幣2763047元。行為人騙取的雖然是泰達幣,但其欺詐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失去了為獲取這些泰達幣所付出的真金白銀。這276萬余元人民幣的支出,就是欺詐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可量化的財產減損。
2符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行為人的詐騙目標是這些泰達幣,其主觀上意圖非法占有的也是這些代表著特定價值的虛擬財產。被害人支付的購買價格,是行為人在實施詐騙時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其行為可能給被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范圍。以被害人的實際取得成本計算損失,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客觀危害結果相匹配。
3具有確定性和穩定性. 相較于實時波動的虛擬貨幣市場交易價格,被害人購買虛擬貨幣的交易記錄,如銀行轉賬憑證、交易平臺記錄等是客觀存在的證據,所反映的成本價格是確定的、歷史性的數據。以此為依據認定損失,避免了因價格劇烈波動或取證困難,如難以確定案發時點精確價格帶來的認定難題,保證了裁判的穩定性和可執行性。這也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例如在認定盜竊財物價值時,也常以被害人的購進價格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3.有效保護被害人權益。 對于被害人而言,其最根本的訴求是挽回因犯罪行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以購買價作為退賠依據,能夠最直接地彌補其財產損失,實現案結事了。若采用其他可能遠低于其購買價的市場價,尤其是在幣價下跌時來認定損失,將導致被害人的實際損失無法得到充分賠償,有失公平。
綜上,馮某某詐騙案看似是一起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的傳統詐騙案件,但其核心價值在于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這一新型財產形態的刑法屬性及價值認定標準作出了清晰、權威且具有高度實踐指導意義的裁判。這不僅是依法懲治犯罪、保護公民財產權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積極適應數字經濟發展、完善新型財產法律保護體系的生動體現。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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