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56歲了,支撐不住每天站幾個小時的崗,就向公司提出辭職后再未到崗。結果要最后一個月工資時,被告知要扣撂挑子費500元、違約金500元,以及保險費300元。我一個月工資才900元,這都不夠扣的!”
近日,在陜西省咸陽市文廟博物館展廳擔任安全員的張女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說。
離職女安全員——
“身體不適提出辭職再未到崗,
討要工資卻遭多項扣費”
張女士告訴記者,她自2024年10月起在咸陽文廟博物館展廳擔任安全員。這份工作為半天班,每周休息一天,但要求全天站立,不得坐臥或休息。每月工資由800元基本工資和100元全勤獎組成。
半年多下來,她的身體逐漸無法承受長時間站立。4月10日,張女士以身體不適為由向所屬的咸陽警銳安保服務有限公司提出辭職,隨后便未再到崗。按照公司“當月末發放上月工資”的規定,張女士于4月底向公司索要3月工資時,卻遭到拒絕。
張女士稱,公司給出的扣費理由包括:工作未滿一年需支付保險費300元;未提前30天申請離職需支付違約金500元;突然離職屬于“撂挑子”行為,需再扣500元。如此計算下來,張女士不僅無法領取900元工資,反而需要向公司倒貼錢。
安保公司人員——
安全員突然缺崗造成公司損失,
后續會繼續與離職人員協商
記者了解到,近期該公司還有多名員工離職,遭遇與張女士相似:4月離職后,月底索要3月工資時均被不同額度扣費。
員工們與公司簽訂的合同首頁標注為"勞務合同",其中"合同解除、終止條款"規定,任何一方有權提前30天書面告知對方解除合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與賠償條款"則明確,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時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投保費用300元,以及對生產經營造成的其他直接損失。
5月30日,記者聯系咸陽警銳安保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解釋稱,"撂挑子費"是因員工突然離職導致崗位空缺,場館對公司作出處罰。同時強調,根據合同約定,離職需提前30天書面告知。"每位員工的情況不同,有的是突然缺崗,有的是因市民投訴。公司負責人曾主動聯系離職人員協商解決,并非一定要扣除工資,但對方一直未到公司處理。"該工作人員表示,后續會繼續與員工聯系,積極推進協商。
律師說法——
"撂挑子費"與違約金或屬重復約定,
違約金標準顯失合理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指出,判斷安全員與安保公司之間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需結合具體情形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為主要形式,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若張女士每天工作4小時,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時間標準,且公司按小時計酬、按月結算,同時她接受公司管理、遵守規章制度、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報酬勞動,且工作屬于公司業務組成部分,則可認定為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在此情況下,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無權收取違約金及"撂挑子費"。
若雙方屬于平等民事關系,不存在隸屬關系,工作安排靈活,報酬一次性或不定期支付,且不接受公司日常管理,則為勞務關系。在勞務關系中,依據《民法典》規定,雙方可約定違約金,但約定金額不得過高,否則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依法調低。本事件中,安全員月工資僅900元,而違約金高達500元,明顯過高,員工可要求降低。此外,"撂挑子費"與違約金性質相近,存在重復約定的嫌疑。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謝濤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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