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體人格權。
網友咨詢:
擅自使用他人半張臉的照片也會侵犯肖像權嗎?
張健文律師解答: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肖像是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通過一定的形式在客觀上再現所形成的作品。如果半張臉能夠反映某人的面部特征,即一般人都能認出是誰,盡管只顯示半張臉,仍然是肖像的再現,具有肖像權。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擅自復制、出版發行、公開展出公民的肖像,都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權的行為。
侵犯個人肖像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一般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如果因此給受害人帶來了損害的,除了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之外,還需要依法進行賠償。肖像權遭侵犯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張健文律師補充: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張健文律師
現執業于安徽正申律師事務所,擅長婚姻家庭、勞動工傷、人身損害、刑事辯護、建設工程、借貸借款、法律顧問等相關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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